两会聚焦: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体现社会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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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6:57 北京青年报 | ||||||||
关键词:司法制度 主持人:张天蔚(本报评论员、评论部主任) 嘉宾:周汉华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办公室主任、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精彩片段 -最高人民法院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以及社会各界对这一政策进行的反思和探讨,都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司法独立需要一整套制度的、社会的、文化的背景作基础,并不是“谁都不管”就是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剥离需要时间 -关于死刑复核权 张:咱们今天的谈话,就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与上缴开始。在这次的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将死刑的核准权收回。从当初最高法院将这一权力下放给地方高院,再到今天考虑将其收回,这里面经历了一些思路和情况的转变。 周:关于死刑,毛泽东在50年代就提出要“少杀、慎杀”。在很长时间内,这一原则都贯彻得不错。但是到了80年代,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治安也随之出现了问题。而在当时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人力、物力有限,面对骤然增大的死刑核准压力精力不够,因此,做出向地方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权的处理,是迫于现实的压力,应该说是符合当时社会情况。另外,在当时社会各界对于法制和人权的认识,也并没有今天这样深入和充分,因此,在当时也并没有提出关于尊重人权和生命权等观点、概念。 而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以及社会各界对这一政策进行的反思和探讨,都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学界、媒体对人权观念的宣传、呼吁,在这个过程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与国际间的“接轨”,也是重要的背景。从大的背景来说,死刑在《欧洲人权公约》中是被完全禁止的,欧盟向土耳其提出的加盟条件中就有一条是土方承诺废除死刑。因此可以看出,死刑与人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也就是对生命权的愈发关注。 张:我注意到在这次收回死刑审核权的动议中,有一种方案是最高院在全国各大区设立分院,以缓解最高院压力过大的问题。而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曾经提出过的设立大区法院的改革设想,这两种设想之间似乎有某种关联。 周:据我所知,这一方案已经被否定了。而且就我本人而言,也不同意这样的方案。设立大区法院,是以打破法院的属地化管理、摆脱行政干涉、实现司法独立为理由的。但在目前法院自身体制就高度行政化,而且集司法审判、执行,甚至部分立法权力于一身的情况下,离开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法院体系更有可能形成一个内部高度封闭,又高度行政化的系统。司法独立需要一整套制度的、社会的、文化的背景作基础,并不是“谁都不管”就是司法独立。 -关于司法独立 张:目前的体制下,地方人大和行政系统,对法院既有干涉的一面,也有监督的作用,如果没有这套监督机制,公众可能更会质疑司法的公正。 周:真正的司法独立,在于法官的独立断案,但监督也是永远需要的。现在在一些国家,一旦有证据证明法官贪污受贿、枉法判决,他就会被弹劾,舆论和其他社会力量也会行使监督职责。而我们现行的这种组织化的监督机制,一定会退出历史舞台,但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在我国目前的司法权附加了过多非执法职能,同时司法体系又高度行政化这两个前提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将它从现有监督体系剥离出来,是很不恰当的。任何改革都不能离开具体的社会现实,法律也不能成为与具体社会实际相脱离,封闭在自身逻辑和法条中的悬空的体系。 -关于“变法” 张:目前,我国的法律主要源自西方,却又有从革命时期法律传统中继承的部分;既受到国际环境很大的制约,同时又和我国的传统有如此大的冲突,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变得格外复杂和艰难。 周:你所说的,正是目前被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发达国家实现法规的过程,是一个自发的内生过程,而中国则是一个典型的“变法”国家,我们可能用二三十年的时间就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完成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法治建设过程;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为此时已经有了一个较先进坐标系作为外在基准,而内部又存在一个落后,甚至不愿向新体系转变的社会阶层,和一个与现代法治存在巨大差异的传统。这就形成了一个巨大冲突,并由此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转型期,如何解决它,是目前我们的立法者、法学工作者要探索的,要时刻保持一种高度的危机感和忧患意识。 “变法”模式的关键,就在于我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照搬先进的法律,甚至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和体系,但是这种体系极有可能会与我们社会现行的经济、政治结构脱节,产生不协调。 目前的法治建设的任务,实际上就是两个体系之间的对峙、协调与平衡的关系,都是在社会互动中前进。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