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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人大代表卧底反腐论可以休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6:58 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洪波

  “两会”上的新奇建议,真令人有耳不暇听之感。湖北代表赵咏秋提出“应立法明确可用线人和卧底反腐”,又算其中的一项(参见3月14日《新京报》)。

  赵代表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只能依据举报进行事后调查,而没有被授予进行过程监
督的特殊职能,这使得取证变得困难;同时腐败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腐败分子的反侦查技术也在提高,而纪检监察部门办案手段滞后,只能靠一支笔、一张纸、一部相机,所以应提升纪检监察职能。

  尽管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但两者并不全然相同,纪检是党务机构,监察是政府机构。赵代表向人大提建议,要求“提升监察职能”,是合适的;要求“提升纪检职能”,就不合适了,党务机构的职能应由政党自身去解决。我曾读到一篇报道,洛阳一些教师举报学校领导违纪行为,他们认为纪检机关处理不力,要去法院告其“不作为”,结果发现没法告,纪检部门不具备诉讼主体地位。而监察机关则是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

  虽然,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许多腐败案件,但严格地讲,涉及刑法的腐败案件的查处,由国家检察机关完成,纪检监察是党纪、政纪的检查和调查部门,而非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他们对违纪案件中的触犯刑律的那部分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去处理。这一性质十分清晰,如果“提升纪检监察职能”,赋予其使用各种技术手段的权力,使之成为腐败案件的侦查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又如何定位?

  我注意到,“立法明确用线人和卧底反腐”的建议被报道后,网上反应可以说相当热烈,多数认为是好建议,认为惩治腐败应该“无所不用其极”。这固然表达了对腐败痛恨,但为什么惩治腐败就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呢?该“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方多着哩!哪样工作是不重要的,食品安全执法重要,查处违法经营重要,质量监督认证重要,惩处偷逃税款重要……是不是都需要“使用线人和卧底”?那样一来,国中真要“侦骑四出”,人人可以为“线人和卧底”了。

  “线人”、“卧底”只是口语,而且是境外来的新口语。倘若要搞个立法,“明确可使用线人和卧底反腐”,就这样写出来,是不是有点怪异?现在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使用过“线人”和“卧底”这样的词语,事实上这两个词从来不曾出现在任何正式文件之中。

  公安机关中,“线人”往往称为特勤,“卧底”怎么称呼,我还不知道(“战斗在敌人的心脏里”,这种事老早就有的,大概也总得有个称呼)。赵代表的建议原状如何,我们无法得见,报道使用的“线人”、“卧底”,是否在建议原稿中出现,也就不得而知。想来代表的正式建议,不太可能是很不规范的说法吧,建议原件是怎么表达“线人”和“卧底”这两个概念的,报道对此没有交代,真是使人失之交臂。

  现行法律中不只是没有使用过“线人”和“卧底”这两个词语,甚至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表达过“可用线人和卧底侦查案件”这样的意思。众所周知,国家安全机关是可以合法地使用“线人和卧底”的,但在《国家安全法》中,也未明确写出“可用线人和卧底维护国家安全”,而是通过一系列相关表述使得这种手段可在必要时得以采用。这些手段的合法性不是建立在一个“明确条文”之上,而是被一系列条文(如《国家安全法》第三、五、十、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隐含,这可以说是“立法的技术”吧。

  为什么从“立法技术”的层面上,不明确“可用线人和卧底”这样的意思呢?“使用线人与卧底”不过是一种“技术措施”,而法律不可能将每一种技术措施穷举出来,也没有必要特别地列出某一措施。另外,法律在文本上要规范而且具有道德上的正面性,这也是属于“立法的技术”,法律不会鼓励“告密”,但是要鼓励“举报”。法律文本上永远不会出现线人、卧底、眼线、特勤之类词汇,而往往表述为“提供线索”、“提供情况”、“密切配合”。建议在有关反腐的立法中,“明确可用线人和卧底反腐”,岂不是强立法之所难吗?

  有哪个现代国家是靠“线人和卧底”来遏制腐败的?要说技术手段,斯塔尔调查克林顿说谎没见什么特别的技术手段,也弄得妥妥帖帖。赵代表作为一名地方监察官员,也许深知反腐之难,然而难点到底在哪里呢,就是因为技术手段不够吗,就是因为缺少“线人和卧底”吗?何况有了“线人”与“卧底”,还得担心“线人”与“卧底”是否进了“无间道”,卧底之下还得再卧底,卧来卧去,中国人民就别“站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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