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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谁来救济受虐儿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16:24 民主与法制时报

  全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近期发起了中国首次大规模儿童暴力调查,调查显示:74.8%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受过虐待。被调查学生中,童年时期遭受的徒手打、用物品打、限制活动以及言语羞辱、被忽视等,主要来自父母。多数人认为父母打孩子是正常的教育方式。

  儿童遭受父母打骂甚至虐待,与我国很多家长认为“打”与“成材”之间存在着必
然的联系,以“打”为主要手段的传统家庭教育方式在许多家长的观念中依然根深蒂固有着必然联系。尽管法律也规定了儿童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但现实情况往往是,非到孩子被打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等触犯刑律的情况下,受虐待儿童很难得到社会救济或司法救济,施虐的父母也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为必须承认,面对如此多的家庭体罚、虐待孩子问题,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切实可行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也鲜见可以作为可参考和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由于缺少依据,即使想对被家长责打的孩子施以救助,也缺少法律支持。而《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是:轻伤害和虐待案只有在受虐者控告施暴者时,司法机关才能介入,即采用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但受虐子女往往都是未成年人,需要父母供养,因此大部分都希望维持家庭现状,即使想投诉家长体罚施虐,其目的也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这就使得体罚虐待停止后,孩子再去司法部门投诉的可能性变得很小。另外由于社会广泛认可体罚孩子的现象存在,因此子女受虐在司法取证方面也往往会遇到困难。

  表面上看我国还有《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自然也包括体罚虐待子女问题,但这同样也存在缺陷,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做了界定,但界定范围偏窄,且仅限于法院系统办案人员掌握;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干预的程序也缺乏,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措施方案。另外,我们国家的儿童福利制度尚不完善,对家庭抚养和监护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还很不够。一旦家庭监护发生问题,产生虐待等非正常情况,社会还无法及时介入,并承担起相应责任。这一切,都决定了孩子受到体罚和虐待时,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非常不易。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公约》签约国。这意味着承诺禁止对儿童的一切暴力。然而即使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键处也语焉不详,并且规定:“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以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而且没有明确,“打”是否属于“适当”范畴。尽管我国也有许多相应的儿童维权组织,也向受虐、被打子女提供直接的服务,例如咨询、帮助热线,但往往忙得一塌糊涂却实效欠佳,因为各个组织又不可避免地感到需要和具体可执行的法律建立联系。因此现在不仅需要从立法上更加明确对孩子禁止体罚,并应制定相应的可实施细则。

  其实,反对体罚虐待儿童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一些国家也有一些很好的法律制度相对。加拿大就实行了一项行之有效的“容忍度为零”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是家庭暴力,无论轻重,一经发现,必须立案。公民有报案的义务,警察有权入室制止。对比加拿大的制度,我们的法律制度及人文环境无疑给家庭体罚虐待孩子留下了“沃土”。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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