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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遭逼供变成杀人凶手 当庭翻供后被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16:28 民主与法制时报

  春暖花开,4月的阳光洒在陈立泉身上,在他的眼里,此时的鲜花是最美的,阳光是最温暖的。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他重新获得的自由。

  从湖南省衡阳市硅酸盐厂的一名职工,到杀人嫌疑犯,再到无罪释放。

  陈立泉经历着一场永远难忘的人生变故。这场变故恍如梦里。

  稀里糊涂成了“凶手”

  陈立泉的变故,从2004年3月24日开始。

  硅酸盐厂是一个小厂,近年待遇较差,效益不佳。1998年陈立泉返回了老家湖南省湘潭市乌石镇九节龙村。

  尽管如此,这个工人身份仍然让他惦记。2004年初,陈立泉听说厂里要改制了。想到自己年近半百,厂里改制应该会有些补偿。2004年3月,他又重新回到了厂里,准备打探改制的事,落实自己应得的待遇。

  久别返厂,陈立泉便自然要到处走走。2004年3月24日上午,该厂职工何金科的妻子李秀梅看到了他。陈立泉平静的生活也因此而改变。

  李秀梅看到陈立泉后,立即来到衡阳市珠晖区公安分局东风路派出所报案称:1999年8月底,其丈夫何金科失踪至今未见人影。厂里有人看见其丈夫那天早上,只同本厂职工陈立泉在一起就失踪了。第二天陈立泉无故就回湘潭老家,一直未回。她怀疑其丈夫是陈立泉害死的。

  李秀梅的报案,由于事涉人命,警方也十分重视。于是在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出警,办案民警在衡阳市玄碧塘木材加工厂家属区找到了陈立泉,并将其传唤到所里进行讯问。历经三天的讯问,警方称,陈立泉对1999年杀死何金科一事“供认不讳”。

  在陈立泉的供述中,这个杀人案“水落石出”——

  何金科与陈立泉系同厂职工,何金科生于1964年,陈立泉生于1956年。陈立泉有一次在赌博中输了钱,无力偿还,便向何金科借1000元钱。1999年8月底,何金科的女儿即将开学需要学费,家中缺钱的何金科便催促陈立泉还钱给他。陈立泉被多次催债,却向何金科称无钱偿还。何金科便不停地催债。1999年8月26日,何金科见开学临近,再次找到陈立泉,要求还钱。陈立泉对何金科称现在没钱,要何金科等到27日,如27日没钱还,要何金科再来。8月27日,陈立泉未如约来还钱。8月28日早晨,何金科便来到陈立泉住处找陈要钱。此时陈立泉仍然无力偿还,遂产生了杀死何金科的“歹意”。陈立泉谎称东阳渡镇李大春欠他的钱,要何一起去要回,用于还他的欠款,何金科便与陈立泉来到东阳渡乡人民村半边街组一河床边。陈立泉要何金科蒙住眼睛,数三下,他再将钱变出来。当何金科蒙住眼睛时,陈立泉便从骑去的自行车后架上取下一编织袋,从中拿出准备好的一把斧头,朝何金科后颈部猛砍一下。何金科当即倒地抽搐。此时,陈立泉又朝何金科的前额部砍了一刀,致何当场死亡。

  见何金科死亡后,陈立泉马上逃离现场,将斧头藏于家中。

  8月29日上午,陈立泉怕事情败露,便收拾行李回湘潭老家。

  一个大活人失踪了,当时的李秀梅有何反应呢?

  硅酸盐厂的职工邓长发忆起了1999年的事:当时何金科老婆李秀梅找到我,并说陈立泉欠何金科1000元钱,何找陈讨钱几天没回家。人没看到了,我听到这样说,认为是失踪了,打电话到东风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后来派了五名干警到厂里办了三、四天案。这个过程发生在1999年9月5日至9月8日。

  令人遗憾的是,对何金科的失踪当时没有结论。

  这么一拖就到了2004年3月,李秀梅再度提起此案。

  在陈立泉“供认不讳”的同时,1999年9月21日出现在衡阳市原郊区东阳乡人民村沿江组河堤边,连李秀梅都未见过的一具无名尸体。在5年后,被警方“推定”为何金科的尸体。

  2004年3月26日,陈立泉因此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衡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陈立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6月21日向衡阳市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

  衡阳市检察院在讯问了陈立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曾于2004年7月6日将此案退回衡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04年7月22日,衡阳市公安局在补充侦查后,重报衡阳市检察院起诉。

  2004年9月2日,衡阳市检察院指控陈立泉犯故意杀人罪,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援助律师发现诸多疑点

  此时的陈立泉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并没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衡阳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9月7日,向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指定辩护通知书》,要求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9月8日,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下达了《指派决定书》。“天戈所”

  接到这一援助任务后,将此委派给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罗秋林律师和高凯翔律师。

  9月9日,两位律师来到衡阳市中级法院刑事庭复印了有关案卷资料。

  也就在这天上午11点15分,两位律师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陈立泉。

  令他们惊讶的是,陈立泉在见到可为自己辩护的律师后,竟然讲其所述有罪的记录,完全是被“逼供”的。

  从看守所回来后,两位律师在长达一周的时间里,认真仔细阅读了案卷。

  “令我们想不到的是,我们发现了许多疑点,而这些疑点随着调查取证的深入,足以证明陈立泉是无罪的。”罗秋林坦言。

  在众多的疑点中,罗秋林律师讲述了几个“令人不可思议”的疑点:

  警方的材料里显示,何金科是1999年8月28日被陈立泉杀害的,而令人费解的是,在警方提供的户籍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表》中显示,何金科的户口曾于2000年9月19日从苏州湾69号迁到苏州湾7号12栋。依据公安部《办理户口、身份证的工作规定》第一条,迁移必须要当事人亲自办理。由此就引出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事,即被杀害的何金科竟然在近一年后,又死而复生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

  证人邓长发讲,1999年9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何金科失踪,东风路派出所曾进厂来办案的事,但公安机关并没有这样的办案纪录。

  作为一起故意杀人案,按照陈立泉所述,他是用斧头杀死何金科的,那么尸体上应该会有明显的痕迹,但受害人尸体的验尸报告、尸体照片、尸体物证等鉴定结论都没有。警方只是将在5年前发现的一具无名尸体,推定为何金科的尸体。而即便是这样的推定也有许多疑点。

  当时为无名尸验尸的法医,根据当时的尸体情况,推定死亡时间起码在一个多月前,而发现尸体的时间为1999年9月21日,这就意味着死亡的时间至少在1999年8月21日之前,这与陈立泉“交待”1999年8月28日杀害何金科的时间不相符。对尸体的身长法医称为1.65米,李秀敏称其夫何金科身高为1.62-1.64米,其女称何金科身高1.6米多一点,最多不超过1.65米。

  为了弄清何金科到底是多高,两律师到硅酸盐厂调阅何金科的招工体检表时,该厂管档案的同志称何的体检表已经被东风路派出所调走。两律师随后又来到东风路派出所,又被告知已移送市公安局……两律师费尽周折都未找到这一重要的证据,即何金科到底多高没有证据证明。

  两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当时警方并未对无名尸进行过详细检查。在进行一般记录后,即要求当地村民帮助掩埋。据当地村民讲,因为是无名尸,又高度腐烂,所以没有人愿意去掩埋,不久发大水,尸体不知又冲到哪去了。

  两律师还发现,作为被当成整个事件起因的1000元钱。李秀梅曾称是她在衡阳市玄碧塘信用社存的1000元活期存折不见了,才疑是何金科将这1000元取走借给陈立泉了。然而警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这个存折的存在,以及何金科支取了这1000元钱。

  相反,2004年9月16日,陈立泉的妻子在接受律师调查时称:她早已向公安机关反映过,陈立泉1998年就回到湘潭,在家里他建了房后一直未回衡阳。

  2004年9月17日,天戈所派员赴湘潭县乌石镇调取的资料显示,湘潭县乌石镇国土所曾于1998年为陈立泉家建房开具了宅基地使用登记表,以及乌石镇派出所出具了陈立泉1998年回家建房的证明。

  2004年9月18日,陈立泉所在的乌石镇九节龙村新屋组村支书史素怀也寄来了相关证据,证实1998年陈立泉就已回家的证明。

  ……

  除这些疑点外,两律师在阅读警方的讯问材料中,发现了较为明显的“逼供”倾向和“诱导”证人倾向。

  法院判疑犯无罪

  2004年9月27日,衡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陈立泉当庭翻供,称其原在公安机关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形成的。罗秋林、高凯翔两律师就已掌握的情况进行辩护,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陈立泉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与公诉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2005年2月2日,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列举的证据,所能证实的事实是何金科已经于1999年8月28日失踪,而被告人陈立泉在其失踪前找其催收过欠款,且陈在何失踪后亦回到了湘潭老家。同年9月21日,群众在原东阳乡人民村沿江组河堤边发现了一具无名尸体,经查,当年参与查看无名尸体的公安人员和发现尸体的村民等人对1999年9月21日所查看的尸体衣着饰物等外观回忆虽然基本一致,也与证人证实的何金科失踪前的穿戴装束有相似之处。但现场发现的尸体既未经何金科的亲属和同事辨认,亦未经勘验和鉴定确认系何金科的尸体,且无论是无名尸体上的衣着饰物,还是何金科失踪前身上的穿戴装束,均系市场上可自由购买的普通商品,无证据证实是何金科个人特有的物品,仅凭衣着服饰上的一致性或相似性不能形成对穿戴者的同一认定。其次,由于被发现的死者(无名尸体)生前是否受到暴力袭击、死于何因均无证据证实;陈立泉关于其用斧头砍杀何金科的作案情节的供述,既不能从无名尸体显示的暴力特征上得到印证,也未能在查看尸体的法医和技术员关于尸体的描述上反映出来。故陈立泉有罪供述的客观真实性不能得到证明。本院不予确认。鉴于认定何金科已经死亡且与人民村沿江组河堤边的无名尸体系同一被害人,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陈立泉的有罪供述亦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立泉故意杀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立泉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陈立泉无罪。

  2005年3月25日上午,衡阳市中级法院派员到衡阳市第二看守所宣判陈立泉无罪释放。陈立泉恍如梦中,流下泪水,离开了让他失去自由的看守所,回到了阔别一年的老家。

  留下谜团谁人解

  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何金科的家人再次陷入痛苦中,原以为找到了凶手,可以让何金科“含笑九泉”了。但案情突变,陈立泉并非“凶手”,无名尸也被质疑并非何金科。那么离家

  已经多年的何金科到底哪去了呢?那具无名尸到底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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