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画报:性骚扰立法的中国式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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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6:54 外滩画报 | |||||||||
用人单位成为性骚扰的重灾区,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一份调查显示,性骚扰的发生场地以职业场所为主,来自上司的性骚扰占总数的32%,来自同事的占16%。 外滩记者贺莉丹/报道 性骚扰几乎毁了黄梅萍(化名)的生活。29岁的黄梅萍在地处上海郊区的工厂值夜班时
但事情显然没有结束。这位怀恨在心的男同事随即四处宣称“黄梅萍作风不正派”。黄梅萍百口莫辩,只要她一进工厂,就有人对她吹口哨、悄声议论。 6月初,黄梅萍向上海唯尔福妇女儿童热线求助。令她苦恼的是,发生在她身上的性骚扰,不属于法律保障的范围。 不过,这一局面很快便会改变。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首次进入立法程序。 草案中的三条规定将帮助黄梅萍解决她碰到的性骚扰难题: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这是我国第一次将性骚扰写入法律,它更大的意义是警示作用,让全社会认识到性骚扰的危害性。”6月30日晚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在电话中表示。 用人单位成为性骚扰重灾区 27岁的吴湄(化名)在回家路上遇见过突然脱下裤子的“暴露癖”;工作场合中,也总有男同事面无愧色地大谈“ 黄段子”,有意无意的肢体接触也成了家常便饭。“所幸年龄大了,我会聪明地回避,还不至于影响我的正常生活。”吴湄说。 比吴湄情况严重的还有许多。沪上一家外贸企业的已婚女士,因老总对她动手动脚而痛苦无比,但她害怕如果举报了老总,不仅会丢掉工作,自己也会背黑锅。 “性骚扰”一词在上世纪90年代初才传入中国,民间对此的形容是“吃豆腐”。中国社科院等机构的最近一项调查显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已经成为性骚扰的高发区。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企业已经呈现多元化发展。企业主,特别是私营企业主,整体素质不高,在性方面不太尊重(人),女员工如果反抗就会被炒鱿鱼,女秘书为了保住工作,也不得不与领导接近。”在谈及原因时,巫昌祯说。 来自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数据亦支持了这一结论。1992年到2002年,该中心共接到526个有关性骚扰的咨询求助电话,主要人群是公司职员、工人、学生和公务员,而职员占到了总数的1/4。调查显示,性骚扰的发生场地以职业场所为主,来自上司的性骚扰占总数的32%,来自同事的占16%。 研究性骚扰的学者唐灿认为,在中国,性骚扰行为一直在各种场合事实上侵害着妇女,但只是随着近年来一些外企和经济特区内性骚扰事件的披露,社会才对这个问题予以关注。这一方面固然与西方女权主义文化的影响有关,另一方面,性骚扰问题也触发了社会对转型期间妇女生存和权利状况的敏感和关注。 早在1994年,唐灿就曾专程就性骚扰问题对广东、北京等地的“外来妹”进行调查。她在调查报告中说,珠江三角洲,有36.8%的打工妹承认遭遇过性骚扰;而在北京,这个比例高达60%以上。 7年立法之路 在巫昌祯看来,尽管草案还须经人大最终讨论定稿,但关于性骚扰的三项内容,被通过的争议并不大。在初稿被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之前,包括法学、社会学专家和全国妇联工作人员在内的专家组,已经几易其稿,并兵分五路进行了实地调研。 相比巫昌祯的乐观态度,草案专家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更愿意“过几天才谈论这个事情”。“性骚扰立法过程很不容易。”他坦言。 据杨大文介绍,1998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陈癸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执业医师法》时首次提出了“惩治性骚扰”。至此,性骚扰立法已走过了7年的曲折路。 1999年3月4日,包括陈癸尊在内的32位人大代表又向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议案》。议案中明确指出,“性骚扰在医疗过程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广泛存在”。这成为反对性骚扰在中国最高权力机构议程上的第一次亮相。 但是,尽管性骚扰的数字不断增长,这一说法并未得到更多的重视。杨大文告诉记者,前后两次性骚扰提案在当时都引发了媒体关注,但结果均“不了了之”。 性骚扰定义的争论和分歧 尽管立法有望,但相当多的专家认为,性骚扰要从一个法律文本进入到现实的操作层面,“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 2003年9月以来,包括杨大文、社会科学院科学研究所的陈明侠、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在内的许多专家以及全国妇联等,对草案进行了多次讨论。杨大文说,对要不要在法律中写入性骚扰,大家的看法相当一致,只不过在何谓性骚扰这一问题上,专家们发生了分歧。 事实上,这一问题已经困扰了中国多年。杨大文印象深刻的一个细节是,1992年,深圳市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实施细则时,将“禁止性骚扰”写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但这一实施办法并未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采纳。杨大文分析,原因很可能就出自对性骚扰的定义上。 巫昌祯告诉记者,她理解的性骚扰,“是带有不情愿的、伤害性的、带性色彩的淫秽行为,性骚扰可以表现成抚摸、搂抱、亲吻等,可以表现成在语言上用下流的语言或表情暗示,或在视觉上暴露性器官挑逗对方,这种行为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让对方性的羞耻心受到很大伤害。” 但这些仍然是过于原则性的认定,在实际执行中,双方的理解仍然会发生偏差。衣着暴露,说“黄段子”,是否就是性骚扰?有人据此提出疑问。 杨大文则主张,性骚扰的范围不应过于宽泛。他说,性骚扰不仅仅有客观行为,还有主观因素的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视觉骚扰”不属于性骚扰。 “但在定义性骚扰时,特殊关系层面的性骚扰,一定得在今后的细则中明确。如教养关系、上级对下级的权力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在电话中,杨大文这般向记者表示。因为,这都属于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性骚扰。 而在定义之后,如何对性骚扰进行取证?专家们再次碰到了挑战。 上海律师丁伟晓表示,从接手的几起案件来看,都面临一个共同难题:由于性骚扰一般发生在私密的场合,很多都是两个人单独相处的时候,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即便是告上法庭也很难取证。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徐安琪说:“建立在权利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性骚扰,受害者由于害怕影响其职位,往往只能忍耐;中国传统观念往往用双重标准评价男女道德行为,女性被性骚扰,公众会习惯性认为是女性穿着暴露,这样受害者将遭遇更不公平的道德评判。” 只是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 性骚扰立法,其实只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部分。这一先天性不足,使性骚扰立法在一开始便受到了公众的热议。 在表示肯定的同时,公众,特别是一些学者纷纷提出疑问:“为什么只立法禁止对妇女性骚扰,而不禁止对男性性骚扰?”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说,性骚扰绝不只男性骚扰女性,也有女性骚扰男性和同性之间的骚扰。 吴湄担心的是,如果仅仅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性骚扰这一项,很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受害者虽然被告知自己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保护,却在相关法律中找不到依据性文本,最后仍须遵循原来那些间接的、模糊的、为数不多的规定。如此一来,受害者的精神伤害在这一过程中被忽略了。 巫昌祯对此回答说,“走出第一步至关重要”。她强调,这是“革命的第一步”,通过基本法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会出台性骚扰司法解释,各省市也会出台实施细则,诉讼法、民法、劳动法、教育法自然也会跟进。 但在公众的眼里,巫昌祯的想法显然过于乐观。更有学者指出,性骚扰立法虽然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前提下提出,相关部门和机构又何妨“两步并作一步”,直接把性骚扰列入民法或其他法律之中,而不是只让它成为一部与妇女有关的法律。 徐安琪则建议,企业在员工准则中必须强制性规定,如果职员在外出公务活动和工作过程中受到性骚扰,应该对性骚扰者处以警告、道歉或降薪;如果是上级对下属的性骚扰,上级应一律调离领导岗位,直至开除,下属不会因为投诉,被打击报复。否则,立法就成了宣传提纲。 会否引发社交恐惧症? 性骚扰的界定之难,亦使公众展开了一场对社交行为的讨论。 一些网民在网上发帖,戏言这将导致自己产生“社交恐惧症”。“以前我们经常在公司里和女同事开玩笑,今后,恐怕连开一些平常的玩笑都得小心了。”他们说。 这话得到了众多人士的认同,其中包括一些法学界人士和心理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向媒体表示,如果性骚扰仍未界定清楚就立法肯定会对人们的社交活动造成影响。 事实上,国内近年来出现的几起性骚扰案,已经给部分人的心理投下了社交阴影。2002年,武汉女教师何颖志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的性骚扰,向江汉区法院提起性骚扰诉讼,并在一年后胜诉。就在这起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中,当采访她的记者要她检讨一下出现性骚扰有无自己方面的原因时,她居然也认为自己“性格过于外向”,可能给对方造成了错觉。而她的许多同事认为她为这种事打官司有点“小题大做”,疏远了与她的关系。 不过,认为这是“杞人忧天”者也大有人在。“法律只是界定行为的底线,只要你不达到这个底线,就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性骚扰行为,对性骚扰立法不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在接受京城一家媒体采访时,全国妇联权益部的徐维华如此表示。 相关专题:外滩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