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对日诉讼不宜民间孤军奋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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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0:57 新京报 | |||||||||
作者:何帆 7月19日下午,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中国细菌战受害者的索赔要求。法院认为,日本政府的赔偿责任已由国际条约解决,根据“国家无答责”之说法,个人对日本政府的索偿权也是无效的。(昨日《新京报》)
对日诉讼,跨越国界、时空,从开始之日起,就注定是“拉锯战”,对峙双方拼观点、拼证据、拼史实、拼法律。中方观点明确,与时间赛跑,与谬论角力。劳工诉讼、细菌战诉讼、遗留化学武器诉讼、慰安妇诉讼,一场场官司打下来,各界人士努力克服经费不足、证人逝世等困难,在民间索偿权、个人国际法地位、诉讼时效等法律障碍上,逐步推开坚冰,除了令广岛高等法院承认战争罪行不受时效限制,还迫得日本各级法院以判决书形式,确认了日军侵华时犯下的累累罪行。 反观日方,则一直立场暧昧,态度反复,往往在一审中确认了中方观点,二审时又旋即推翻。诉讼环节越往上走,越受政治力量阻扰。最开始,日方一直将中国政府已放弃战争索偿权作为头号法律障碍。所持依据,是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近几年,无论是我国的官方表态,还是专家意见,都阐明我国当时声明放弃的,仅是政府对日本的赔偿请求权,而非中国国民的损害赔偿权。日方秉持的谬论,在我方积极回应下,显然难以立论。因此,2004年,东京高等法院在“慰安妇”上诉案中,驳回了日本政府“根据《中日联合声明》个人的赔偿请求权已被放弃”的抗辩主张。 然而,这并不代表法院接受了中方意见,相反,这只不过是其为配合日本政府否定中国受害者起诉权实施的权宜之计。今年3月,该法院又抛出新论点,提出之所以认为中方放弃索赔权,依据不是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而是1952年台湾“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签订的《日华条约》。在该“条约”中,台湾当局放弃了对日的一切索赔权。这一“日华条约”,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无效的,并伴随中日邦交正常化而被废除。日本法官援引此无效条约作出判决,显然是对国际关系准则的漠视。 我们固然要承认,通过王选等人的不懈努力,对日诉讼已取得了较大成果。然而,打官司争的是输赢,论的是是非。在我方巩固诉讼成果的同时,日本方面也逐渐拿出成型、系统的理论来应对我方观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警惕。 事实上,无论是劳工案、细菌战案,还是化武案、慰安妇案,尽管血泪史实各不相同,所受法律瓶颈制约却一样。在一个环节上卡了壳,以后的官司便会重重受阻。因此,对日诉讼要打下去,除了民间要在取证、调查方面付出更多努力,还要积极争取我国政府的支持,在日方对国际条约任意曲解时,由政府进行积极、正面的回应,以正视听。另外,为了更好地实现正义,对日诉讼宜以多种途径展开,国内起诉、海外起诉,乃至上诉至国际人权机构,都是有益的尝试。而这些,与我国政府在法理、道义和经费上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