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晨报:法律尚且不遵 “高尚”何以为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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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7:31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赃款济贫———这一跌天下人眼镜的“反腐怪胎”一经报道,立刻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翻看网友留言,不少人对余斌表示出了同情和宽容,但相当一部分人只是借这种怪胎发泄对腐败的不满,也有人以法官的逻辑对此事作出了评价: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违法了就要法办———笔者基本上认同这种法治基调。
不过,笔者认为,作为公正旁观者的公民,我们在谈论一个“复杂的事件”时,以法官的逻辑思考和做出结论还不够,因为法条是工具式和刚性的,所以公民在认识这个问题时,有必要以超越法条的理性精神把握问题的实质:为何余斌受贿济贫之举不能被宽容?为何法律规则不能屈从于其他社会规范? 首先,法律只关注于人的行为本身是否遵循着规则,因为法律远离具体的内容和特定的所指,而适用于所有的情境;而动机、人性、道德却因为强烈地依附于“目的”上而有时显得很不可靠,因为一个人的“目的”常常是很难判断的。 从这个角度来衡量余斌“赃款济贫”之举,我们就会看到:这一事实中,“受贿”这种行为是确认了的,是可以定论的。说是济贫,谁敢肯定余受贿就是“为了”济贫?可能济贫只是受贿开始的掩饰,或害怕败露留的一个后路,甚至只是“暂时地转移支付,待日后再从公款里把钱扣回来”? 再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的正义优先于其他规范的正义。所以强调法律正义的优先,不是因为它是我们最高的道德目标,而是说,它所包含的是最起码、但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生死攸关的规范标准。相比于道德或习俗,法律对人的要求通常是一些最底线的东西,比如不准杀人,不准偷盗等等。如果底线都坍塌了,其他规范能有什么价值?优先性正在于此。 从这个角度衡量余斌之举,法律规定官员不许受贿,这对于社会正常运行是非常底线的要求,如果这个防线被突破了,官德则会彻底坍塌,社会秩序会大乱———不错,济贫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可如今连底线的伦理都不遵守的,高尚以何为基?济贫救济的是几个人,而如果纵容受贿的话,坏的是社会之基。 对一个社会来说,维护法律规则的权威乃是最大的公益,因为法律是最平等地有益于每一个人的。济贫能大得过这种公益吗?所以,超越于具体的法条,从一个公民基本的理性看,余斌受贿济贫之举是不应被宽容的,公共契约不能被“私德”所扭曲。文/曹林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