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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认定腐败的心理标准不能游离法律之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7:5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收受贿赂22.5万元,其中有15.47万元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网络上,对于“受贿扶贫”认同与同情的声音占据了主流,从中可以看出,人们对于腐败行为的心理认定标准,已经开始游离于法律之外。

  8月2日《重庆晨报》报道,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在担任湖南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副市长期间,收受贿赂22.5万元,其中有15.47万元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
,2004年12月23日,湖南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这一判决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网络上评论如潮,对于“受贿扶贫”的认同与理解的声音占据了网络舆论的主流。不少人认为余斌虽然触犯党纪国法,但“受贿扶贫”的行为,表明他依然是一位心中装有百姓的好官,其情可勉、其罪可恕。

  显然,余斌以及相当多的群众都是“受贿扶贫”这一另类行为的认同者。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们对于腐败行为的认可标准,已经游离于法律之外。

  党纪国法以正式规则的形式为腐败行为设置了认定底线,底线以下的行为需要追究法纪责任。然而,在人们的内心,似乎存在着另一条底线———对某些党纪国法认定的腐败行为和现象,可以某些特定的理由原谅之,比如把赃款用来扶贫等。

  这等于说,人们内心对腐败的认定标准,已经下沉到了党纪国法设定的底线以下。

  余斌案可谓一叶知秋。首先,这名曾经的“铁腕纪委书记”对于腐败行为的心理认定底线跌破了党纪国法线。虽然党纪国法认定受贿从不考虑贿款的流向用途,余斌却认为“只要自己不占有这笔钱,用这钱来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矛盾,并不构成原则性的问题”。显然,他的心理底线是:只要最终结果有利于公务民生,腐败就可以原谅。

  同时,一些人似乎已经学会了“区别对待”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再是痛恨一切腐败行为。从许多人对余斌“受贿扶贫”的同情和认同中,那条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对腐败的认定标准一目了然:官员可以腐败,但一是不能贪得太多,二是不能贪了之后还祸害百姓。而余斌“受贿扶贫”,一是贪污数额不“大”,二是他用贿款做了些扶危济困的事,这恰好是这个标准可以原谅的———跟某些贪官的恶行相比,人们自然对余斌恨不起来。

  这种心理一旦扩大成民情,对社会的健康发展破坏性是非常大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十分复杂,其根源在于局部政治生态的恶化: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淘汰清官的“逆向选择”机制造就了病态官场文化,洁身自好的官员不但难以晋升、反倒举步维艰、事事难成,最后只能选择同流合污;二是监督乏力,惩防腐败效果不彰,腐败官员得不到有力的惩处,百姓信心逐渐淡然,只得不断“调整心态”。结果,“受贿扶贫”俨然成了善行。

  优化制度,从源头上优化政治生态,大众对腐败的认定标准才能最终和法律的标准统一起来。

  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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