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火车晚点赔偿该提上议事日程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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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20:38 红网 | |||||||||
作者:严宝康 2005年7月31日19时52分,西安开往长春的K127次旅客列车,在长春至大连的长大线与一列货物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受事故影响记者所乘列车晚点,被困车厢整整22个小时。“9车有个女的要跳车!”正在6车安抚旅客的列车长等人闻言,迅速向9车奔去。“别拦我,我要下去打车上沈阳,那边有两个孩子,正饿着肚子等我接呢!”车厢中发生的戏剧性事件
列车晚点,93.14%的网友表示必须赔偿,反映了一定的民意。事实上,旅客从买票的瞬间起,就和铁路方面签订了“安全到达”的合同,除了不可抗力影响外,列车晚点实际损害了旅客的利益,并不是铁路方面一句道歉可以了得!《铁路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民法通则》也有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的确,列车晚点原因很多,有可能是天灾人祸,有可能是自然灾害,但是,作为铁路部门,应该对自己的服务负有质量担保责任,火车不能在承诺时间内到达,本身就是违约行为,旅客有权获赔。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部门规章,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实际上暴露出《铁路法》在保障旅客利益方面的欠缺。在国外,如果火车晚点,铁路部门是要给旅客一定补偿的。日本新干线铁路规定,列车晚点,铁路部门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费给旅客。瑞典铁路公司对乘坐晚点火车的旅客实行经济赔偿制度。欧盟也宣布,将从2010年开始对欧盟成员国内的火车晚点给旅客以赔偿。在西班牙,铁路网公司早就明确宣布“不晚点5分钟”。如果晚点超过5分钟,将全额退票。 我不希望看到乘客以“过激”方式“维权”,这种做法不可取!列车已经晚点了,再影响它的下一轮运行就更不对了。这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离开列车,保证其正常运行,事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事故责任并寻求赔偿。火车晚点赔偿制度从表面上看会给铁路带来经济损失,其实它的“以旅客为本”的社会效益不可低估,既可提高铁路部门的信誉,也会给铁路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西班牙铁路网公司宣布“不晚点5分钟”后,正点率大大提高,因列车晚点赔付的车票费与它的最终收入数相比,几乎微乎其微。至于有人认为,“铁道部的规章制度里从来就找不到相关赔偿制度”,反映的正是公共运输机构制度建设的滞后。 记得有这样一句名言:“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个不断“变化”的时代,每个人都应该适应这种变化,过去没有“法律规定”,不等于将来就不需要“法律规定”。但愿火车晚点赔偿制度早点提上日程,不要到诱发了“过激”行为,才去赔偿;不要等公民将铁路部门送上了法庭,才想到完善机制!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