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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矿难频发背后的产权症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7:47 燕赵都市报

  作者:乔新生

  在数百个鲜活的生命葬身矿井之后,任何貌似客观的议论都是无情的。

  矿主的贪婪、矿工的可怜、官员的腐败,都是造成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然而,谁又能想到,在煤矿安全事故的背后,却隐含着深层次的产权危机呢?

  过去,煤矿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意味着国家必须建立所有权代理制度,将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赋予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现在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地方政府行使代理权,出让煤矿开采权时,不仅要考虑到国家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地方利益。正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导致许多政府官员滥用自己的代理权,在煤矿开采、资源流通方面作出了许多有利于地方发展的安排。而那些私人投资者正是利用了地方政府官员这种追求地方利益的复杂心理,“使小钱赚大钱”,千方百计地规避国家的法律,大量减少煤矿开采的安全支出,从而酿成了严重的煤矿安全事故。

  如果说矿主偷工减料,不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是造成煤矿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那么,在这个原因的背后则是地方政府对地方利益的追求,是国有煤矿产权制度改革不成功所造成的恶果。

  国有制情况下,各个地方政府只能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而不能从国有资源的经营中谋取利润。随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量的国有资源被下放给地方政府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地方化导致各个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竭泽而渔。大大小小的煤矿安全事故充分说明了,如果没有坚持重要矿产资源国有制,那么必然会产生地方割据、乱开乱采的现象。煤矿安全事故只是国有产权改革不合理所产生的问题之一。

  道理很简单,如果国有资源变成了地方政府资源。那么,国家的调控能力和监管能力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地方政府官员就会根据地方利益需要,在煤矿监管方面千方百计地与中央政府周旋。这一点在每一次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经过调查反复被证实。可以说,国有资源的地方化,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难以避免的最主要原因。

  当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安排极不合理。税收制度因为具有刚性约束,因而尚能得到普遍地遵守。而土地制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制度由于受到地域的限制,中央政府难以统一管理。虽然宪法和法律反复确认煤矿等自然资源为国家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利用这些资源的恰恰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化,总是与投资者暗中勾结,通过降低成本、非法开采或者偷税漏税的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和地方利益的最大化。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最先牺牲的就是矿工兄弟。那些不具备多少安全知识,但又谋生无门的农民兄弟,背井离乡来到煤矿,他们不知道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规避国家的法律,私自将国有资源转让给个人投资者,他们更不知道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默许乃至纵容矿主偷工减料,违法开采。

  如果不解决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如果没有建立更加透明的国有资产代理制度,如果没有实行真正的国有化,那么,还会出现严重的煤矿安全事故。

  当前,国有资源的开发利用并没有建立垂直管理的系统,各个地方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出售探矿证、采矿证。而这样做,不但导致国有矿产资源被滥开滥采,而且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产生了大量的产权纠纷。

  诚然,矿山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矿山资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希望能够在矿山资源开采中获得必要的利益。中央政府在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除了在税收等制度安排上照顾到地方政府的利益之外,还必须在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方政府应该得到的利润。必要时,可以在矿产资源经营过程中,拿出部分中央收入,用来补偿矿产资源经营给地方所带来的环境危害,甚至可以由地方政府出资参与到国有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中。总之,只有充分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并且在坚持矿产资源国有化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将中央的利益与地方的利益有效结合在一起,才能彻底避免地方政府在煤矿开采和其他矿产资源经营过程中阳奉阴违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煤矿生产和矿山资源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在我国产权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的股份化乃至民营化,国有矿产资源经营的地方化和私有化,导致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受到严峻考验。煤矿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再次提醒人们,当中国的改革涉及到产权这个最根本问题时,必须坚定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必须将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所有制真正落到实处。如果任由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化公为私,或者打着发展地方生产力的幌子,侵吞国有资产,那么,中国的煤矿安全事故还会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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