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处罚不能成为执法的第一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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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0:12 新京报 | |||||||||
据新华社成都8月12日电,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局长李建伟日前宣布,为使交通执法更加透明,成都市将把“电子眼”的数量、位置公之于众。李建伟还表示:“执法点被曝光得越多,意味着驾驶员会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一个城市的交通执法部门宣称要将全市“电子眼”数量、位置全部公布于众,这样的表态和做法堪称罕见,值得赞赏。虽然成都的做法在目前仅是个别现象,但这反映国内交通执法理念的转变,反映出行政执行部门正在调整他们的执行姿态,以更加爽朗姿态对待他们的执法对象,以更加庄重的执法方式来赢得社会
关于交通管理部门隐蔽地设置电子眼,并据此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一事,此前媒体和公众争议已颇有一段时间。支持者最有力的论据是,法律并未对行政执法的方式进行限制,采取何种手段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有选择权。 确实,法律并未对行政部门的执法方式作出明确的限定,我们不能指责交通管理部门的这种执法手段就是违法。但问题在于,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手段,不仅受合法性原理约束,而且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约束,即行政执法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合乎公众的情感。 问题因此被归结为,某些地区的执法部门,悄悄地设置这种电子眼,以一种极其隐蔽的方法来执法是否合理? 我国的公安部门,肩负着多重执法职责。一方面,他们需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另一方面,他们负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职责。 对于不同的执法任务,公安部门有权选择不同的执法方式。我们不能要求公安机关大摇大摆地抓罪犯。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公安部门不仅有权选择化装、埋伏、窃听等非常规的执法手段,而且他们有权选择法律赋予他们的一切合法手段。他们此时的行径看似极其隐蔽,但不会有任何人因此而指责他们。相反,人们会因为他们采取这些智慧的手段而尊重他们,理解他们。 但问题是,执法部门不能将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方法,用来作为日常执法的手段,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将所有的社会公众视作潜在的敌人,并采取与敌斗争的手段,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这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 法律必须得到实施,但保证法律实施的手段却有多种,其中最有效的一个方法,是让人民自觉地或者在一定的压力下遵守法律,处罚只是最后的手段。处罚永远不能成为行政执法的第一目的。因此,教育人民、告诫人民乃至采取一定的手段,威慑那些违法人员,就应当成为行政执法的首选方法。只有在这些手段全部失灵以后,才运用最后的手段———惩处。行政执法不能首先想到与人民作对,更不能将人民想像成不可救药之人,不可理喻之人。只有政府尊重并爱护人民,人民才可能敬重和爱戴政府。每个公民都可能在有意或无意间违法,如果不予警示、不予教育,一旦违法,就加以惩处,必然会形成人民与政府执法部门之间的对立情绪,而这种对立情绪,无疑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政府处罚的对象越多,引发的不满和对立情绪必然越来越多。因此,尽可能地减少处罚,就应当成为行政执法的首要政策选择。政府给人民以机会,人民还政府以敬重。这一基本道理,所有执法人员应当深刻领会。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