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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让小排量汽车在法制轨道上行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21:59 法制日报

  作者:熊可

  近一段时间来,小排量汽车行路难的问题又一次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何小排量汽车行路难的问题一再被提起,却又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小排量 汽车行路难的背后,包含着大量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又在于这些冲突的利益未能得到很好的协调,或者说缺乏一个良好的协调机制。

  事实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的普及率将会越来越高,普通家庭购买汽车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大。面对日益严峻的压力,控制上路车辆总数无疑是缓解道路交通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这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由于控制上路车辆总数必然会限制某些车辆拥有者的自由,因此,谁又应当为此作出牺牲呢?

  尽管标准本身确实难以确保绝对公平、公正,但是,目前那种以汽车排量为限制上路标准的标准实际上是不科学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限制小排量汽车上路所持的主要理由,大多是为了减少上路车辆总数、缓解交通拥堵压力。另外还有其他的一些考虑,如小排量汽车外观不好影响城市形象,达不到环保和安全的要求等等。但事实上,小排量汽车不仅本身耗油量小,符合节约能源的国策,而且,那些所谓外观不好、达不到环保和安全要求的理由,也都将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再成为限行的合理理由。因此,这样一种明显不科学、不合理的限制标准,不仅可能会导致被限制者的受歧视感,而且也会使得蕴含在小排量汽车相关问题中的利益冲突难以协调。因此,确立更加科学的限制标准在利益协调中就显得十分重要。

  当然,小排量汽车行路难的问题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道路交通秩序与部分车辆拥有者个体或群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的问题,在更深层次上,它还反映出国家调控与地方调控的矛盾与冲突,社会整体利益与地方特殊利益的不和谐。早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就明确了经济型轿车是汽车工业发展的重点,而此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乃至2004年《汽车产业政策》都鼓励小排量汽车的发展。然而,与之相对应的却是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对小排量汽车越来越多的限制。那么,为何在小排量汽车的问题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厉行节约的国策难以切实贯彻到地方呢?

  我们不难发现,由于那些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厉行节约的国策大都是以不具有刚性的政策、意见、通知、规划等形式发布的,因而,当这些政策与地方政府所面临的棘手问题的解决或所关注的利益不一致时,其执行往往就会大打折扣。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不在于中央反复出台相关政策、意见予以强调,而应当运用具有执行刚性的法律,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来予以解决。也就是说,只有将产业政策和厉行节约的国策明确规定在法律之中,并配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和监督惩罚机制,才能使之得到贯彻执行。

  当然,问题的解决不是简单地将政策转化为法律就能够实现的,而是要求法律所确立的是能够很好协调利益冲突的机制。特别是当问题具有复杂性,其所包含的冲突的利益都值得保护的情况下,具有执行刚性的法律的内容就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不应当“一刀切”。具体到解决小排量汽车行路难的问题,就要在保证小排量汽车行路不受阻的同时,又要允许某些具有特殊情况的地方基于合理理由,并经过法定程序给予上路车辆一定的限制,当然限制的标准应当是公平的而不是歧视的。

  能源紧缺问题将成为困扰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长期问题,因此我们应当通过构筑倡导节约的法制框架,对汽车工业的发展予以科学的法制化的引导。该法制框架应当以宪法中关于“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规定为核心,以体现节约的能源立法以及产业政策立法为主体,配合国家财政税收立法、金融立法、竞争立法中体现鼓励节约、限制浪费的法定调控举措。相信这样一个法制框架的形成,将对解决小排量汽车行路难问题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而小排量汽车的“春天”也必将到来。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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