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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劳教咋成了就业的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4:58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兴安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蔡光武8月21日接到的深圳市中院判决书这样说。(8月22日《潇湘晨报》)

  劳教等于安置就业,明摆着是“睁眼说瞎话”。“被劳教期间,我根本没办法走出劳教所一步。”这是蔡光武的“就业”遭遇。哪里有如此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就业?

  劳教肯定不能与安置就业划等号。可法院白纸黑字在那儿。判决书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劳动教养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法院仿佛有据可查。但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行政法规,是1957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是根据1954年宪法第100条规定制定的,其出发点是立足当时的历史条件。如今,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已有了很大变化,1982年出台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根本没有“劳动教养是安置就业”说法,同样是第2条,却是这样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

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第26条还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护卫武装的任务之一是“制止劳动教养人员闹事和逃跑”。笔者实在不解,深圳中院为什么不适用1982年的规定,而翻箱倒柜拿出了近50年前的老版本?

  显然,深圳中院“劳教是安置就业”的判决依据值得商榷。

  更为重要的,劳教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在连续两年的全国“两会”上,有420名代表联名要求改革或废除劳教制度,提出劳教应被纳入“宪审”视线。这是因为,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等多部法律中,明文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行政规章明显与此相违背。劳教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也就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更有甚者,劳教制度在个别地方甚至成为打击农民上访、打击腐败举报人的“利器”。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遍布国内各地的劳教所也将更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这意味着在中国实行长达4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正面临着巨大变革。人们有理由相信,在“人权”入宪的大背景下,即将出台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应该能摒弃现行劳教制度设计上缺陷和法理上的不足,应该不会出现“劳教等于安置就业”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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