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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警察犯罪为何会从轻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5:39 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梁发芾

  湖南省新田县公安局民警刘鹏,26岁还不到,就被局领导提拔为大坪塘镇派出所所长。然而,这位年轻所长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伙同该所民警蒋高翔伪造身份证复印件和“新田县陶岭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出具假证明,收购、销售赃车10辆,得赃款20多万元。

  事发后一审法院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审法院认定罪名,量刑却改为免予刑事处罚。 二人至今继续在公安部门工作(据《南国早报》8月23日报道)。

  现代社会司法理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形式上的一视同仁,而且有内容上的更为本质的要求。

  在目前人们对于社会政治资源拥有极大不平等的状态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的不仅仅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且是“王子犯法,罪加一等”。现在,虽然作为等级特权享有者的王子已经不存在了,但各种国家管理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因为拥有更多的公共资源,仍然享有巨大的特权。

  这种特权使得他们拥有更为方便的机会,对社会,对国家,对公民个人进行侵害;这种特权也使得他们在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时候,能够动用更多的资源,保护这种侵害行为不受法律的追究与惩处,就是说,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法律惩处的概率比起普通公民来要更小。正是从这两个原因出发,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犯罪,要加重处罚,而不是与一般公民同等处罚。正是这种加重处罚,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公职人员与一个平民凡犯有同样的罪行,公职人员受到比普通平民更为严厉的处罚,才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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