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贫困生的资助主体应是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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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16:31 潇湘晨报 | |||||||||
作者:魏文彪 为确保今年新考入普通高校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28日,上海市教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在通知中,市教委要求各高校必须从当年所收学费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8月29日《东方早报》)
从所收学费中提取部分专款专用,实际就是非贫困生在资助贫困生。从道德上讲这无可非议,而且肯定会得到广大同学的支持,而学生也确需接受爱的教育的洗礼,但实事求是地说,非贫困生其实并不承担有资助贫困同学的法定义务,因而从理论上讲,他们缴纳的学费只应被用于自己的学习与生活,而不应被强制性划拨给贫困学生使用。学校其实也无权这样做。 从学费中支出经费资助贫困生,不但意味着非贫困生的学习与生活条件或许会打折扣,而且可能导致部分学校变相提高学费或乱收费,加重学生及其家长的经济负担。从收取的学费中支出部分资助贫困生,也就意味着学校在其他方面要减少同样数额的支出,在当前学校经费普遍不充裕的情形下,有的学校难免会滋生“堤内损失堤外补”的不良想法,试图从学生那里收取更多的费用来“弥补亏空”。 其实,更好的办法应当是,这相当于所收学费10%的经费,由政府从财政资金中拨付。 税收本就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承担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功用。贫困生无力依靠自身力量求学与生活,理应像城市无生活来源人群一样被纳入政府资助范畴,所以,政府拨付资金贴补贫困生理所应当。 必须看到的是,从学费中支出经费资助贫困生,走的依然是“教育产业化”的路数,即也是通过学生缴费来解决资金不足难题。教育是特殊事业,这种特殊性是由其于国于民的极端重要性,及其基础性的公共工程色彩所决定的,因而包括资助贫困生在内的教育发展所需经费,应由政府投入资金加以解决,而不应将责任变相转嫁给学生及其家长。 政府减少对教育的资金投入,甚至让学校“自谋生路”,必然导致学校将教育当作“产业”来经营,则加重学生及其家长负担,乃至导致部分学生无力上学将会是必然。这样不但不能实现宪法所确定的公民平等受教育权,而且必然影响到我国现代化的实现进程。 只有抛弃“教育产业化”的“改革思路”,回归教育的公共工程本质,将政府确定为教育资金的投入主体,才可能改变贫困生读不起书、诸多家庭“因读致贫”的非正常现象。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