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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意外纠纷让年轻的胡春生命运突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2:12 南方周末

  “我真是赶上了好时候”

  走过了大半生的老人想证明那年那月那日的清白。

  2005年9月2日,61岁的他等来了平反通知。

  □本报记者鞠靖

  “来拿你的平反通知吧”

  “我真的清白了?看来我真是赶上了好时候!”

  61岁的胡春生朝思暮想的,就是大声地告诉别人:我是清白的。9月2日,在苦等35年之后,胡春生终于等到了 那个来自法院的电话:来拿你的平反通知吧!他的脑中却一片空白。“我真的清白了?我还指望我儿子那辈帮我平反呢,看来 我真是赶上了好时候!”

  他匆匆出了门,以至于忘记了那个形影不离的小帆布包。那个包里放着30多年来他得到的所有证书、奖状和荣誉, 一共33张,每一张都表明他是先进工作者、技术带头人。但是这些都抵不上包里另外8张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1970 年8月,因为承认损坏了几张领袖像并企图陷害他人,胡春生被当时的南京市红卫区公检法军管会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此被 贴上了“反革命”、“罪犯”的标签。

  小帆布包在住处。他掉头往回走。他曾是山东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技术设备科长、高级工程师,但现在,他把自 己的生活搬到了南京所街一间不到9平方米的小出租屋里。

  一张竹架床,床上支着两层蚊帐以抵挡蚊子的侵袭。一张破沙发,小帆布包正静静地躺在上面。一个破塑料袋挂在墙 上,全部衣服都在里面,好几件已经裂成了布条。一只小电饭锅放在墙角,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客人来,一日三餐就是在这只 锅中下面条、煮黄瓜。

  胡春生匆匆拿起那只小包。严重的关节炎使得胡春生的右脚踝难经风寒,即使是在这个大热天,他依然要给脚踝裹上 厚厚的毛巾,在长裤裤脚的遮掩下,他的右腿显得异常粗壮。他来不及整理凌乱的房间,匆匆地锁上门,赶往公共汽车站。

  改变人生的租赁纠纷

  连续10天的审讯让文弱书生胡春生抵挡不住了,终于,他违心地承认:“领袖像可能是我无意损坏的……”

  41路公交车行驶在并不宽阔的建邺路上,他很快就看到了这条马路上惟一没有红绿灯的拐弯路口,那个路口通向止 马营。那个带给他无穷麻烦的事件就在37年前的一天,1968年1月15日,莫名其妙地发生在那里。

  那是的一场租赁纠纷,南京市止马营14号—3,一直和胡家闹着租赁纠纷的房客邢启发突然出现在胡家门口,骂声 不休。24岁的胡春生和老母亲躲了出去,傍晚再回来的时候,眼尖的围观者发现,胡家的地上赫然躺着4张被撕坏的毛主席 像!

  一番猜疑,事情不了了之。可两年半之后,“一打三反”运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撕毁宝像”事件又鬼使神 差般地被人们记起。

  1970年6月4日,两名止马营派出所的公安员将胡春生从工作单位,山东宁阳磁窑织布厂押回红卫区公检法军管 会关押审查。连续10天的审讯让文弱书生胡春生抵挡不住了,终于,他违心地承认:“领袖像可能是我无意损坏的……”

  闸门一开,水势难挡。

  1970年6月14日,胡春生交待说自己撕坏4张毛主席画像。6月22日,他说“不是我干的也是我干的,我冤 枉我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到了8月22日,他终于确认,“我预先撕坏8张毛主席画像,是为了达到陷害邢启发的目的 ,好不容易等到邢启发来冲我家。”

  1970年8月23日,胡春生因“制造反革命事件”,被押回工作单位山东宁阳县磁窑织布厂,开始了他监外服刑 的生活。

  胡春生不断地写各种申诉材料,希望上级重新调查,为自己恢复名誉和政治待遇。1975年初,经过工厂的建议和 法院的批准,不服改造一心“翻案”的胡春生又被加了半年刑期作为惩罚。

  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内外广大群众强烈要求纠正“文革”的错误,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全面展开。1980年, 早已服刑结束的胡春生在建邺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奔波,“我满心满意地以为,我这个反革命罪也是极左思 想造成的,还不是说平反就平反的吗?”

  1980年5月6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发来正式的《刑事裁定书》,说胡春生“撕毁数张领袖像……企图嫁祸 于人……事实已构成陷害他人罪,原判决书上有关‘制造反革命事件’一词应予去掉。”

  没有想到,法院现在不认为他有反革命罪,他面对的是一个突然冒出来的罪名——“陷害他人罪”。

  胡春生寝食难安。“我们这代人受传统教育,人要一张脸,树要一张皮,名誉比生命还重要。而且我工作的地方在泰 安地区宁阳县,北边是泰山,南边是曲阜,自古山东多好汉……真判我反革命罪也就算了,可是又给我加了陷害他人罪,这种 罪真让我丢脸啊!”

  胡春生开始思索所谓“陷害”的来历。事发时他陷害邢启发了吗?

  “那时不管是居委会的干部还是周围的邻居,大家都认为是邢启发弄坏了领袖像,他们就要我和二哥胡年生写大字报 揭批邢启发。我是个大学生,没有证据的时候不能瞎讲,要不然就对邢启发不公平,所以我不愿意写。革命群众又要叫我抄揭 发材料贴大字报,我还是不肯,大家就说要批斗我,不抄也不行了。但是我抄的时候还是有选择的,有时候还耍点小聪明,把 我认为是胡说的、失实的故意抄漏掉。”

  胡春生决定上诉。1980年6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同意原审法院1980年5月6日 对胡春生的裁定。”同时明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胡春生再次依法提出申诉。1984年10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几番曲折

  “不搞清楚,我死不瞑目……”

  从1981年到1994年,胡春生已经度过了一生中最为充实和荣耀的时光,他不再申诉,他决定好好干一番事业 。

  “我一辈子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历史证明力,远远大于“文革”中那些伪证的证明力。”

  他被调到宁阳化工厂工作。几天几夜不睡觉搞科研成了胡春生的家常便饭。他带领厂里的技术人员,先后获得了3项 省级科技成果,30多项市县级科技成果,那一张张荣誉证书,至今还放在胡春生随身携带的小帆布包里。

  正当胡春生满以为别人已经忘记了自己那段“不光彩”的历史时,一件始料不及的事给他迎头浇了一盆冷水。1993 年,他要作为技术骨干出趟国,办好了护照、换好了外币、买好了机票,临出发前,胡春生却被挡住了,理由是政审不合格, 担心他出国后外逃。

  10年后,又一盆冷水泼了过来。心灰意冷的胡春生终于熬到办退休手续的时候,却发现同时进厂的职工都是按照38 年计算工龄,而他却比别人少计算5年半。

  胡春生决定从此呆在南京,开始他最后的平反冲刺。

  “1968年1月15日我没有撕毛主席像,不搞清楚,我死不瞑目……”

  可他第一步就踏空了。

  2004年5月17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驳回的理由是:胡春生的申诉已经省高院、市 中院、区法院三级法院复查及再审,根据有关法规,“本院没有权利进行实体再审,故对你的申诉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不要说让法院给自己平反了,连让法院受理案件的机会也没有了。

  求助

  “给你添麻烦了。”

  这时候,胡春生漫山遍野的求救还在继续,每一个对胡春生略表关切的人都可以深深感受到他的感激之情:“给你添 麻烦了,都是我自己当年不好”,这句话,胡春生始终挂在自己嘴边。

  究竟寄了多少封求助信,胡春生已经记不清楚了,他总是去大方巷的邮票市场买邮票,在那里,8毛钱的邮票只要6 毛钱。教授、律师、法官、学者——已经有无数的人收到过胡春生的信。

  生活在所街的胡春生觉得十分不自在,这是南京有名的鱼龙混杂的街区,厕所离他的房子还有很远的一段路,邻居们 早已经习惯了就地解决,胡春生却坚持拖着一条残腿走出去,“我们这样的人不能随地小便,还是要上厕所的”。

  他还经常一拐一拐地走到网吧。水西门大街湖西路口的一家“网吧旗舰”也是胡春生经常光顾的地方,这个地方距离 他的住处有2公里远,胡春生走去的理由是:只有这个网吧可以用U盘。

  用U盘把申诉材料拷出来,然后找一个网吧发到网上,或者发送到求助对象的电子邮箱中,这是胡春生另一个重要的 求助途径。网络是一个传播面和影响面如此广泛的地方,从网络上发出的求助信得到了更多人的回应,中国政法学院、华东政 法学院等高校的学者给胡春生发来邮件,表示支持和鼓励。

  胡春生还花钱请人帮助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他在网站上登载了求助信和申诉材料,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浏览过 网站的IP地址分析发现,很多关注胡春生故事的网民都是北京海淀区的,那是大学聚集之地。

  “一个老头,动作拘谨”

  一些法官开始相信,胡春生身上可能确实有冤情。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这时开始关注胡春生案。像很多政法界老教授一样,他也接到了胡春生的求助信,后来把这 封信交给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专业博士生陈学权。

  2004年5月,陈学权给胡春生回了信,指点他怎么申诉,明确告诉他如果法院再审程序没有启动,别人很难帮他 ,而在现在的司法制度下,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非常困难。

  如何能让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成了胡春生面临的首要问题。

  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胡春生一案能够启动再审程序的可能存在 于三个方面:有证据表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真实或取得不合法的;未被原审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其他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上接第9版

  作为当事人,胡春生根本无法看到当年的案卷,当年的公检法人员究竟做了哪些调查、取得了哪些证据,胡春生一无 所知,甚至连自己当年写了些什么、交代了什么,他也记不得了。要让他找到足以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几无可能。

  2004年10月,到南京市中级法院请求启动再审程序的胡春生再次遭到了拒绝,平反无望,生活还有什么意义? 情急之下,他一头撞向法院的墙壁,当场头破血流,昏了过去。

  胡春生的过激举动引起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下的震动和关注,一些法官开始相信,胡春生身上可能确实有冤情。

  无罪辩护

  他看到了胡春生的眼神。“他是清白的。”王忠复就这样认定了。

  这时,胡春生遇到了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律师”王忠复。

  王忠复至今还记得他和胡春生初次见面的情景。“那是去年9月,就在我楼下的打字复印社。”王忠复照例将他那笔 迹潦草的诉状拿来打印,小小的打字社里只有两台电脑,在等待的时候,他有了机会瞥一眼另一台电脑上正在打印的文字。“ 也是诉状,而且是和‘文革’有关。”这两个特征吸引了王忠复的注意力,当年他曾经有过类似的遭遇,这使他留意看看站在 打字员后面的文章主人。“一个老头,动作拘谨,表情木讷。”

  他看到了胡春生的眼神。“他是清白的。”王忠复就这样认定了。

  公民王忠复成了胡春生的代理人。在他看来,那时候的胡春生的精神已经快崩溃了。“哪里出了问题,他一点也不清 楚,案情他都不能完整地回忆出来。”

  2004年底正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11月30日,他们终于见到了主审的查法官。

  王忠复回忆,他们跟查法官聊了一个小时,法官批评胡春生,说他那天撞墙行动过激了。

  随后,“我没有律师证,属于公民代理,按照法律,法官可以不把档案馆的材料给公民代理人看,但是,查法官却从 南京市档案馆调出了当年的全部材料,而且允许我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阅卷,这在往常是很少有的。”

  王忠复从散装的档案里发现了对己方有利的三份材料:“这三份材料都有目击证人,证明当年邢启发的孙子有撕毁主 席像的嫌疑和可能,按照逻辑推理也有可能是他。那时他年龄大概14岁左右,以前也做过类似的事情。”在这个基础上,2005 年1月10日,王忠复帮胡春生写了一份辩护词交给法官。

  此前,胡春生已花钱聘请了另一位律师柳幸生。72岁的柳幸生曾经做过法官,在看完胡春生案的全部材料后,他于 2004年12月底写了一份辩护词,着重从刑讯逼供的角度为胡春生作了无罪辩护。

  “原审被告人胡春生无罪”

  “给我平反了,我还是想申请入党。”

  看了全部案件材料和两份辩护词的查法官逐渐弄清了事情经过。2005年春节后、元宵节前,他打电话给王忠复说 :“给你吃个定心丸,平反有望,但是跟你说的话别跟胡春生说。”

  兴奋的王忠复食言了:“不是我背信弃义,我马上就打了个电话给胡春生,当时胡春生已经回山东过年了,我把查法 官意思转达给他,就是想让他过好小年。他东求西告的,太辛苦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春生一案给予了高度重视,审判委员会多次研究后,终于作出了再审决定。4月14日,胡 春生拿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认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春生陷害他人罪证据不足——指 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在北京关注此案的陈学权很快也得到了审判程序启动的消息。“我马上跟陈光中教授请示,决定由中国政法大学李宝 岳教授和我,分别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和律师的身份为胡春生辩护。”

  7月26日,陈学权到南京复印了案卷,在看了全部案卷之后,他们觉得更有信心了:“没有证据证明主席像是他撕 的,人证:他的哥哥、姐姐和邢启发都是有时候怀疑是胡,有时候也说不肯定;物证:没有。这样在没有证据证明他撕主席像 的情况下,不管反革命罪还是陷害他人罪,都无法确定。”

  可是,开庭的时间一拖再拖,到了8月,建邺区法院的法官突然告诉陈学权,说决定不开庭了。法官告诉陈学权,不 开庭的理由是检察院不愿意出庭。

  陈学权说,本来刑事案件一审时公诉机关必须出庭,但是有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有些特殊情况,例如“文革”旧案, 检察院不出庭的,也可以审理。李宝岳和陈学权反复斟酌,做了乐观的推测:平反的希望很大,检察院不出庭的原因要么是证 据不足,要么就是不愿意为过去的案子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想在检察院不出庭的情况下悄悄地把案子改了。

  胡春生在焦虑中等待,黎明前的黑暗让他心情激荡。他时而向往新生活:“在大学我一直要求入党,如果没有这个事 ,1970年就批准我成为预备党员了。给我平反了,我还是想申请入党。”时而又坠入深渊:“万一还是不能平反……”

  8月23日早上,胡春生终于晕倒在建邺区法院了。

  ……

  9月2日,41路公交车到达终点新街口南站,这里距离建邺区法院不过200米。

  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大门前的台阶不过两级,胡春生迈上第一级台阶,居然绊倒了。

  法官交给胡春生的一张纸是这样结尾的:

  本院认为,原判决中确定胡春生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仅凭胡春生前后不一的口供作有罪认定,证据不足。原审在证据 不足的情况下,即对被告人胡春生作有罪判决,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人胡春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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