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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和时代的进步——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2:12 南方周末

  □采访整理/本报记者鞠靖

  这个曲折说明了什么?

  ——“还是反映了法制和时代的进步”

  胡春生一案到现在才彻底纠正,不能算很快,但毕竟法制观念战胜了非理性的观念。

  胡春生的案件是当时“极左”路线政策的产物,从根本上来说,这个案子就是应该平反的。1980年曾经改判过一 次,我认为那次的改判是“极左”路线还没有真正完全肃清的表现。

  基层当时还存在这样一种思想:司法机关总觉得平反一个人就等于我这里错判了一个案件,而且带来的后果可能要赔 偿,作检查、总结教训,所以司法机关不情愿。这表明基层思想还有反省的必要。所以当时就搞了一个“陷害他人罪”——当 时再按照“公安六条”定罪肯定是不行了,所以改了个罪名。

  但从法律上看,这样的改判从程序上也不对,没有检察院重新起诉,法院自己直接改判一个罪到另一个毫不相干的罪 ,两个罪名性质完全不同——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了,这样改判已经明显违法了。

  这个当年“文革”中的问题,1980年纠正得不彻底,到今天彻底纠正平反,胡春生案的这个曲折过程,还是反映 了法制和时代的进步,个人的

维权意识增强了,法官和法院的思想也改变了。

  “不能考虑其它得失”

  ——“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在世界各国,有罪平反无罪都是一件相对困难的事情。一般说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判有罪容易 、改判无罪困难的倾向,判人家有罪的时候没有太大负担,但是改判无罪就觉得思想负担重。

  我觉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应该考虑到:一个人被判有罪是一辈子的事情,刑事司法上的最大不公就是冤枉好人、 错判无辜。在刑事诉讼、刑事司法里面要牢牢把握的一个理念,也就是“疑罪从无”,而且一旦发现错判就必须坚决追究,不 能考虑其他的得失,纠正得越快越主动。

  现在应该说我国平反的制度基本上还是建立了,比如我们有审判监督程序,胡春生一案就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已 经生效的裁判作了纠正,他的平反也是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进行的。

  关键是这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上还有问题,“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这样的观念还应更强烈些。当然还有另外一面的 问题,那就是我们的规定是不是非常完备?是不是完备到足以防止一切无罪的人受冤枉?

  当然以我的看法,法律完善到无懈可击,能够保证任何案件不发生错误,这种法律从古到今甚至于未来都不会有。法 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的严密还要同人的素质的提高相结合。

  陈光中,法学家,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最高 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被尊称为“中国新刑事诉讼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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