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光靠严刑峻法不能消除考试作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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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3:02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郭巍青 受国家教育部委托,重庆市的一个专家组已经完成了《国家教育考试法》的起草工作。法律草案进入了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由于各种考试愈益成为决定个人前途命运的重要环节,所以,几年来,要不要为规范考试行为而立法,立一部什么样的法,引起许多关注和讨论。就目前情况来看,至少有两点已经明确。
一个是法律的涵盖范围问题。作为教育部提出的立法项目,这个考试法所针对的只是教育类的国家考试,主要是高考,以及考硕考博考出国,还有成人教育方面的考试等等。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重要、可能也是问题越来越多的一些考试,例如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以及种种职业资格考试等等,并不在这个范围内。虽然很多人主张,不立法则已,要立就应该立一部“大法”,将所有类型的考试都置于法律之下。但是从现在讨论的这个“考试法”来看,立法规划还是一种渐进主义的思路,即先从一个领域开始,先做“单项立法”的尝试。 另外一个是作弊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弊是道德问题还是一种“罪行”?现在讨论的《国家教育考试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将考试的舞弊行为视为违法甚至犯罪。显然,面对愈演愈烈的徇私舞弊,面对试题泄漏、团体舞弊、高科技作弊,乃至夹杂于其中的丑闻如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等,主管部门急于寻求更严厉的管制手段和惩罚措施。 教育部试图通过立法途径,强化自身权威;试图对影响面广大的国家考试加强管理,遏制徇私舞弊的泛滥;我以为,这些努力是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的。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应当维护,因此必须制止和打击徇私舞弊行为。如果这样一部考试法获得通过,行政部门在惩治舞弊行为方面才会有法可依。而我们现在的各种考试实在繁多,一下子全面予以规范有困难,采用“渐进主义”的路径,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制定一部法律,把作弊定为违法或犯罪,是否就可以显著减少作弊呢?我对此还是有很大的疑虑。我们在生产安全以及相应的惩罚、赔偿和责任追究方面也有很多法律和严厉的措施,但是违规生产的煤矿之多,矿难之多,依然防不胜防。教育部制定了对贫困大学生的助学贷款政策,几年下来,全国有八个省纹丝不动,一分钱都没有贷出去。有此前车之鉴,我们能那么天真地相信,通过一部考试法,这考场上就干净纯洁了吗? 由此来看,我们会有很好的法律专家,他们最终有能力解决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会平衡各种考虑制定出好的法律,或者至少是说得过去的法律。真正令人担忧的是实际上的法律执行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问题。换句话说,我们可能陷入这样的局面,就是越来越缺乏解决问题的手段,唯一剩下的就是寄希望于“严刑峻法”,并把这叫做依法行政。每一个家长都知道,最好的教育方法不是打骂。一旦动手打了孩子而又不能保证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那么结果必然是孩子越打越不怕,越打越叛逆,而大人将失去最后的手段。 在教育考试中之所以出现越来越多的作弊现象,首先跟大量人群不得不卷入考试有关。据说中国每年参加各种考试的人数达3000万之众,为世界之最。林子大了当然什么鸟都有,不过这不是最主要的原因。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考试越来越具有生死意义,一考定终身使得千军万马在独木桥上做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然而千人千面,考试如何能够真正区分优劣短长?人少还好说,考官可以从容斟酌。越是人多,越逼得考试走向形式化和机械化。一个学生文章写得好,另一个口头表达强,两个相争不下,只好看谁的英语成绩更高。可是,越是这样,越使考试本身沦为敲门砖。在这种情况下,聪明人也很多,一旦看透游戏规则,谁不使尽浑身解数只求形式上过关就行?于是,考试使全体人的道德水准下降,成了一种“向下的竞争”。 毫无疑问,通过法律手段惩治作弊者,特别是教唆和组织作弊者,肯定有威慑作用。对于诚实认真的考生,是对他们的平等权利的保护。这方面我们不是做得太多,而是远远不够。因此,相应的立法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我相信,考试作弊现象有极深的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我们除了教育类的考试之外,还有无数的考试,以及种种名堂很大的“学习”、“评估”之类,其中充满了各种心照不宣的“作假”与“过关”,然后与许多功名利禄相联系。它已成为一种“文化”而全面扩散,也通过许多渠道向孩子们渗透。如果我们以考试法的讨论为契机,认真检讨酝酿作弊的制度土壤,才可指望未来法律的施行获得道德上和制度上的支持与良性促进。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