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时报:法院执行局的尴尬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8:08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郭松民 四川邛崃市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毅带领几位执法人员,到23岁的产妇杨玉梅家执行一起民事判决。事有不谐,双方就动了手,事后自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杨玉梅的丈夫也算是个血性男儿,当然咽不下这口气。报道中说,他从担架上背起
法院解决不了问题,那就只能找政府、党委、人大或者求助于社会舆论。但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审查才应该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法院才有权力说“最后一句话”。诚如美国大法官鲍威尔所说:“法官的裁判不是因为绝对正确而有最终效力,而是因为有最终效力而绝对正确!”如果其他机构出面裁决法院应该“道歉并出钱治伤”,那无疑是在法院之上又建立了一个“法庭”,结果,法院的尊严也没有了,整个事情乱成了一团麻! 之所以会乱成一团麻,在我看来,都是“法院执行局”这个非驴非马的机构惹的祸!因为有了“执行局”,结果法院频频让自己成了纠纷的一方,失去了超然中立的地位。这里一个最大的误区是:司法权的任务只在于适用和解释法律,认定事实并居中作出判决。而执行判决,尤其是强制执行,则带有明显的行政性:立场鲜明,目标明确,追求效率,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应该由行政机关来行使。“法院执行局”这个机构之“非驴非马”,就在于其职能是行政性的,但却是司法审判机关的一部分。尴尬的机构难免做出尴尬的事,让所有的人都摸不着头脑。 以我的孤陋寡闻,世界各国的法院都不管执行事务。如瑞典的执行局,就是政府机构,他们把全国分为81个执行区,在每一个区设立一个执行局,专门执行判决;而在英、美等国家,则是在法院外设立了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官,隶属于行政机关或警察系统。 因此,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是,法院负责判决,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可以先把执行局划归司法厅、司法局管理。这样一个体制,有利于维护法院的绝对权威、实现正义之类的大好处暂且不说,但至少避免了法官和产妇扭作一团这样不成体统的局面。当然,根据经验,即便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没有法官的率领,也仍然有可能出现“几条汉子对一个产妇获得压倒性胜利”的情况,但产妇及其丈夫在发出“走,死也要到法院去讨个说法”的誓言后,我们前面提到的一系列麻烦也就不会出现了。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