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政府官员该不该领几百万奖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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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2:08 新京报 | |||||||||
作者:党国英(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广东省一些贫困县的党委和政府领导人领取了高达几百万的高额奖金,而和奖金相联系的是这些领导人所在县的财政收入的增长(9月22日《南方周末》)。日前,这种做法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人们议论纷纷。
政府不是盈利性公司 从经济关系的本质上讲,我认为,拿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奖励使财政收入增长的高级公务员(领导人)是不妥的。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所形成的权威结构包含了一种交易关系,那就是居民向政府出资购买公共服务。政府不应该从这种关系中获取赢利。虽然有的国家用《公司法》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但并不把政府看作一个赢利性的公司。奖金本质上是盈利的一部分,没有盈利何谈奖金?更深入地说,在竞争条件下,盈利是对企业经营者甘冒经营风险、进行制度创新的报酬,而政府官员又冒什么经营风险?如果我们的政府官员也有风险,那也不是来自地方治理本身。 税收设计的原则是简便、公正、节约和效率。设什么样的税种,采取什么样的办法来收税,应该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如果税收体制能设计好一些,该收多少税应该是确定的,其中不应有太多的变数。也就是说,从税收上不应发生奖金;如果一定要以税额为基础发奖金,那这个奖金实际上是一种固定收入了。如果计奖规则不断变化,又违背了设计奖金的初衷。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的确有该收的税没有收到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可能一个是重新设计税制或税率,一个是严格税收行政。由此发生的税收增长似乎也不是给政府首长发奖金的理由。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好像也给公务员发奖金,例如每年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不用说,这也差不多是一种固定的收入,与企业的奖励完全不同。 不能惟独给官员发奖金 如果税收增长是因为GDP增长产生的,那应该不应该发奖金给高级公务员? 我以为还是不应该。税收增长以后,公务员的工资应该普遍增长,而不惟独给高级公务员发奖金,把一般公务员抛到一边。在不同层次的公务员之间可以有不同的报酬档次,这种档次应该透明、稳定,应该由地方法规加以规范。我以为,在理想的下层社区治理结构中,可以分开政务员(选举产生)和公务员(政府常务工作人员),公务员可以领取丰厚的工资,享受可观的养老待遇,而政务员则不一定。政务员可以有其他收入,可以完全不领取由税收带来的报酬。 对于公务员的报酬,最好的办法是把它与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联系起来。可以设定公务员的工资是当地人均收入的某个倍数,并随着当地人均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地提高。按这个想法,现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工资标准是不合适的。 为了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留住那里的人才,高一层次的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或补贴的方式适当给那里的公务员提高工资,但这种补贴应该是普遍的,而不是仅仅针对高级公务员。 还是实行公务员阳光工资制度好。工资可以高一些,但要清楚,要有透明的决定程序。一切灰色的收入都不应该有。连使用汽车也要公私分明。一切货币收入或非货币收入,只要不是法定的工资,就应属非法,拿走的应该追缴,应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因为制度环境存在缺陷,目前实行这样的阳光工资制度还很困难,但我们应该向这个方向努力,而不应该做违背这个方向的事情。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