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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邀请法律专家座谈王斌余案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3: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期,王斌余案件激起强烈社会反响,专家学者、评论家及网友纷纷发表看法,一方坚持处以极刑,一方高呼刀下留人,一场情与法的争论就此拉开帷幕。9月23日下午3时30分,正义网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陈步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许身健做客谈王斌余案件,以下为本次座谈的实录:

   主持人杨涛:大家下午好,首先欢迎中国人民大学陈步雷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许
身健老师来参加我们正义网的讨论,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王斌余案件,王斌余是一个农民工,在多次讨薪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在一天晚上,将包工头叫来劝解的四个人杀死,并重伤一人,这个案件引起了全国网民的热烈反响,对于王斌余案件的如何处理和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等问题进行讨论。09-23 15:26

  陈步雷:各位朋友下午好,很高兴能够就一个很敏感复杂的案件交流看法,这样一个案件折射出了当代中国的问题,包括法治建设中的深层次的问题,希望我的个人意见和个人的观点能够产生比较充分的交流,我们在可以在争论中使问题得到比较深入的讨论。请各位网友,惠赐高见。09-23 15:27

  许身健: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正义网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现在有这样一个影响重大的案子,与大家一起交流,切磋,感到很高兴。

  杨涛:王斌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09-23 15:28

  陈步雷:从媒体所介绍的案件事实来看,这个案件应该不是正当防卫,王斌余杀死了四个的事实,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定性是没有太大争议的,当然他在犯罪过程中有没有防卫的成分,这个要通过证据的审查来加以判断。09-23 15:31

  许身健:应当说正当防卫它有特定条件,而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说,王斌余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各个要件。因为,当时被害人尽管对王有推搡,辱骂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并不足以对王构成直接的人身伤害。所以,王对这些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况。09-23 15:32

  杨涛:王斌余是否属于激情杀人?(事先他带了刀) 09-23 15:33

  陈步雷:对于他这个犯罪故意中的意志要素,要看王斌余的供述和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判断,带了刀是否就意味着要故意杀人,或者仅仅就是想报复一下,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带了刀不等于有预谋的杀人,从媒体介绍的情况看,他具有激情的杀人特征,是在教导过程中迅速形成的杀人故意。当然这个是否存在谋杀的成分,这对量刑可能会造成影响。在美国等国的刑法中,对于谋杀的量刑要偏重一些,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他仅仅是一个酌定情节。09-23 15:34

  许身健:在刑法里,激情杀人有特定的情况。一般来说,违法者受到了被害者的严重伤害或者辱骂,导致违法者忍无可忍,一时失去了理智,造成了伤害被害人的后果。而在本案中,王事先携带刀具,仅仅是被害人推搡,辱骂行为,应当说,尽管王对此感到非常愤怒,但不属于激情杀人的情况。09-23 15:35

  杨涛:王斌余的行为能否适用大陆法系中期待可能性理论? 09-23 15:36

  许身健:这个理论是不适用的。因为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在不得不违法的情况下,法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赦免他的行为。但是,期待可能性的要求特别严格。而且一般适用于轻罪、过失犯罪。09-23 15:37

  杨涛: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王斌余应当不应当判处死刑? 09-23 15:37

  许身健: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据王的犯罪情节,应当对其作出死刑判决。因为,王对与其无关的被害人不分青红皂白加以伤害,手段比较惨忍。既使伤害的对象是欠他工资的包工头,但是包工头的违法行为也不应该构成其违法犯罪的理由。尽管说,现在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各个国家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王的行为针对的是无关的被害人、这种严重的暴力犯罪符合适用死刑条件。09-23 15:45

  陈步雷:死刑的适用,刑法规定了比较明确的适用条件,对于王斌余如何量刑还是要全面的去审查证据,很透彻的把握对量刑有意义的情节,从现有的情况来看,王斌余杀死了帮助雇主的人,这些被害人通过什么方式,在多称程度上帮助吴某侵害了王斌余,也就是被害人的过错如何确定的问题,这个应当量刑之前在审查清楚。如果被害人以比较恶劣的方式帮助,侵害了王斌余,那么被害人的过错是比较严重。这样对王进行量刑时,可考虑不判处死刑(或者不立即执行)。如果是被害人的过错,并不十分严重,王斌余把对雇主和社会的不满,转移到几个被害人身上,迁怒于被害人,那么王的主观恶性是则是相当严重的。那么一审判决,看不出有明显的不当之处,公众观注如何量刑,应当掌握对量刑有意义的所有情节。09-23 15:47

  杨涛:从刑罚的预防目的讲,判处王斌余死刑能否起到预防作用?不判处其死刑会不会“鼓励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索取债务”? 09-23 15:48

  许身健: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犯罪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及个别预防。所谓个别预防针对的是犯罪者个人,而一般预防针对的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就本案来说,判处王死刑当然可以起到个别预防的作用,但是,判王死刑着眼点并非仅在于此。至于不判王死刑,就鼓励其他人就采取极端方式来索取债务,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社会环境以及每个人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不一定有广泛的适用性。比如,既使废除了死刑,社会的一般公众也不会因此去故意杀人。说到底,判王死刑是从其犯罪情节出发的。09-23 15:49

  陈步雷:一个重大案件裁量结果对社会是容易形成较大影响的,司法机关应当准确、全面的认定所有的事实,对于定性与量刑都要给出深刻的、充分的说理即论证司法裁量的正当性、合法性。这样的一个判决有助于对社会公众产生比较理性化的引导或者影响,各种传媒对于案件结果的分析,也应当注意这种比较理性的、全面的、负责的一个方式,就案件来看,对于王斌余是否处以死刑都要给予深刻的详尽的理由,也就是在判理部分,要能充分说明司法裁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我个人不认为如果不判处其死刑就会鼓励以极端方式索债的方式,当然,在一个缺乏信用、制度环境不良的社会背景中,恶意债务人,欠债者承担相应的风险,也具有一定的公平性。09-23 15:53

  杨涛:如何理解评价刑罚报应目的在案件判决中的作用有多大分量,被害人的正义如何得到实现? 09-23 15:54

  陈步雷: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被害人没有明显的或者严重的过错,被非法剥夺生命,那么依据刑罚的报复或报应功能,应当给予犯罪人相应的处罚。在这个案件中,如何准确的确定被害人有无过错,有什么样的过错,可能是比较重要的。09-23 15:56

  许身健:具体到本案,刑法的报应目的在判决中占据了非常突出的地位。因为,王不尊重无辜被害人的生命尊严,伤害无辜,尽管他的经历令人同情,但是他也必须为伤害他人的生命付出代价。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题,在本案中,各种媒体关注的大多是王的命运。但是,对被害人的命运关注不多,不管是不是对王判处死刑,我预计被害人的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讼诉中所获得的赔偿根本就无法兑现,因为王作为民工根本就没有任何赔偿能力。有传媒报道,被害人家属对王并不特别地仇恨,我感觉他们是言不由衷,不得不如此。我认为,对被害人的物质赔偿应该借助于多种渠道,比如,设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我希望从本案,社会的方方面面要多关心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09-23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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