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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局首度解密 公布灾情强化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14:17 新世纪周刊

  -撰文/贺一鸣

  国家保密局首度对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的总数进行解密,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在政务公开透明方面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9月12日国家保密局与民政部

  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05年8月起对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的总数解密,这是保密局历史上第一次从幕后走到台前,向公众宣布解密事宜。

  保密局新闻发言人、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称,解密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国家和社会的事务管理”。

  公布灾情强化职责

  解密消息传出各界反应强烈。外电在高度评价这一做法的同时,询问中国政府为何以前将此事作为机密,以前的灾难数字是否能够“重见天日”?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副司长邹铭的回答是:“其实我们在近年的工作中已逐步放宽了对这类数字的公布。” 资料表明,民政部之前在公开发行的《中国民政年鉴》中已经对当年的自然灾害损失数据进行了公布。

  邹铭介绍,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公布受灾死亡人数有利于提高老百姓的自救和避险意识,而且有利于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得到支援。

  将天灾造成的损失公之于众在国际上是惯例做法。例如印度洋海啸29.2万人遇难;美国遭遇“卡特里娜”飓风袭击后,对不断刷新的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的公布等等。

  然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曾经是各级政府讳莫如深的话题。发生在1976年7月28日的唐山大地震,正是“文革”如火如荼之际,直到三年后的1979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才报道《唐山大地震死亡24万多人》的消息。

  可惜这条姗姗来迟的新闻早已被当年境外媒体的猜测淹没,有的说死了“60万”,有的说“100万”。这个例子被美国大学新闻系课程作为“迟到新闻”的典型而四处引用。

  “信息公开有助于减少百姓盲目的猜测,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树立中国政府负责任的国际形象。”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范红此间说。

  加入世贸组织后,贸易伙伴对各国提高政府行政透明度有明确要求。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官员道出心声:现代通讯手段这么发达,像自然灾害死亡人数这种重大事件“根本瞒不住”,如实公布对灾区官员来说也是强化救灾职责。

  低调履新的局长

  从字面上看,“国家保密局”就是个神秘部门。虽然位居国务院部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之列,但是该局与中共中央的直属机构——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提及保密局的首度解密,不能不提到2005年6月7日履新的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现年44岁的夏勇出生于湖北荆州,1978年10月进入西南政法大学。1989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法理学,获博士学位;后转入社科院法学所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1998年9月任法学所副所长,2002年3月任所长。曾在2000年当选《中国青年》评出的“可能影响二十一世纪中国的一百位青年人物”。

  据悉,他曾登上过中南海讲堂,是中央智囊专家之一,还曾在中共中央办公厅调研部门担任过负责人职务。然而这位引人注目的人物从来不接受采访,一直保持谨慎低调作风。虽然如此,查阅夏勇学术建树,解密之举似乎又在情理之中。

  夏勇在其代表性著作《中国民权哲学》一书中提出“新民本说”理论,指出当前中国法治的主要任务是:以法学公理为基础,坚守根本价值,建构基本的框架和原则。法治便是公理,是人类共求之物、社会共通之理。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人性之本。

  关于法治的基本原则,夏勇提炼出十大规诫:法律必须普遍、必须公布、必须可预期、必须明确、必须无内在矛盾、必须可循、必须确定、政府必须在法律之下、司法必须有权威、司法必须公正。

  这些观点,似乎在新闻发布会上沈永社对保密工作的解释中找到些许痕迹: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都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信息公开是为了促进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保障公众知情权。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两者不是对立关系,也不为主次关系。

  开启公开之门

  中国政府的“解密”之路肯定非一人、一部门所能为。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褚松燕认为,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还处于起步阶段,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经常性机制尚未建立。她认为目前困扰人们的问题是,到底什么是“国家秘密”?自然灾害死亡人数解密了,其他灾害呢?

  有法学家认为,“国家秘密”目前的定义模糊不清,弹性极大,“没有什么不是国家秘密”。另一方面,《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也就是说“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官员可以根据需要,来决定你泄露的是不是“国家秘密”。

  这种状况对公众肯定是没有好处。因为自己的权益,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受损害;同样,这对国家也没有好处。 如果把国家比作一条大船的话,这样的规定等于是说,除了船长以及若干拥有特权的船员之外,任何乘客和水手都没有得知发现暗礁、冰山或者故障的权利。如此看来,当然危险。

  目前,全球共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美国1966年通过《信息自由法》,英国2005年实施《信息公开法》,均规定政府如拒绝提供信息,必须说明理由,否则公众可以向法院起诉。

  本月结束的世界法律大会上传来好消息,中国已经开始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加起草条例的上海交通大学校长谢绳武说,该条例将废除现行的“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保密规则,要求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他认为,政府官员应该形成“凡涉及大家的事都应让大家知道”的观念。

  公众期待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新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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