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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5:40 央视《法治在线》

  《处罚法》中的“人情味”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乍一听上去,其中的处罚职能,也似乎容易也给人一点冷硬的味道。但是,这部法律当中的一些新规定,也充满了对人的关怀。使得这部法律,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不乏一种“人情味”。

  一、四类人不予拘留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而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等四类人,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依照规定应当给与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拘留处罚。(第二十一条)

  这其中,对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不执行拘留处罚,是考虑到了老人的身体状况;对怀孕和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拘留处罚,则是为了保护胎儿和婴儿的成长。

  对两类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跟原有的《处罚条例》相比,最大的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过去也是规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但是没有规定说初次违法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 法律考虑到,对未成年人执行拘留处罚,会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

  马怀德:这实际上是从保护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尽可能的减轻或者是不予处罚,即使违法了,也不应该适用最重的拘留处罚,同时不要一棍子打死,让未成年人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他未来的发展。

  二、传唤询问 通知家属

  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传唤以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同时,法律还规定,在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的时候,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两条规定,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是新增加的两项规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余凌云:这个增加是非常好的……因为传唤时间是比较长的,一般案件8个小时,复杂的或者是适用拘留的案件达到24小时,这么长的时间,这个人突然地蒸发了,突然地失踪了,必然会给他的家庭带来很大的忧虑,不知道他到哪里去了?所以作为国家机关,执法怎么更加理性,就是要把他传唤的原因以及处所,要告诉通知他的家属。

  三、交通不便,可以当场交纳罚款

  按照原先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需要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和银行交纳罚款。到指定的地点交纳罚款,有时候,会有许多的不方便。现在,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在几种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可以交纳罚款。

  这几种情况是: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余凌云: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便民,比较方便老百姓,特别是在水上、交通不便的地、边远的地区,不需要老百姓自己再到银行去缴纳罚款,这体现了一种思想。记者:有的时候为了交一个罚款要跑很多的路。对,是这样的。 另外,这个时候,您也不必担心公安部门乱罚款,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同时规定: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一百零六条)

  这条规定,对于群众的权益,是一种有力的维护。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在“关怀和保护残疾人”方面,针对近几年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将被处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重罚。

  有关专家介绍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这些以人为本、关爱特殊人群的规定,对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将起到重要作用。如此看来,法律不仅要体现打击违法行为的刚性面孔,同时也不应当拒绝“人性关怀”的温情的一面。因为“打击违法”和“关怀群众”,都是为了维护群众正当的生活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很好地统一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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