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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击贪官外逃要先在制度上防止腐败滋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1: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公安部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据10月23日《东方早报》报道,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通道,我国政府两年前已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今年10月22日公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大嘴一张,吸足民脂民膏,然后屁股一拍,溜之大吉”,如此贪官“捞了就跑”现象所传递出的,可谓少数腐败分子犯罪的新动向。因而,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借助国际反腐败网络在全球范围内围剿外逃贪官,是我国反腐斗争的必然选择。

  但是我认为,我们不可将公约的作用估计过高。由于法律体制和国情方面的差异,引渡贪官的司法路径并非如我们想像的那么通畅,而且事后追讨的执法成本很高,再加上大量国家财产有可能被外逃贪官肆意挥霍,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海外追逃”并非打击贪官的最佳策略。

  不久前《国际先驱导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中国贪官外逃路线图》的文章,就很能说明问题。根据检察机关专家总结的贪官外逃规律,该文章画出了这样一张“路线图”:贪官外逃一般要经过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等一系列过程,其出逃准备过程至少需要一年时间。

  这张“路线图”无疑是在告诉人们,外逃贪官的准备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有的还是公开的,如家属先行赴海外定居等。而在这7个环节中,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尾巴。所以,只要我们的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把好各个关口,这张贪官外逃“路线图”就可能会变成“瓮中捉鳖图”,指引有关部门将贪官截获于国门之内。

  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如相关法规和管理体制的不尽完善,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对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等,给不法人员资本外逃留下了一定空间。再有,我们虽有官员财产申报、领导干部家属出国备案等廉政规定和反腐制度措施,但很多规定在执行中流于形式,这样的现实情况也为贪官出逃提供了某种程度的“方便”。

  因而,个别贪官的顺利出逃,击中的正是我们现行行政与金融监管制度的某些软肋,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检验着相关制度的完备与否。进一步而言,吸取教训,做好事先防范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要“海外追逃”,更要“瓮中捉鳖”。我们不能把反腐的希望过多地寄托在其它国家身上,而要立足于自身,想办法在国内堵住一切贪官可钻的“空子”。比如,针对容易诱发贪官外逃现象的薄弱环节,建立起良性的权力运行机制,扎紧制度防范的篱笆,防止贪官“坐大”,防止其逃跑阴谋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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