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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杂志:江苏盐城党内辩护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6:28 小康杂志

  本刊记者 秦俊勇 特约记者 徐一一 报道

  突遭审查

  “要不是有谈话助辩制度,我现在就要背一个党内警告的处分了。”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某公司的副总经理韩小平(化名)感慨地说。

  2003年春节前,韩小平所在公司领导商谈年终给员工发放福利的会议。会上有人表示,往年公司都是给职工发放水果,给公司领导每人一条价值百元的香烟。随着2002年单位效益逐渐转好,年终奖励相应也应该比往年提高。

  此时,另外一位与会者提议不要给员工发物品了,直接发放现金,由员工自己去买,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一位副总经理便同意了这一提议。

  但韩小平怎么也没想到,这一决定,给他日后埋下一颗危险的炸弹。

  2004年10月,在例行审查中,韩小平所在公司被查出有4000元账目不清。经过盐城市建湖县纪委调查,这4000元是公司用烟、酒等发票报支,其

中韩小平分得1000元,他成了纪委的审查对象。而这1000元现金是2003年年初他从公司领到的年终奖励。

  “在调查取证阶段,纪委认为,该公司包括韩小平在内的4名负责人涉嫌私分4000公款,一旦认定事实,4人将会按照贪污处理。”盐城市建湖县纪委审理室主任袁媛说。

  峰回路转

  在案件移交到审理室后,事情起了变化,韩小平等人突然发现自己有了澄清的机会。

  在审理期间,建湖县纪委告知韩小平,他被允许在本党组织内或本单位内,委托党员或公务员为其辩护。

  按照自己所了解的纪委处理党纪政纪案件的程序,韩小平对于这一规定很陌生,“我当时认为这只是个形式,纪委对我的这个案件怎么认定的,就会怎么处理,不会采信我的意见,请助辩人一说我更是从来没听说过。”

  当时的韩小平还无法想到,就是这个此前没听说过的助辩制度,让他免于党纪处罚。

  2005年6月5日,韩小平接到了建湖县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审理谈话通知书》,通知他谈话时间、地点,通知书背面还告知了他的权利和义务。

  “我在填写了《审理谈话通知书送达回执》后,决定请助辩人为我辩护。”在接受谈话前,韩小平还是决定不放弃纪委给自己申辩的权利,于是填写了《助辩人员审核表》,请其公司主管部门的纪检组长王兵为自己辩护。同时需要填写的还有一份《变更审理谈话时间、地点申请书》。由于建湖县纪委选定的审理谈话日期与韩小平日程无冲突,韩小平便没有填写。

  在规定的2日内,韩小平将《助辩人员审核表》递交给了建湖县纪委审理室。建湖县纪委对主辩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后,因符合条件,王兵便成为韩小平的助辩人,纪委将《关于〈审理谈话通知书送达回执〉中有关内容的回复》送达韩小平。韩小平接到回复后,与王兵签订了《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

  虚惊一场

  “在接受韩小平的委托后,我就到建湖县纪委审理室查阅卷宗。”王兵告诉记者,他在建湖县纪委审理室查阅到了助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有关韩小平党纪案件的材料,为韩小平辩护作准备。

  同时,他就像一个真正的律师一样,积极地与韩小平进行沟通,准备应辩。在与韩小平的谈话中,王兵了解到,韩小平所拿的1000元确为公司发放的年终奖,公司其他3位领导也各分得1000元,对于用烟、酒发票报支这4000元是由该公司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总经理决定,交由公司会计办理的,韩小平并不知情。

  6月12日,建湖县纪委审理室的谈话助辩正式开始,王兵从整个事件的事实和韩小平工作的一贯表现为其辩护,并根据他所查阅的党纪条规,提请建湖县纪委核查他所提供的情况,对韩小平从轻处理。

  建湖县纪委对王兵的助辩进行了核查,并经过集体研究。2005年7月17日,建湖县纪委对韩小平和王兵的辩护意见作了书面说明材料,并作出了党政讨论处分决定后,向韩小平和王兵作出了反馈。

  事后,对韩小平被免于党纪处理的结果,王兵表示很满意自己为他所作的辩护,“在这次助辩中,我过了一把律师瘾!”

  党内助辩

  韩小平之所以能免除党纪处罚,是因为他在这件事情中没有违反纪律,可是在过去的审查中,他就有可能只能接受处罚的结局。因为过去,研究处分决定往往是在封闭情况下运行,更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凭少数领导一句话便已敲定。待宣布时,受处分党员即使感到过重或委屈有异议时,也已经无法挽回。

  多年来,一贯制的认为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是党内和组织的事情,不能公开,特别是对当事人,除了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条规中规定的几次错误事实见面外,其他无法行使相关权利,案件审理过程是一种书面的过程,是一种几乎封闭的审理体系,对办案的过程及查处的程序等不能客观反映,当事人不能充分发表意见,即使当事人提出了意见,是否采纳,当事人也不清楚。

  “如何充分保障受处分党员、监察对象的权利是我们改革审理方式的出发点。”盐城市纪委审理室主任李士俊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盐城市建湖县曾有3名上世纪70年代受处分的党员到建湖县纪委上访,提出申诉。经过盐城市建湖县纪委的复审,发现这3名党员的申诉案件在事实、性质认定、量处方面并无不妥,受处分人不服申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办案时其合法权利未能得到保障。

  “被审理人法纪意识不断增强引起了地方纪委的思考。”盐城市纪委审理室主任李士俊说,过去搞案件审理,基本上是组织说什么,被审理人就认定什么。即使有申辩,也难以及时、真实、全面得到反映和采信。

  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员干部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审理人往往要问个为什么,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申辩的能力也日益提高,对证据的使用、定性的把握、条规的引证,被审理人往往有自己的看法,如果纪委不能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其不正确的说法解释清楚,案件处理后,往往会引来申诉或缠诉。

  “这就对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变被动为主动,由此催生了对审理工作透明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思考。”李士俊说。

  助辩制度的施行,保证了案件的质量,提高了处理案件的社会效果。近3年来,引入案件审理助辩机制后,到目前为止,盐城全市共处理3000多件案件,除司法改变性质的一起案件外,没有一起申诉案件。

  “党内助辩在盐城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效果。”李士俊说。

  好的开端

  在盐城,当一个党员被指认违纪违规后,他有很大的空间进行申辩,而且和过去最大的差异在于他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

  “《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纪检监察条规都明确赋予了涉嫌违纪的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辩权;党员违纪,其他党员还可以为涉嫌违纪的党员作证、辩护。”

  李士俊说,“我们的谈话助辩制度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文件精神是一致的。”

  在2003年底,盐城市纪委在建湖县进行对党纪政纪案件审理推行谈话助辩制度试点后,2004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可以说,除了党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提高,党内建设的大环境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促使当地党建工作日益健全完善。尤其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充分保障党员的各种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不断被强调。

  但目前这一做法还只是在盐城出现。其他地方在实际操作中,能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渠道仍然主要是召开对违纪党员处分的支部大会。但支部大会的讨论是根据纪委审理结论来进行的,实际上就是组织的意图,其他党员虽然有助辩权,但也仅仅是听听通报的事实,对案件缺乏更深入的了解,不熟悉党纪条规,没有事先准备,只能发表一些诸如“教育从严,处分从宽”等原则意见或者不着边际的意见,起不到真正的辩护作用。

  “在实践中,不少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受知识水平、党纪政纪条规熟悉程度和心里因素等方面的限制,需要他人代为辩护。”李士俊说。助辩实际上是对受处理党员干部的一种纪律援助,能充分保障受处理党员、监察对象行使好申辩权,保障其他人员为受党纪政纪处理的党员干部辩护的权利,是纪检监察机关防错纠错的一个重要保证。

  长期从事党建理论研究的浦东干部管理学院刘靖北教授认为,虽然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应享受诸多权利。但事实上,过去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在惯性下,很多党员甚至都不会主动要求自己的权利。再如党章中规定的宏观性,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让很多党员无所适从。此时,盐城实施的党内辩护试点便显得务实并具操作性,是个好的开端。-

  助辩制度内容

  目前盐城市党员助辩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委托化的助辩制。在审理期间,允许被审理人在本党组织内或本单位内,委托党员或公务员代为辩护;

  二是建立人性化的预约制。改变过去与被审理人谈话“限时定点”的做法,在与被审理人正式谈话一周前,预约谈话的时间、地点,并让其聘请助辩人员;

  三是建立公开化的咨询制。为使助辩人员为被审理人实施有效辩护,专门安排一周时间,给助辩人员作辩护准备,并赋予辩护人员应有的权利。其可持《助辩委托书》到审理部门咨询与案件有关的政策条规,查阅规定范围内的卷宗材料;

  四是建立民主化的谈话制。谈话时做到,对当场不能统一认识的申辩和助辩意见,告知本次谈话后进一步审理的程序;

  五是建立理性化的反馈制。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意见,一并写入审理报告中,提交组织研究;组织研究后,对采纳和不予采纳的意见进行再次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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