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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政策法律问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6:37 中国农业信息网

  1.国内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法律和行政规章主要有: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三是《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四是《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

  2.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一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二是保护和促进养殖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三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四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1)动物疫病防治的统一管理制度。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2)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具体目录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布。

  (3)动物疫病预防和免疫制度。一是农业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的预防办法;二是对动物疫病的预防要制定计划进行免疫。免疫分为强制免疫和一般性免疫。

  (4)储备制度。各级政府对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储备。

  (5)种畜、种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6)有关场所、工具的要求。动物饲养场、动物产品加工场、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应符合动物防疫的条件。

  (7)疫病监测制度。

  4.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从适用的行为看,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活动。包括:出于各种目的和需要进行的养殖活动;买卖、交换以及与经营紧密相关的活动,如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动物产品过程中的活动,如屠宰、加工等活动;以科研教学为目的,从事动物病料、致病微生物的保存、运输和使用过程的活动;以经营为目的从事的动物疫病诊疗过程中的活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从事的监督管理活动。

  从适用的主体上看,适用于从事饲养、经营动物,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领域从事上述活动的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无国籍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防疫监督管理、防疫工作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主要是动物和动物产品。

  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头、蹄等。

  6.如何理解“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通过采取以保护易感动物为主导措施的计划免疫手段,辅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等综合性防疫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发生的基本指导思想。

  其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国家依法确立的预防动物疫病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其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地建立动物疫病防治的制度、措施和规定,促进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其二,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动物传染病和人类的传染病一样,只要采取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健康或易感动物群体的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其三,确立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这是根据我国动物饲养的实际情况和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及多年防制工作的经验而提出的。

  7.什么是计划免疫制度?

  计划免疫制度是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的防治措施,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制度。对列入农业部规定疫病病种目录的疫病,国家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计划免疫制度包括三个基本环节:首先,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制定免疫规划、计划,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其次,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规定免疫规程、标准,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操作;第三,对免疫效果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免疫效果。通过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达到有计划按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动物疫病分为几类?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

  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

  9.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哪些?

  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首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是:负责落实地方防治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具体讲,报告主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饲养、屠宰、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动物疫病诊断单位和个人;

  (3)从事与兽医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

  (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2.我国禁止经营哪些动物、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经营以下的动物、动物产品:

  一是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的动物疫病有关的;二是疫区内易感染的;三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是染疫的;五是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是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13.如何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精液、羽、毛、绒、内脏、骨、血等)均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规定执行;对于动物排泄物、垫料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等物品均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14.何谓动物疫病监测?

  为保证动物、动物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标准,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验程序、方法和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检测,并依据结果进行处理的一种措施。

  15.何谓动物疫情监测?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的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对饲养的畜禽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疫病监测,从而掌握动物疫病发生的种类、规律、趋势的过程,称为疫情监测。

  16.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代作处理”的问题?

  代作处理是指违法行为人不履行义务时,该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并向违法行为人收取必要的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也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当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改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依法代作处理。违法行为人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代作处理行为;如有拒绝、妨碍、阻挠代作处理的,应作为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论处。而且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代作处理费用,包括代作处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该规定是为了避免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防疫义务而导致疫病的流行,从而造成更大危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警告、拒不改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是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二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三是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违法当事人拒不交纳处理费用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17.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以下几项:

  (1)有逃避检疫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的,如明知某类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其实施检疫,但却故意采取藏匿、蒙骗等手段躲避动物检疫员实施具体的检疫工作的;

  (2)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动植物检疫法》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1)对违法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没有检疫证明”?

  没有检疫证明,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未经法定机构检疫,或者虽经检疫,但检疫不合格而没有取得检疫证明;二是虽持有检疫证明,但检疫证明非法定机关签发、非法定格式、超过有效期、有伪造或涂改情况、证物不符,也属于没有检疫证明。

  19.国家如何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管理?

  根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进行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发证管理和监督,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违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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