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资本下的工会如何发挥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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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9:45 南风窗 | |||||||||
□常 凯 毫无疑问,全球化是我们讨论工会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经济全球化目前已经不仅是一种趋势,而且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现在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全球化,而是要怎样的全球化。 目前的全球化,其实质是资本的全球化或全球的资本化,资本在全球流动无障碍,资
现在经济发展的好处和利益基本上都被资本特别是跨国资本所占有,而作为社会财富直接生产者的工人阶级,在强大的国际资本面前,处境却每况愈下。工人失业增加、工资减少、劳动条件恶化、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水平降低,已成为全球工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有工人阶级同样面临的问题。 全球资本下的“有限”工会 中国已经加入了WTO, 目前正在进行着市场化的经济改革。中国已经是资本全球化中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中国的劳动关系正在迅速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中国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已经是一种雇佣性的劳资关系;而且中国的劳动关系已经与国际劳资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在市场化的改革中,工人权益被侵害,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这种被侵害,在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一些有权力的人侵吞,而大批工人被迫下岗失业;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老板们追求利润的冲动,使得工人超时工作、工资低下、劳动条件恶劣的现象,在许多工厂都普遍存在。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通过工人的组织力量,特别是工会来维护工人的权益,便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这也是中国的工人们所面临的问题。 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中国工会实行一元化的体制,即只有一个全国性的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截至2003年,全总有90.6万个基层工会、12340.5万会员。46.5万名专职工会干部。其组织庞大为世界之最。在计划经济时期,工会的作用主要是在党的领导下帮助政府和企业搞好生产并负责工人的福利和教育。但市场经济的实施,要求工会必须转变自己的职能,即工会要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将维护劳动者利益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能,而这一点已经被中国的《劳动法》和《工会法》所规定。应该说,中国工会在近几年也在努力实行这种转变,工作重心也在努力适应法律的要求,如工会积极参与劳动立法、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厂务公开和民主参与以及帮助特别困难职工等。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工会在劳动者保护方面也作了一定的工作,但其作用还是有限的。这主要表现在,许多企业至今还没有成立工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的中小型企业。到2004年,中国的工资劳动者已经超过了3亿人,按照目前的工会统计数字计算,工会的覆盖率还只是1/3强。另外,目前已经建立的工会,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能够发挥保护劳动者的作用。更有甚者,个别被雇主控制的工会甚至站在雇主的立场上来对付工人。所以,目前中国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形成一个以工会为代表的集体劳动关系。 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劳动争议持续上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从1994年到2003年,劳动争议总数量由19098件增长为22.6万件,参与劳动争议的总人数由77794人增长为80万人,增长率为10倍左右。需要关注的是集体争议件数只占劳动争议总数量的6%左右,但集体争议人数却占劳动争议总人数的2/3左右。然而,这种集体争议并非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提起的,而是由劳动者自发提起的。这一数字很具体地说明了目前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状况,也说明了中国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工会向谁负责 中国工会的这种状况是由中国工会的体制决定的。目前的中国工会,仍然是一种官方性质的行政化组织,工会领导基本上还是实行由上级或行政委派,而不是由工人选举,工会官员主要是向上级负责,而不是向工人负责。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对此,有人提出在中国实行多元化工会,但在目前中国的政治框架和法律框架下,这种主张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们必须采取一种更务实的态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一个必需的选择是,必须要推动工会自身的民主化,特别是通过直接选举工会领导来使工会向会员负责。 对于工会的这种要求,并未超出现行法律和工会规范性文件关于工会的规定。《工会法》明确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中国工会章程》也规定:“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应该说,中国工会历年来一直在努力进行这种尝试。但从实际状况看来,工会内部民主选举的成效并不显著,目前中国工会负责干部的产生实际上主要还是“任命制”或“委派制”。这种状况,决定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难以真正向会员负责,而只能向任命或委派他们的上级负责。由此看来,在中国工会内部推行民主化,是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和前提。 工会要代表和维护劳工权益,还必须在组织上克服和杜绝“老板工会”的现象。雇主控制和介入工会的问题,在中国许多私营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国际劳工公约明确禁止的不当劳动行为,在一元化的工会体制下,实际上是对于工人结社权的侵害和剥夺。因为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成立了一个工会,即使这个工会并不代表工人的权益,工人也不可能再成立第二个工会。因而工会必须是劳动者的工会,应该严格禁止雇主介入和控制工会,禁止老板工会的存在。对此,我国的《工会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即是防止雇主介入和控制工会的限制性规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工会干部并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反而认为老板介入工会有助于工会开展工作,并将这一做法当成是“中国特色”,加以宣传和推广。这是一种需要纠正和克服的倾向。 工会要在维护劳工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一个直接的要求就是要将劳动法律和劳动标准的实施作为自己的中心工作,这些工作的内容应该包括在就业、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会不仅要在宏观政策方面提出自己的主张,而且还必须考虑如何直接帮助那些权益被侵害的工人。要做到这一点,工会应该在工作内容上进一步进行调整。这主要表现在工会工作主要是围绕劳动标准的实现而开展的。 在中国现实的情况下,工会还不可能像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那样,可以利用自己的力量和影响来为工人争取更多的利益。中国工会的工作还只是保障和维护法律所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通过国家劳动标准而确定的。围绕劳动标准的推行和实施开展工会工作,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要求。 提高工人权益不能只靠工会 但中国劳工利益的保障,在目前仅仅依靠工会是不可能完成的。更重要的是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必须要将劳工利益的保护,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不能只是关注经济的发展,更不能以牺牲劳工的基本利益来换取经济的发展。 所幸的是,政府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去年以来,政府所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的主张,即是对于以往忽略工人权益的现象的一种矫正。 需要提出的是,如《国际歌》所讲,工人阶级的解放只能靠自己。中国的市场经济刚刚经历了十来年,中国工人阶级还处在一种历史过渡中的不成熟状态,还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阶级意识和组织意识。一些工人的意识还停留在过去的时代中。而一个真正的工人工会的出现和政府劳工政策的相对公平和完善,有待于一个成熟的和独立的工人阶级作为基础。要实现这一点,显然还要有一个相当艰难的努力过程。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该文依据作者于2005年6月在英国维尔顿庄园举行的“全球化:新型国家与工会”会议时的演讲。) 相关专题:南风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