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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警贼勾结案一名被告请求使用测谎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1:24 新京报
成都警贼勾结案一名被告请求使用测谎仪

资料图片:嫌犯被押送进法院 (图片来源: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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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贵阳12月5日电(记者何云江)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5日对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作出宣判,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张保观等11名涉案警察3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警察向小偷按人头收取“班费”

  此次接受宣判的11名被告人均为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火车站铁路派出所原民警,分别于2005年3、4月间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决定实施逮捕。6月,根据有关规定,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案件指定由贵阳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审查起诉。鉴于本案的特点是警察以警组的形式与盗窃团伙相勾结犯罪,11名被告人被合并为3案分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成都火车站铁路派出所4个警务队共12个警组,轮流在站台、售票厅、候车厅等处值班。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间,张保观、李东升等11名被告人为牟取私利,经共同或分别与他人共谋,利用工作之便,在明知赖俊成、王平、欧建、吕林富等人系“

宜宾帮”盗窃犯罪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将其放入火车站候车厅实施盗窃活动。他们对盗窃分子按人头收取“班费”,如果有旅客报案,所得财物折款在1000元以上时,还要按比例收取“烤火费”,由参与作案的警察私分。其中最少的获得赃款数千元,多的数万元。

  11人被判徇私枉法罪

  各被告人在收取保护费后,则对扒窃分子听之任之,放纵其盗窃旅客财物,致使一些盗窃分子长期在火车站候车厅扒窃作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身为人民警察,放纵盗窃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置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于不顾,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情节严重,应以徇私枉法罪依法惩处。

  此次一审判刑的11名被告人中,张保观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冯桃、宋宁、彭勇、林维、智勇、李东升、崔少峰等7人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余接正锦、金国玉、程辉等3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5年。

  现场特写

  一被告请求使用测谎仪

  昨天上午9时,法警先将被告人崔少峰、李东升、宋宇3人带进法庭。

  公诉机关首先出示了崔少峰的谈话笔录。笔录里,崔少峰承认与警长宋宇等伙同放“宜宾贼”进入候车室盗窃旅客财物、收取“班费”分赃的事实。崔少峰在陈述中说,自己主动坦白罪行,交代了许多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随后,控辩双方进行了辩解。

  10时许,法庭对智勇、彭勇、金国玉、林维4人进行第二轮审理。期间,公诉方称,彭勇检举揭发的内容没有材料证明,相关证人未得到证实,部分检举内容属于公安已掌握事实,因此认为不属于法定从轻的范围。彭勇对此提出异议,他辩解称,自己于2004年3月向所领导汇报情况,提供的名单上有多人,现在没查出来不能代表没有,应该重新调查。另外,彭勇请求在调查过程中使用测谎仪。

  判决结束后,除了3名被判缓刑的被告不要求上诉外,其余8人均要求上诉。

  《贵州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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