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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反洗钱“线人”制度亟待建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9:44 新京报

  针对日益猖獗的经济犯罪,我国目前正在制定《反洗钱法》,全面遏制洗钱犯罪、减少洗钱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由于洗钱行为的隐秘性,这类犯罪现象很难被发觉,因此,加强洗钱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在应对洗钱犯罪行为的刑事对策方面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我认为,在各种反洗钱的应对措施中,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线人”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应当引起有关立法部门
的重视。

  没有“线人”的深入虎穴,洗钱体系势必难以掌握

  建立

反洗钱“线人”制度十分必要。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鉴于这四类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典中,对其都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也正因为刑法的打击力度,司法实务中,这几类犯罪现象往往表现出很强的组织性,很高的集团化程度。

  这种强组织性和高集团化程度又常常具体化为内部组织严密的犯罪网络。因此,如果不打入这些犯罪组织的内部,不深入到这些犯罪网络之中,无法对这些犯罪组织进行毁灭性打击。就反洗钱犯罪而言,没有线人的“深入虎穴”,势必难以了解和掌握这些犯罪组织严密的洗钱体系。

  “线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有待明确

  那么,如何建立洗钱“线人”制度呢?我认为,首先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线人”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充当“线人”者多冲着提供有价值线索之后的“奖金”而来,他们的成分十分复杂,有的本人就是犯罪分子。面对这样一群客观存在并对打击犯罪发挥了特殊作用的特殊群体,法律需要给他们明确定位。我认为,就洗钱犯罪而言,法律上的“线人”,应当包括不属于警察的上述为案件侦破工作提供情报的人。同时,法律上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不同种类的“线人”,例如,单纯的不打入犯罪组织内部的“线人”和打入犯罪组织内部的“线人”(或称“卧底”)。承认“线人”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一定的特殊权利,是建立反洗钱“线人”制度的基础。

  其次,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线人”,在制度上赋予其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线人”的存在,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定的疑难问题。

  例如,“线人”在跟踪侦查对象时遇害,算不算“因公殉职”?“线人”在提供线索的过程中能不能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有关情报和信息?如果“线人”采用了非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考虑“线人”的特殊性并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回答。我认为,应当加强对于不同类型“线人”的研究,在立法上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线人”,根据其类型和特点,设置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充分保护“线人”合法和正当的权益,另一方面,又防止“线人”可能出现的权利滥用。

  “线人”的补偿制度具有特殊性

  再次,必须明确“线人”的奖励制度,同时,建立“线人”补偿制度。“线人”在提供情报和信息后,应当如何奖励,这是一个直接影响到“线人”制度良性运转的关键问题。对此,应当出台相应的规定,从法律上保障“线人”获得奖励的权利。我认为,对于“线人”的奖励,应当以“线人”所提供线索的价值为基础,适当考虑获取线索的成本支出。但是,“线人”所获报酬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定性为行政奖励,而不应当按照民事代理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处理。这是因为,“线人”与有关的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不是民事代理,“线人”提供线索纯属自愿、自发。同时,他们之间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因为“线人”不属于国家

公务员,也不属于国家机关授权和委托的人员,因此,他们不能按照公务员和受有关机关委托的人员对待。但是,也必须考虑到“线人”本身的特殊性。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高风险职业,为了鼓励“线人”提供线索,应当在法律上保障他们的一些基本利益,例如上文提到的在提供线索过程中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国家应当提供一定的补偿。

  “线人”的司法豁免制度至关重要

  此外,还必须建立相应的司法豁免制度。“线人”,在获取有关线索和情报的过程中,如果采取了非法的手段,或者涉及到了犯罪活动,应当如何处理,是建立“线人”

  制度的又一重要问题。我认为,由于“线人”身份的特殊性,他们不同于警察等侦查人员,也不同于普通的公民(这是为什么法律应当对其特殊保护的原因所在),需要在法律上设计出“线人”的司法豁免制度。对于“线人”的司法豁免,并不是说法律认定“线人”的这些活动都是合法的,而是要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为“线人”在获取有关线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一些越轨行为,建立起免除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当然,在另一方面,也必须限制“线人”对此豁免制度的滥用。如果“线人”的有关行为是不必要的,或者与获取线索和情报无关,那么,他不应当享有这种司法豁免权。

  最后,应当建立相应的“线人”保护制度的程序规定。例如,对于“线人”地位的认定,对于“线人”因“线人”

  行为而受到的伤害补偿,对于“线人”的奖励种类及幅度,司法豁免行为的范围及认定,都需要进行相应的程序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应当成为“线人”从事相关活动的保障性规定,它在约束“线人”的同时也约束有关的侦查机关,使“线人”的实体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得到程序上的有力保障。

  □陈云(北京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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