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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杂志:聚焦物权法的人权核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5:20 《小康》杂志

  民事权利的核心是财产权利,财产权利的核心是物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物权就是保护人权。今年以来《物权法》草案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从它立法的方式到具体的条文到它几次审议都没有通过,都不难体会出其中的人权精神。

  采写/《小康》记者 杨名

  物权法草案并没有像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那样在2005年10月份的十届人大常委会上被审议通过,其实这次对物权法草案的审议已经是第四次了。按照既定程序,物权法草案还要在12月份再次审议,倘若通过,有望在2006年提交“两会”。《物权法》因为其关系到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大众的切身利益、又因为物权法是一部旨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而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重视。

  开门立法彰显民主

  2005年7月10日,经过三次审议的新的物权法草案公布于全国人民面前,并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刘武俊认为这一举动是立法民主化的一大典范。回顾中国的立法史,迄今为止,只有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婚姻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出台,公开向社会征求过意见。物权法,是第十二部。

  近年来,中国的立法民主不断向前推进。几乎每一件法案的起草都采取专家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的意见。有的法案还由立法机构直接委托社会研究部门起草。对于调整重要社会关系的立法项目,地方人大常委会还经常召开听证会,让不同利害关系方发表意见。

  刘武俊在接受《小康》采访时表示,法律属于立法机关提供的特殊的“公共产品”,这种特殊产品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法律这种“公共产品”应当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

  虽然开门立法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有效推进,但是如何使民意更多进入法律内容中,还是理论界和立法界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物权法草案历经40天的全民征求意见,共收到11543条意见或建议,在此基础上,物权法草案四审稿作了七个方面的修改,涉及农地征用、城镇民宅征收(迁)等与民众财产权利息息相关的内容。不必讳言,被采纳的建议是很有限的,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可以看到了立法民主乃至广义的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小步推进业已具备了广泛的社会基础。有专家称,若能沿着这条路稳步前行,国家治理由先前的“管制”为主逐步向“善政”过渡,最终实现“善治”是应该具备可行性的。

  扭转所有权等级论

  新的物权法草案借鉴和吸收了主流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保护物权方面的司法实践,对已经报露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它的内容涵盖了物权法律制度各主要方面,尊重和保障了物权的精神。

  其中一个突出的亮点就是在新的物权法草案里面扭转了所有权等级论,第一次把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放在平等的地位上一起保护。在草案的第47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这简单的50个字表达出不寻常的意义。比较1986年《民法通则》里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很大的不同。《民法通则》对于保护国家所有、集体、公民的财产有不同的表述:在第73条里面《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从这三种表述不难看出这里面的等级层次来,而在新的物权法草案里面却改变了这一情况。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俊海教授在接受《小康》采访时表示:“所有权等级论在新的物权法草案里面得到扭转,是一件非常值得肯定的好事情!”

  农地承包权由债权到物权

  在新的物权法草案里面,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被作为用益物权来规定。目前,中国土地承包制下的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基本是以债权方式进行,即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经营权。虽然就财产而言,无论是债权方式还是物权方式均可以达到利用他人客体物的目的。但两种方式比较起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物权更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利用关系,保护农民利益。因为债券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说以合同方式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利,在体现了承包户的意思自治的同时,也为发包方得以任意侵犯承包户的合法权利提供另外极为便利的途径。这样容易导致债权的不稳定性及纠纷的发生,这会严重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最终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有关专家认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在物权的性质上就会更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

  例如,基于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承包户可以在权利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时候直接追及第三人处,请求返还。但若是基于债权性质,即使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但在法律救济上承包人只能向发包方请求,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另外,新的物权法草案用整个第十章的内容来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刘俊海教授在接受采访时称这“是献给广大农民的大礼包”。如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

  专家认为,这些规定细致现实,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并且这些规定可以鼓励农民迁入城镇、有利于兴农富农。刘俊海甚至建言,应该取消承包期限的限制,使得这种承包经营的权利可以代代相传。

  虽然物权法草案是在继保护私有财产条款写入宪法后,首次以单行法形式详细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草案,虽然它经过多次修改、四次审议,虽然它本着立法民主、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大限度的保护了物权,但是并不能说它已经很完善了,该草案还在进一步的修改讨论完善之中。所以它没有通过10月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那么,物权法草案还要做哪些方面的改进呢?

  第四次审议为何未通过

  对为什么物权法草案尚不能通过,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作了重要讲话。细细品味他对物权法草案修改提出的三点必修坚持的原则和要求,可以预期最终出台的物权法一定会成为更具有人性、更加合理和科学的法律。

  第一点关系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吴邦国强调物权法应该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关于物权法的定位,学术界也有争论,有人提出所谓集体和国家财产权,无非是私人财产权的各种集合形式。换句话说,就是认为在物权法的逻辑中,集体和国家的财产权,是且只能是个人财产权的衍生品。对于这样的观点,人权基金会常务理事、人权问题专家冯卓然教授在接受《小康》采访时表示物权法的制定不能离开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不能离开中国的国情。他说赞成把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但是决不能把国有财产私有化。如果把国有财产变成个人财产,再去保护它,这就涉及到我们国家性质的问题。

  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这也正是吴邦国委员长强调的第二点要求,就是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在近几年的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借着国企改制侵吞国有资产的典型事例不断发生。甚至有人形象地称之为“自办一个企业不如收购一个企业,外部收购不如和管理层一起收购”。鉴于此,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2005年3月份曾经明确表示大型国有企业不搞管理层收购,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也要区别情况。冯卓然认为国有财产的保护涉及到人权问题,因为国有财产是全民的财产,如果国有财产流失,那么就是每个中国人财产的流失,这就侵吞了我们每个人的财产权,国有财产流失的实质就是把人民的财产变成少数人的财产,实际上就侵犯了全中国人民的人权。怎么保护国有资产?怎么不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同时不让侵吞国有财产的人浑水摸鱼?这些都是物权法草案在修订过程中要仔细考虑和研究的。

  此次的物权法草案在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上有所进步和提高,但是吴邦国委员长还是强调物权法草案的进一步修改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意味着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在这方面还不够完善,还将进一步规定和完善关于维护农民利益的条款。这之中涉及到很多具体和复杂的问题,物权法的出台也许还要经历一段时间。-

  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所有权则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产生的。

  用益物权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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