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法律也“管”不住春运涨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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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11:45 燕赵都市报 | |||||||||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保专业委员会在12月29日召开的“春运出行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律师对春运期间铁路客运票涨价的依据提出质疑,呼吁政府应力促在春运问题上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实现公平合理的春运消费(《法制日报》12月30日)。 说到公平合理,我想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约束。因为,只有法律才能捍卫公平。可是遗憾的是,春运消费却突破了法律权威和严肃性。
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铁道部与国家发改委在2002年举行了一次听证会,但该次听证会流于形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此后有关部门再没有举行过听证会,票价却年年上涨。 春运说涨就涨,要涨多高就涨多高,根本无须征求民众的意见。这无疑反映出了“铁老大”的强权色彩和垄断地位。其次,也说明了政府民主行政能力的缺失。政府作为铁道部门的主管,应该加强监管和监控,这是制约部门利益扩张的重要关口。 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调整和约束了过去政府部门的审批行为,也成为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过去常常讲的是依照哪法哪条哪款,本部门有权审批,有权收费。现在不行了,审批之前,首先要想的是行政许可法,是有权没权批,该怎么批。可这两年的春运涨价与《价格法》、《消费者权益法》都有较大冲突,那么审批部门为何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止春运票价乱涨价呢? -程春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