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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怒追自己的“死亡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9:4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记者王敏

  2005年底,山东威海飘起鹅毛大雪,威海打工多年的黄希兰丝毫感觉不到这场瑞雪的欢快,她的心情抑郁——自 己一个大活人,怎么成了被“死亡证明”的死人……

  住宿暴露身份注销隐情

  12月26日中午,记者来到36岁的黄希兰家。她向记者陈述了自己的“死亡”历程。

  黄希兰老家在吉林省抚松市,母亲早逝。1985年,16岁的黄希兰只身前往山东莱西投靠亲戚。在那里,黄希兰 结识同村比她大4岁的张骞。两家人按当地风俗在1987年春节前为他们举行了婚礼。时年黄希兰不到17岁,张骞21岁 ,都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婚姻登记。

  1992年,黄希兰将自己的户籍由吉林抚松迁到了莱西县李权庄镇北仰岚岭村。

  后来他们有了一对子女,生活拮据起来。夫妻间经常争吵甚至打骂,张骞酗酒后一言不合便殴打黄希兰。

  2000年,对家庭失望的黄希兰与几个小姐妹到威海市一家海产品加工企业打工。

  2005年4月,她和几个同伴到外地加工鱼干。住宿时,旅馆的服务员告诉黄希兰,说她的身份证通过网上查证有 问题。

  回到威海后,黄希兰把这件事告诉了一个莱西同乡。同乡回家时打听了此事。结果让黄希兰惊诧不已:“你的户口被 开了死亡证明,已经注销了!”

  村委会一纸证明说她“死”了

  自己活得好好的,怎么会突然“病故”了?是谁给自己开了死亡证明并注销了户口呢?黄希兰赶紧给家里打了个电话 ,让女儿拿出户口本查看。女儿的回答让黄希兰心惊肉跳,户口簿上黄希兰一栏明确地记载着:2004年12月26日病故 。

  “问题真的严重了!”黄希兰连忙赶回了老家,直接找到派出所查询。

  “你看这人已经病故了。”接待她的女警官指着黄希兰的户籍资料解说。

  “怎么会病故了呢?我就是黄希兰!”黄希兰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给面前的女警官看。

  根据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派出所注销户口都是有死亡证明的,那么到底是谁给黄希兰开的死亡证明呢?民警赶紧从 档案里查找原始资料。

  过了一会儿,黄希兰被告知,开出死亡证明的是她所在村的村委会。

  黄希兰纳闷:村委会为什么会莫名其妙地把自己“证明”死了呢?

  经派出所民警进一步查实,注销户口申请档案中还附有黄希兰丈夫张骞于2004年12月20日写给北仰岚岭村委 会的一份申请报告:“因妻子黄希兰外出七八年,多次寻找无下落,后来经查已病故在外……特申请村委会出具黄希兰死亡证 明。”

  丈夫让活着的妻子“死亡”

  原来注销户口的竟然是自己的丈夫!伤心、愤怒使得黄希兰话都说不出来。

  黄希兰立刻赶回了村里,找到了计生主任栾淑芬追问。

  栾淑芬看着黄希兰也十分意外:“张骞说看着你死了!”

  怒不可遏的黄希兰赶回家里。“妈!爸爸在外面又有了一个新家!”黄希兰一听孩子如此说,一阵眩晕。

  “我回到家里一连几天一病不起,没想到自己的丈夫会给我开死亡证明!”不久,有人告诉了黄希兰一个更让她难以 承受的消息:“张骞与一个比他小10岁的姑娘又登记结婚了,还生了一对双胞胎儿子。”

  那么,张骞到底是如何将活生生的妻子黄希兰变成“死人”的?户口注销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他又是如何得 手的呢?

  2005年12月25、26日,记者两次到莱西李权庄镇北仰岚岭村调查采访。

  两位关键人物——北仰岚岭村委会主任张俊杰、村计生主任栾淑芬在村里无影无踪。

  12月26日中午,记者陪着黄希兰到她家里察看。黄希兰的家,两扇大门被两把铁锁紧紧拴住。黄希兰弯下腰,从 门缝往里瞅着,看着看着她突然眼圈发红,一脸惆怅。

  “自从我发现张骞出具死亡证明后,他再没住在这里了。”黄希兰告诉记者。

  警方注销了活人户口

  2005年12月26日,记者前往李权庄派出所采访了该所所长乔守福。

  乔所长称,派出所依据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接受黄希兰丈夫张骞持村委会证 明申请注销黄希兰的户口,是合法的。派出所经调查发现注销户口错误后,立即为其恢复户口并告知了当事人。同时对张骞依 法做出治安处罚,并责令北仰岚岭村委会严格户口管理,履行户口协管的责任。

  记者在李权庄派出所看到了张骞编造的黄希兰死亡申请。记者还查阅到了该所民警2005年5月24日向北仰岚岭 村计生主任栾淑芬制作的笔录。

  栾淑芬在这份材料中称:“2004年12月26日上午,张骞到办公室找我,说黄希兰在外面死了,要给她注销户 口,我问他怎么死的?张骞说病死的,我再问他别的情况时,张骞不太高兴。正好书记张俊杰也在办公室,张书记说既然病死 了,就给他开死亡证明吧。我就给他出具了死亡证明。”

  就这样,凭着书记的一句话,一个大活人莫名其妙地死亡消逝了。

  记者在李权庄派出所还查阅了张骞、黄希兰及其子女的原始户籍资料。该户户籍档案显示,户主为张骞,婚姻状况一 栏明确记载:“已婚。”黄希兰,“与户主关系”一栏记载:“妻。”

  虽然,李权庄派出所恢复了黄希兰的户籍,同时对张骞的行为作为治安案件立了案,并做了相应治安处罚决定,但是 由于张骞至今杳无音信,派出所无法对张骞执行治安处罚。

  派出所涉嫌违法行政

  那么,张骞在整个造假过程中应该到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黄希兰与张骞20年的共同生活是同居呢,还是属于 事实婚姻?张骞的再婚行为是否涉嫌重婚罪?黄希兰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华东政法学院民法专家沈幼伦教授认为: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一个时间界限。在1986年3月15日颁布的《 婚姻登记办法》中,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具有婚姻外观,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同居时双方均 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属于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则就再无事实婚姻了。 只要没有登记,不管男女是否具有婚姻的外观,都视为非法同居。

  其次,如果要申请一个失踪人员的宣告死亡,应向法院申请,但张骞却向派出所提出,这是错误的。派出所在没有有 效的死亡文件的情况下(医院的死亡证,或法院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就办理了黄希兰户籍的注销,这是严重违反了《户籍管 理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

  如果张骞明知黄希兰在他乡生活,却故意向派出所提出申请,从而实施登记结婚,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张骞与黄希 兰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再次结婚构成重婚罪,黄希兰可以追究张骞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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