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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桂芝案谈死刑存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1:45 民主与法制时报

  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因受贿七百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人认为,受贿数额如此巨大,社会影响 如此恶劣,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中国的死刑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其实,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判决早露端倪。有学者指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目的就在于严格控制死刑案件 的数量。更有学者直言不讳,认为其目的就在于从司法实
践上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判决。

  实际上,法律上的死刑制度和司法实践上的死刑判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许多国家法律上都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死刑判决很少发生。这样做并不是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是国家赋予了司法机构和司法官员自由裁量权。  

  但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在我国经济犯罪被告人往往是政府官员,如果在经济犯罪中取消死刑判决,那就意味着政府官 员不需要接受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事处罚。表面上的平等变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从理论上来说,取消经济领域中的死刑判决 ,有利于保护人权,结果却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在老百姓看来,如果不将贪官污吏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那么, 用不了多久,这些贪官污吏可能就会保外就医,走出监狱,过上舒适的生活。所以,我们在讨论死刑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从法 条中抬起头来,追求死刑制度背后的终极关怀问题。

  (东方早报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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