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监狱“夫妻房”不应是“偷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4:41 山西晚报 | |||||||||
□朱述古 [新闻回放]据本报今日报道:今年春节,北京女子监狱将开设同居会见室,届时将挑选12名女犯与探监丈夫同居24小时。监狱有关负责人表示,“同居会见”是指允许女服刑人员与前来会见的配偶同居。
对于北京女子监狱这种举动,网络上的民意可谓毁誉参半。支持者赞许这是给予女犯的人性化待遇,反对者称这是对法律的越界,是对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庭的不公正。我以为,对此事应该更多地从规则层面来考量。监狱方面承认,按照目前我国劳教工作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但是对监狱的同居会见,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北京女子监狱开设的同居会见,确实是法律之外的一个“创举”———罪犯毕竟不是劳教人员。 那么,即便承认探监同居体现了对罪犯人性需求的尊重,笔者也不敢轻易表现出称颂的态度。何况,该监狱目前有近千名女性服刑人员,这次能有幸与丈夫同居的仅有12名。尽管该监狱目前正在制定相关标准,但仍然难以让人放心。监狱是执行而不是制订法律的单位。既然“探监同居”没有法律依据,相关条件和标准也就成了无本之木。这样,谁又能保证这一制度执行的公正呢? 同时,因为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单个监狱出台这种规定尽管体现了人性化努力,但公平性也将大打折扣。北京女子监狱允许“探监同居”,那么其他女子监狱的罪犯有这么幸运吗?既然,女罪犯可以与前来探监的丈夫“同居”,那男罪犯是否可以要求与探监妻子“同居”? 应该承认,在现代法治背景下,监狱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处于一种“宽严皆误”的境地。一方面,监狱是接受惩罚的地方,罪犯当然不能享有正常人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除去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之外,罪犯的其他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如何界定惩罚的底线和罪犯的应获权利和应得待遇,这迫切需要法律做出明确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