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公务私办”岂能逃出刑法“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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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4:42 山西晚报 | |||||||||
□马国川 [新闻回放]据本报今日报道:1999年六七月,时任黑龙江省省长的田凤山,接受担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马德10万元人民币,目的是帮助解决绥化地区广播电视综合楼建设资金事宜。在田凤山一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马德给田凤山送钱并不是为了自己谋利益,而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因此没有认定这个情节是受贿。
田凤山接受马德10万元人民币,仅仅因为“马德给田凤山送钱并不是为了自己谋利益,而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就认定这个情节不是受贿,实在让我们感到莫名其妙:收受10万巨款竟然不属于受贿,那么还有什么算是受贿呢? 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仅仅按照字面的意思推理,因为田凤山接受10万元人民币,目的是帮助解决绥化地区广播电视综合楼建设资金事宜,而并非为马德个人谋取利益,仿佛确实不属于“受贿罪”。但是,如果这样理解,未免过于狭隘。 因为,这不但是一个司法解释的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受贿罪的处罚范围,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廉政建设的大问题。帮助解决自己辖区内的公共建设资金问题,本是一省之长职责的公事,可是在田凤山那里非得公务私办,一手办公事,一手拿赃钱。目前,像田凤山这样,通过公务私办攫取钱财,已经成为许多贪官们捞钱的一条捷径。 而公务私办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私利化,就是在正当的公务活动中,进行权钱交易,属于不折不扣的腐败行为,理应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而不该在刑法的“射程”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