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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误读了对囚犯的人性关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0:18 新京报

  作者:欧阳志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我国监狱目前关于在押罪犯“人文化管理”、“人性化关怀”的举动不少,除团聚同居外,还有罪犯结婚问题、探视问题、饮食问题、捐赠问题等等,应当说在实践中是受到欢迎的,但因理论上没有共识,常常成为学者们“困惑”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狱制思想(西方启蒙时代结束以前也大致一样),监狱就是“肃威立敬”的,关押的都是“宵小之徒”,奉行重刑主义理念。

  从这个角度出发,任何对罪犯的“关怀”都是“人性化”的,都是可能招来批评的。

  而按照现代刑罚观念,流刑、肉刑废除了,死刑也要废除。监狱的惩罚就是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即我们说的自由刑,除人身行动自由权以外的权利,都是自由刑所不能剥夺的权利。这种认识的背景是社会对犯罪、对罪犯认识的加深。犯罪并不是完全个人主观理性的原因,有众多的社会背景,人人都希望幸福地生活着,罪犯也一样,所以,在一定意义上罪犯本身也是受害者。从这个角度,对罪犯的“关怀”就会理解成是归还其不当剥夺的必然。

  监狱管理的特殊性在于,监狱与罪犯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刑事法律关系,但狱政管理的运作,其实又脱不了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在刑事法律关系里如何运作行政法律关系,考验监狱人的法律素养和智慧;如何看待这种运作,则检测着看待者的法律价值判断。目前在学界和监狱实践界一般认为,一,不能把任何人作为工具,故而不宜把罪犯当作警戒别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因此认为“严格”而不让罪犯团聚同居是不合法理的;二,罪犯行为能力的不存在不表明权利能力的丧失,不能团聚同居不等于不可以团聚同居;三,所谓“人文化”、“人性化”如果真是“人文”“人性”的,那就应当是尊重罪犯作为主体人的必然而不是外界赐予的。

  所以,关于对以罪犯团聚同居为代表的一些“人性化”举措的争论,我们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问题,而是狱政管理秩序本位向权利本位转换的特定时期的特定问题,或许20年后将不会有这个问题。有的只是法律观念的冲突,观念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这种观念冲突又表明了我们的现代社会还有法律工具主义存在———运用现代法治的理论逻辑,却忘记了现代法律权利保障的最高宗旨,用批判的武器代替武器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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