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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税不能漂白丑陋的择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1: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赵志疆

  自今年1月起,国内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一律要按规定缴税。1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京华时报》1月25日)。

  高级中学收取择校费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因此对这一部分收入征税,应该没有什么异议。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并不是只有高中在收取择校费。

  1995年,有关部门发文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现象,判定“择校生问题已经由高中阶段波及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和小学”,明确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必须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时至今日,这一方针迟迟难以得到贯彻,择校费不仅在中小学中无限蔓延,甚至还已经波及到部分幼儿园。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择校费”征税,其负面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纳税人与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纳税人有义务向国家缴纳税款,国家则有责任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中小学收取“择校费”的现象虽然比较普遍,但绝大多数学校都知道这种做法是违规行为,因此遮遮掩掩地百般掩盖。如果“择校费”缴税既成事实,学校会不会因此而觉得有了收取“择校费”的理由,收起费来更加理直气壮、毫无顾忌?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面对这样一个情况特殊的“纳税人”,究竟应该给他们提供一种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呢?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义务教育体制是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管理体制。如果一所学校出现乱收费问题,按照规定要向其上级行政教育部门反映,以求得问题的解决。如果学校所收“择校费”做到了照章纳税,那么,行政教育部门接到反映之后要对学校进行调查的时候,会不会因为学校要求“保密”而受到税务机关的拒绝呢?倘若果真如此的话,“缴税”岂不是成了学校违规收取择校费的保护伞和防弹衣?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的危害尽人皆知,有人甚至认为这种现象已经动摇了义务教育的根基。虽然由于种种实际困难,中小学择校费问题一时还难以根本解决,但是很多地区都曾经明确表示,随着教育的发展以及学校均衡化的建设,这类现象终将取消。如果“择校费”缴税被当作一种制度规范下来的话,中小学收取择校费是不是也将会因此而变得“规范化”和“制度化”?如此一来,彻底清除此类现象岂不是要变得更加遥遥无期?

  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最主要的功能是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其本身并不具备竞争、筛选的功能。因此笔者认为,在“择校费”缴税这个问题上,还是应该把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高中明显区分开来。我这么说,并不是认为中小学“择校费”无需缴税;而是要说,中小学根本就不应该收“择校费”,更不能因为缴税而将这笔不该得的收入“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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