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土地入股是化解纠纷良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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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2:56 信息时报 | |||||||||
魏文彪 职员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十一五”期间,广东将改革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投融资体制和土地用地模式,首批拟选择韶关至江西赣州、东莞至惠州高速公路进行土地入股试点。
农民土地入股高速公路的受益者其实首先是政府,因为这可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同时,推行农民土地入股也能减少因为征地引发的磨擦与纠纷。以往交通建设征地过程中因处置和补偿不当时常引发失地农民上访。如果被征地农民成为股东,与公路建设运营方结成利益共同体,摩擦和纠纷便能减少,因而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在现有的条件下,即便补偿价格相对合理,但土地被征用之后,农民失去生存的依靠,生活容易出现困难,所以对征地有时会心存抵触。如果实行农民土地入股,农民日后有相对稳定的收益渠道,生活就能确获保障。如此想农民之所想,农民在“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时自然也就更为配合。这其实也给各级各地政府以这样的启示:没有天生的所谓“刁民”,只要政府能设身处地地为他们考虑,尤其是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他们基本都愿意做“良民”。 当然,在予以合理补偿前提下,法律并非没有给予政府出于建设需要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但在国家建设需要、政府工作与农民利益面临失衡情形下,出于维护稳定、服务民众职责的需要,政府不宜简单推行强制,而应尽可能地采取变通办法,灵活出台政策,以尽量达致多方利益间的平衡,不让农民吃亏。这是广东试点农民土地入股给人们的另一启示。 法律是刚性的,但政策应该灵活,如何在满足国家建设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势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具有一定的探索精神与改革意识。这样的探索精神与改革意识不但有利于本地问题的解决,且能对其他地方政府起到启发与借鉴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