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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女工 命案背后几番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10:47 法制与生活

  案情简介:2003年9月13日,小娜与北京善勤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协议书”一份,有效期一年。合同签 订后,小娜即被北京善勤社区服务中心派到北京市东旭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华冠丽景嘉园物业管理部当保洁员,具体 负责华冠丽景嘉园3号和4号楼1-8层的楼道卫生。正当小娜勤勤恳恳地工作之时,厄运来了——

  2003年11月6日中午13时许,小娜到4号楼地下室上厕所时,遇到了正在楼里装修的民
工宋喜军。因为地下 室的厕所非常简陋,宋喜军发现里面有个年轻姑娘后动了歹念。在小娜出来时宋喜军突然蹿出来,提出要和小娜发生性关系, 在遭到严词拒绝后,宋喜军欲对小娜实施强暴。小娜拼命反抗,并大声叫喊求救,惊恐的宋喜军连续三次卡住小娜的喉咙,直 到小娜停止了呼吸。

  2005年12月5日,记者打开工作邮箱,来自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一则消息顿时映入眼帘:“员工上班被杀,缘 何起诉用人单位被驳回”。看完案情简介,整个案件从受理到最后终审结束花了两年多时间,案件程序十分复杂,一波三折, 但是最终受害人对单位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为法院支持。于是,记者第一时间找到了代理这个案件的律师刘文元,在律师那里 得到了受害人姑姑的联系方式--

  做保洁的女孩被害了

  受害人的姑姑张仙婷仍然清晰记得当时的情形。2003年11月7日,是一个星期六,作为《地球信息科学》杂志 编辑的张仙婷经常会有很多稿件需要处理,所以张仙婷像往常一样在办公室加班,从早上9点一直忙到下午5点。

  张仙婷有一个习惯,工作的时候一般不带手机,等5点多钟回去之后,在家的女儿告诉张仙婷有很多电话找她。张仙 婷这个时候想起了手机,连忙找到手机查看未接来电,结果发现同一个她不熟悉的电话号码多次来电。

  一定有什么急事。张仙婷立即拨通了这个电话,电话那头是公安局刑警队白队长的声音:“你快过来,有很大的事情 。”张仙婷还没来得及问是什么事情,队长只是催她快点赶过去,张仙婷一下子就蒙了,不过她想自己的外甥女做保洁工作, 很少出去跟人交往,会不会是出去的时候遇到交通事故了。

  放下队长电话,张仙婷带着自己的女儿(丈夫出差在外)一起去了物业公司……

  张仙婷至今不能接受,生离死别的场景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就在两个星期前,两个侄女还像往常一样下班之后9点多 钟回到家里(她们一般隔一两个星期回来一次),两个孩子还没有吃晚饭,张仙婷给她们煮了些鸡蛋面条,吃完之后洗了个澡 ,又看了一会电视,两个孩子很满足地进入了梦乡。

  小娜和她的妹妹是张仙婷哥哥的两个女儿。看着孩子工作一切都还顺利,两个人也有个伴,作为姑姑张仙婷也十分放 心。小娜出来得早,为了供弟弟妹妹读书,她1999年就出来打工,当时还不满18岁。小娜兄妹5个,小娜是老大,还有 3个妹妹1个弟弟,因为家里十分贫困,实在养不起将老二送人,现在还有一个妹妹和弟弟在家读书。

  张仙婷不放心侄女一个人在工厂干活,于是托了很多人,最后有一个同事刚生完小孩需要保姆,于是小娜就过去帮忙 了。这个孩子很勤快,平时话也不多,同事很喜欢她,一干就是两年,包吃包住,一个月400元。小娜平时基本不出门,也 不花钱,隔两个月就将攒下来的800元寄回家。

  两年之后,同事的小孩慢慢大了,不需要保姆了,张仙婷又介绍小娜去餐馆工作了半年,半年之后又有一个同事需要 保姆,小娜又过去帮忙了。这时,小娜家里的弟弟妹妹读书花销越来越多,眼看不能三个人一起读了,于是三妹也打算来北京 打工,这样姐妹也有个照应,不久三妹也来北京了。张仙婷发现去做保洁员不错,也是包吃包住,而且在单位里面做卫生也比 较安全。于是经人介绍找到了物业,介绍三妹去做保洁员,姐姐见三妹刚离开家乡,一个人在外不放心,于是也想去保洁公司 ,张仙婷见姐妹俩在一起也有个伴,于是就答应了。

  张仙婷万万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作为姑姑,张仙婷一直很疼这两个女孩。孩子的父母体弱多病,自己的嫂子经常会犯头疼,无法下地干活,哥哥有耳 瘤,由于没钱医治,现在越来越严重。她不知道该如何将这个突如其来的噩耗告诉自己的哥哥和嫂子。从公安局回来后,考虑 了很久,晚上10点多终于拨通了河南老家的电话。接电话的是哥哥:“哥哥,你和嫂子来北京一躺,尽快,马上买票,两个 人一起来。”

  张仙婷至今回忆起当时的情景时,表情仍十分悲痛,她眉头紧锁着告诉记者:“晚上回来之后,我一宿没睡着,翻来 覆去。”说完摆了摆头,陷入了沉默。

  当天晚上,张仙婷将小娜的三妹从物业公司带回家,没有告诉三妹,但是女孩已经预感到发生了很大事情,回到家里 一个劲地哭。

  2003年11月8日早上8点,张仙婷赶到了公安局。据张仙婷介绍,公安局的刑警们没有休息,一直在加班。在 公安局,白队长要小娜的三妹回忆小娜之前与什么人交往过,并且在物业公司召开员工大会,接着下午去了小娜原来工作过的 地方,全面展开调查。

  2003年11月10日清早6点多钟,小娜的父母张项业、何莲续从河南赶到了北京。先前,他们都不舍得花钱来 北京,他们想着等将来孩子们都读完书了,家庭负担轻了,再来北京看看自己的女儿,没有想到的是第一次来北京竟是与女儿 生离死别!小娜的母亲何莲续知道真相之后,一下子瘫倒在地,由于营养跟不上,一直血压偏低的何莲续知道女儿遇害之后, 呼吸困难,张仙婷连忙去附近的医院买药。张仙婷依然清晰记得,嫂子躺在床上哭湿了半个枕头!

  物业不担责,引发诉讼

  小娜的父亲张项业来北京的当天晚上彻夜难眠,第二天,在张仙婷的陪同下去了物业公司,他觉得物业不应该对此事 没有任何说法。据张仙婷回忆:“公司的负责人不但不出来接见,门口的服务员还将他们挡在门外,连门都不让进,一个50 多岁的老人能将他们怎么样?从大老远赶到北京,居然是这样的态度,作为工作单位太不近人情了。”说到这里,张仙婷十分 气愤。

  无奈之下,张仙婷决定寻求法律途径。在同事的提示下,张仙婷找到了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 心给予了很大帮助”,张仙婷告诉记者,很快援助中心指定了英岛律师事务所刘文元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据援助律师刘文元律师介绍,他于2003年11月20日接受指派为其法律援助后,首先两次找到北京善勤社区服 务中心进行协商,但北京善勤社区服务中心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没有协商余地,只能等待法院判决。然后又两次找到北京市 东旭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其态度和北京善勤社区服务中心一样,没有商量余地,只等待法院判决。

  在和两个用人单位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刘文元律师和北京市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小娜的父母张项业、何莲续商量 ,认为小娜是与北京善勤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协议书的,她是由北京善勤社区服务中心派往北京市东旭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下属华冠丽景嘉园工作的,且在上班地点、上班时间被害,应当属于工伤,但上述两个单位都没有为小娜办理工伤保险, 且这两个单位都不同意去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待遇。但是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公安机关出 具死亡证明,刘文元律师即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要求出具小娜的死亡证明,经过多次协商,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电话 联系后,于2003年11月26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开出了张小娜的死亡证明。

  可是,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因为上班时间有具体的几时到几时,所以只有年月日没有具体死亡时间 的死亡证明不行,不能证明是否在上班时间死亡,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具体时间的死亡证明。“但是,公安机关就是不出具具体 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在多次往返于公安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间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让步,但要等待法 院的判决以后再申请工伤待遇。”刘律师告诉记者。

  “案发不久,罪犯就找到了,我们心理也得到了一些安慰。”张仙婷告诉记者。

  于是,刘文元律师又代理张项业夫妇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将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加害人宋喜军作为共同被告。经开庭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判决:被 告人宋喜军判处死刑并赔偿张项业夫妇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驳回张项业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对北京市东旭佳业物 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请求)。

  “一个人就这样没了,只判赔三万五千元,仅够火化的费用。”张仙婷至今提到这个判决结果时仍是不服:“我们上 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

  据刘文元律师介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同时,他还于2005年5月2 6日继续代理张项业、何莲续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待遇,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 7月3日作出通知认为:“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

  紧接着刘文元律师又代理张项业、何莲续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对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工伤的 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答复:尽管对小娜的被害死亡表示同情,但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不 包括犯罪分子加害,故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维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非工伤认定”。

  张项业、何莲续对行政复议不服,于是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朝阳区法院2005年3月17日判 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在行政诉讼的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意见,张项业、何莲续以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和北京市善勤社区服务中心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两被告对小娜的死亡进行损害赔偿。经开庭 审理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小娜的死亡系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致,二被告对此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起 诉被告主体有误。于2005年5月30日裁定驳回张项业、何莲续的起诉。

  张项业、何莲续继续上诉到中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裁定驳回张 项业、何莲续的起诉并无不当。故于2005年7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记者打电话到河南,那头张项业很无奈的说:“罪犯已经执行死刑了,但三万五千元我们一分也没有拿到。”记者问 到家里目前的状况时,张项业再次无奈:“她母亲一直躺在床上。”当记者想再问问他的心情时,他只是说不想再提起了,白 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已经让这位老人麻木。

  提到这个最终的判决结果时,援助律师刘文元并不服,他十分激动地告诉记者:“一个人就这么在工作岗位上被犯罪 分子杀害了,人民法院判处毫无赔偿能力的犯罪分子赔偿三万五千元了事,至今这三万五千元还没有到被害者家属的手里。本 案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结束,但是,留给人们三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一个中国公民的生命价值是多少?三万五千元?( 二)一个人死在工作岗位上,虽然是犯罪分子暴力行为所致,但用人单位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三)用人单位该不该给员工 办理有关保险?没有给员工办理有关保险的,发生事件后该不该承担相关责任?”

  记者手记:案件背后的法律争议

  从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到刑事附带民事的一审和二审再到纯民事诉讼的东城区法院的一审和二中院的二审 ,小娜之死,她的亲人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前后打了7场之多的官司。

  这个案件最后到了东城区法院是以物业公司为被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其中一个物业公司的注册地点在东城区 (法院受理时间是2005年2月28日,此时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开始实施)。最 后东城区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原告之女的死亡是犯罪分子所为,与物业无关。原告上诉,二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东城法院法官杨文起对此案的评析是这样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作为死者的近亲属能够采取何种法律救济手段;而双方争执焦点就是死者因他 人的犯罪行为受伤致死后,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一般而言,小娜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致死后,她的近亲属当然可以要求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 赔偿,或者在刑事诉讼之后单独提起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之诉。本案中,犯罪分子已经受到应有的惩罚,虽然也附带判决了民 事赔偿,但是由于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赔偿与普通的民事赔偿在赔偿项目以及赔偿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受害人的近亲 属认为没有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从人之常情的角度可以理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根据法律规定他们还可以向谁主张赔偿的权利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张某和何某还起诉了物业公司,理由是认为物业公司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经过法庭查明,物 业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被害人又非该公司员工,因此对二原告的要求物业公司与犯罪分子承担连带赔偿的请求未予支持。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内死亡,是否就一律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有关 劳动法规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被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下用人单位才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死者的死亡行 为是否构成工伤就成了死者近亲属与用人单位社区中心的争执焦点。

  在工伤认定阶段,有关部门调查了相关人员,得知物业公司在所有保洁员上岗前均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为保洁员配备 了专用卫生间,在保洁工作中也为保洁员划定了具体的工作区域。本案的案发地系开发商尚在规划的区域,不是保洁服务区, 而是在其工作时间去了非工作场地;此外,在社区中心的《劳动行为规范》中也相应规定了工作时间不准离岗、串岗。因此劳 动行政部门认为此次事故非工伤事故。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 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本案中死者是由于犯罪分子针对 其个人的暴力犯罪行为导致其受伤害,其死亡原因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且该伤害与死者所从事的保洁员工作没有直接关联 ,即死者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故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因此做出了维持 原非工伤认定结论的判决。

  在不构成工伤结论的情况下,二原告以工伤事故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才出现了本案的 一审和二审的诉讼。在二原告的上诉理由中,认为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的第十一条有关雇佣关系的赔偿准则,可同样是该第十一条第三款同样规定了例外条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因为在受害人与社区中心之间,不可能既是劳动关系又是劳务关系,由于 双方之间签定了《劳动协议书》,很明显应该属于前者。

  记者了解到,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 偿金,其性质确定为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解释》的第11条有关劳务关系的赔偿准则,主要是为 了弥补《民法通则》的不足,第11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不适用本条规 定。”那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别?一个条例与一个解释之间对同样的事项规定又有怎样的区别与联系?

  据刘文元律师介绍,2002年有一起在成都发生的上班期间上厕所受到伤害的案件,结果法院判处属于工伤。对此 ,东城法院法官杨文起表示,案件与案件之间会有很大的差异,得具体分析。本刊记者/胡媛 通讯员/杨文起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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