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一轮“环保风暴”的期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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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0:09 红网 | |||||||||
李季平 国家环保总局2月7日通过媒体宣布:“即日起对于9省11家布设在江河水边的环境问题突出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127个共计约4500亿的化工石化类项目进行环境风险排查,对10个投资共约290亿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这标志着国家环保总局继一年之前对电力行业曾掀起“环保风暴”、叫停没有环评的30家特大项目后,又进行的新一轮“环保风暴”。
众所周知,近几年来我国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大气污染、耕地减少、生态破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社会承受着越来越大的环境压力。对此,国家环保总局采取措施,掀起新的“环保风暴”,力促依法治污、提出绿色GDP新理念,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公众所担心的是,在GDP仍然为干部考核硬指标的机制难以改变的前提下,仅靠“风暴”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我们对此不应当有太高的期待,应当更加实际一些。 我们期待现有的法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按照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破坏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法律条款执行的怎么样呢?新华社2005年11月29日曾报道,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条文算起,8年来全国的违法案件数以万计,而以此罪名定案的仅有3起,足见法律很难起到对环境犯罪方面的震慑作用。包括去年底发生的吉化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的事件,论后果谁能说不严重?尽管公众和媒体对此有如何进行法律追究的期盼,可有关部门很少公布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且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还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既然法律规定的如此具体,为什么有的违法、违规的污染企业得不到依法查处?还要由总局来“掀起风暴”?公众有理由问:上一个投资数亿的项目,事先要经过多个程序,最后投产了,却环保不符合要求,那么,当初的从设计到论证再到层层审批的部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环保总局对类似的情况应当对公众有所交待。 我们还期待通过新一轮的“环保风暴”,政府能够出台比较合理的有权威性的补偿机制。我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家治理非法煤矿的做法,使违法违规生产的污染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国家应当规定,对因污染受到物质的、身体的损失,像媒体曾经报道的因饮用水污染而形成的“癌症村”、以及其他方面因污染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存环境的问题,国家都应有强制性的措施,对其进行补偿。孔老夫子讲,挟泰山以过北海,曰:不能,是不能也;为老者折枝,曰:不能,是不为也。如果我们连合理的因污染造成的合理的补偿机制也建立不起来,是不为,而非不能。 同时,我们还期待有更多的民间环保组织加入到环保行列中来。从国际看,一些民间的环保力量,在基层的环保工作中都发挥着不小的作用,这方面我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有待于我们对环保知识、环保法律的宣传和普及,也需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改进对民间环保组织的认识。 自然界的“风暴”,往往是有破坏性的。“环保风暴”从法制社会的角度讲,也是存在的时间越短越好,毕竟,我国的环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常态化,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