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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晚报:艾滋现实与防治条例的碰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1:17 郑州晚报

  核心提示: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法律来规范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团体及个人防治艾滋病的行动,对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孤儿的婚姻、就业和受教育权利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引起公众高度关注。2月13日,作为河南省惟一一家艾滋病临床治疗中心的负责人,资深防艾专家李新月结合亲身经历及艾滋现实与《条例》进行了对接。

  对艾滋患者歧视有所好转

  “刘子亮作为第一位直面公众的艾滋病感染者,从公开身份后,儿子在学校中就没有了玩伴,刘子亮的家里也变得日益冷清起来,甚至一些邻居不再从他家门前经过,而是绕道而行。” 李新月介绍说,在前几年,没有人敢暴露自己是艾滋病人的身份,因为这会给病人和家人带来无尽的烦恼。

  对此,河南省艾滋病临床治疗中心副主任、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艾滋病病区主任赵清霞也有同感。她说,和刘子亮有着同样遭遇的艾滋病人不在少数。

  “艾滋病人受歧视的事例有很多。”李新月说,前几天,媒体上还报道这样一个事例,讲的是一位名叫朱力亚的北京女大学生,她的男友被查出得了艾滋病后,她的生活就被一张无形的网与社会隔离开来,因为从那一天晚上开始她的一切自由都被限制了,不让她到教室去上课,不让她跟同学接触、说话。2004年9月,朱力亚被告知正式被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学校虽然没有开除她,但是学校一直不让她到教室上课,不让她住学校宿舍,而是建议她到外面租房子住。老师还告诉她,会给她一台手提电脑,对她进行远程授课。

  “从河南的情况来看,社会上对于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歧视现象,和前几年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观,这主要得益于最近几年媒体的大力宣传。”赵清霞说,刘子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目前,刘子亮与邻居之间相处得非常融洽,他在家时,还经常和同村人打打牌、吃吃饭,同学们对他的儿子也不再躲避,放学时打闹着一块回家。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九条都明文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李新月认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艾滋病人的歧视虽有所改变,但最终消除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艾滋病人的权利,对于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比如,在《条例》出台前,学校可以以其他家长的借口,来拒绝艾滋病人的子女入学,《条例》出台后,这样的借口不再有什么力度,如果不遵照执行,就违犯了法律。

  消除歧视要靠防艾知识宣传

  在《条例》中,对于政府部门进行防艾知识宣传还作了一些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大学和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第二十一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用法律的方式来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防艾的宣传职责很有必要,这不仅仅有利于艾滋病的防治和控制艾滋病病毒的传播,从另外一个意义上来说,还有利于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对于艾滋病知识的了解,虽然和前几年相比,普及率得到了很大提高,但还远远不够。出台这样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

  谈及普及艾滋病知识的作用,李新月觉得从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就可以深刻地感觉出来。郑州市六院是从1996年时开始接诊艾滋病人的,当时只有一个医生和五六个护士,把这几个护士安排进艾滋病病区,费了很大的精力,其他病区的医护人员见了艾滋病病区的医护人员也总是躲得远远的。于是,郑州市六院首先在医护人员中进行了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到2000年前后,就有了明显改观,一些医护人员还义务到郑州的一些高校或小区进行宣传,到最近两年,还有一些医护人员主动要求到艾滋病病区去工作。

  “但社会上,艾滋病知识的普及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李新月说,前不久对在中央党校学习的数百名地厅级领导干部进行的一项防艾知识调查中,竟发现他们对艾滋病防治政策极少知晓,对艾滋病蔓延形势估计不足,对艾滋病本身也知之甚少。2005年第18个“世界艾滋病日”,零点调查公司对广州等国内7大城市调查发现,目前城市居民艾滋病相关知识水平仅为52.5分,处于不及格水平。

  采取干预措施防治艾滋病传染

  “目前通过性接触和吸毒方式感染上艾滋病的概率越来越大,在短期内还不能消除这些现象的情况下,采取一些干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李新月如是说。

  据一项统计表明,中国现有艾滋病感染者中,约有43.6%是经性传播;在2005年新发的7.5万艾滋病感染者中,经性传播的比例达到49.8%,将近一半。因此,在全社会推广使用安全套已成为中国防治艾滋病的迫切需要。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作为先行者,安全套在郑州的实施工作并不顺利,一开始安全套“百分之百”计划就引来了许多争议。有人认为,避孕套摆进宾馆客房、美容美发场所,在一定程度上给违法的性行为交易提供了便利,有可能造成卖淫嫖娼现象的反弹。但最终郑州市政府还是顶住了压力,态度鲜明地在宾馆、饭店和美容美发、桑拿洗浴等场所的从业人员中,声势浩大地开展了“安全套使用率达100%”的工作。计生部门表态此举是为防艾、为健康,不是与扫黄唱对台戏。

  “美沙酮和安全套的性质相同,如果推广用美沙酮替代吸食毒品的疗法肯定也会引起一些争议,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它也是一种积极的干预措施。”李新月介绍,美沙酮替代治疗,在世界许多国家防艾历程中都曾经和正在使用,目前中国也正在推行。美沙酮替代治疗方法是在疾病控制工作人员监督下,吸毒成瘾者每天服用核定剂量的美沙酮,然后循序渐进,可使吸毒者远离毒品,避免因吸毒特别是注射吸毒而感染艾滋病。在干预措施中,还要像为性传播高危人群提供安全套一样,为吸毒人员提供清洁针具。

  医院不能把艾滋病人拒之门外

  “目前有的医院在进行很多检查和治疗前,要求患者先接受艾滋病筛查,如果发现患者是艾滋病感染者,有的医院及部分医务工作者会以此为由,终止对患者其他疾病的诊疗,患者只能转入传染病医院就诊。”李新月说,在年前,他们医院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有一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到郑州某医院生产,被医院推到了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但由于六院没有产科,最后六院派医护人员前去指导,才算协调解决。

  《条例》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李新月认为,一些医院之所以要拒绝艾滋病人就诊,首先是因为这些医院的医务人员对艾滋病了解甚少,对艾滋病有一种恐惧感,另外是怕麻烦。

  “用法律规定医院不能拒诊艾滋病人,将对保护艾滋病人的健康起到很大的作用。”李新月说,一些医院在得知患者携带有艾滋病病毒后,总想往传染病医院推,但传染病医院作为专科医院并不能治百病,比如艾滋病人患上了心脏病、肿瘤等疾病,或者要分娩,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就无法治疗,因为根本没有设置这样的科室,也没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如果一些医院把病人拒之门外,这些病人的病情只有任其发展。

  现实中亟待完善的问题

  李新月觉得,《条例》的出台,对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将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也有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在《条例》中,对于如何处罚违反条例者,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应该再制定细则配套实施。”李新月说,《条例》中有许多条款规定应该如何做,应该遵守哪些规定,但违反这些规定后,如何处罚违反者,却很笼统,也很模糊,这样对于违反者的约束力就不够强大,可操作性也大打折扣,举例说,《条例》中说,如果政府部门没有尽到宣传职责将受处罚,但在《条例》中却找不到如果违反了,究竟该如何处罚,谁受处罚,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对于承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机构,国家也应该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倾斜,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和更新设备,从而更有效地控制传染病的蔓延。

  “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还应该积极地去调动非政府的力量,加大防艾的力度。”李新月建议说,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资金支持,国内一些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尚没有注册,有的只能做工商注册。这种现象造成一些致力于艾滋病防治的组织或个人举步维艰。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郑州晚报记者 张锡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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