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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部分限制及禁止开发区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06:09 中国青年报

  “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根据资源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

  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

  川滇森林生态及生物多样性功能区

  秦巴生物多样性功能区

  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

  新疆阿尔泰山地森林生态功能区

  青海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

  新疆塔里木河荒漠生态功能区

  新疆阿尔金草原荒漠生态功能区

  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

  东北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

  苏北沿海湿地生态功能区

  四川若尔盖高原湿地生态功能区

  甘南湿地生态功能区

  川滇干热河谷生态功能区

  内蒙古呼伦贝尔草原沙漠化防治区

  内蒙古科尔沁沙漠化防治区

  内蒙古浑善达克沙漠化防治区

  毛乌素沙漠化防治区

  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流失防治区

  大别山土壤侵蚀防治区

  桂黔滇等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区

  十一五期间禁止开发区域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共243个,面积8944万公顷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 共31处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共187个,面积927万公顷

  国家森林公园 共565个,面积1100万公顷

  国家地质公园 共138个,面积48万公顷

  相关专题:中国青年报2006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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