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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中国反腐新重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6:51 中国青年杂志

  “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打击商业贿赂。而此前,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7月底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商业贿赂问题拿出解决方案。2006年伊始,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他又特别强调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温总理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又分别在部署廉政工作和行政监察工
作的会议上,两次要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

  与自然环境的污染源损害人类健康一样,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重大污染源——商业贿赂已经在中国成为某些行业的“潜规则”和普遍现象,它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败坏党和政府形象。两会期间,“商业贿赂”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话题。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近日表示,凡是国家财政投入的单位,审计署都会进行审计。今年审计风暴的“风向”将指向商业贿赂以及农村建设资金。打击商业贿赂,净化社会环境,已成为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识。中央已经把治理商业贿赂提升到了反腐败的高度,打击商业贿赂,将成为2006年中国政府整治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割除经济社会肌体上的毒瘤策划-《中国青年》第二编辑部

  文-麦小株

  灾情之重

  “商业贿赂已经从‘潜规则’变成了广告。”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说,他经常在收听电台广播时听到这样的广告——先是说某饭店如何的好,然后加上一句:出租车拉客有回报。“这其实就是商业贿赂。”这只是重重帘幕遮掩下的商业贿赂的冰山一角,商业贿赂现象泛滥在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为许多行业市场营销中的“潜规则”。

  从收受竞标方红包到医生拿药品回扣,从以“顾问费”“演讲费”等名义给付现金,到提供住房、家电、旅游乃至情人——无数赤裸裸的或者在合法名义掩护下的商业贿赂充斥在各种交易之中。据统计,从2000年~200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在一项网络调查中,1200多名投票者有近60%的人曾经接受或者支付过商业贿赂。

  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商业贿赂绝不是“中国经济的特色”,但近年来中国却成为这种“潜规则”盛行的重灾区。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的文件——《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医药购销、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被确定为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治理对象。由此,这六大领域也被称为中国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其中最受代表委员们关注的“重灾区”是医药领域。“开药拿回扣、做手术收红包,许多白衣天使就这样失去了灵魂。”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王炜如是说。从2005年5月到今年1月,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有包括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28人被依法查处,仅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在2005年就被查出涉案金额500多万元。仅有200来名医务人员的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有140多名医务人员吃药品回扣。江门市中心医院的电脑管理员,两年内就吃回扣10万元。来自商务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王炜认为:医药购销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败坏了医生的职业道德,也是当前药价虚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环节越多,药品价格水分越大,而为层层回扣“埋单”的却是普通百姓。对此,广大群众也对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深恶痛绝,在人民网就商业贿赂进行的调查中,医药被网友列为商业贿赂重灾区之首,这表明老百姓深受其害。除了医药这样和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其他“重灾区”的灾情也不容小视。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余敏指出,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常常曝出商业贿赂丑闻。商业贿赂使招投标制度形同虚设,工程建设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必须花大力气整治。

  两会召开的半个月前,正在查处中的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童言白外逃;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被宣布免职;安徽省交通厅厅长王兴尧因“有重大经济违纪等问题”,被立案审查,并被免去厅长职务。交通厅厅长不断“落马”在经济犯罪领域的频繁重演,已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厅长现象”。从四川省前交通厅厅长刘中山,贵州省前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开始,先后有广东、广西、湖南、河南等多省交通厅厅长犯下经济大案,河南更是创下了三任交通厅厅长“前腐后继”的犯罪记录。工程建设领导职位甚至被部分媒体戏称为“高危行业”。

  在土地转让中,地价评估则是最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环节。叶磊曾是广州一家房地产交易所的土地估价人员,八年间先后接受用地单位或者代理商的贿赂折合人民币70多万元。

  代表迟夙生说:“尽管进入司法程序的商业贿赂案件不多,但总体来看,商业贿赂的波及面之广,危害之深,是出乎许多人想像的。”在中央文件所列出的重点之外,在人民网的调查中,网民们还把金融、教育、电信和旅游等领域也列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虽然政府和老百姓的关注视野不同,不过这足以说明商业贿赂之灾已经不是个别领域的个别现象,而是充斥于我们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商业贿赂影响社会公平,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不加大力度治理,将损害到正常的市场秩序。”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监察厅副厅长武鸿麟说。

  利剑出击

  在两会之前,许多代表、委员对去年以来中央针对商业贿赂进行的一系列部署印象深刻。因为中国政府正在向商业贿赂宣战,并且是以反腐败的名义。

  2005年5月,德普案经由媒体曝光,引起了公众对商业贿赂的广泛关注。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报告显示,外资企业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以使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最终,DPC公司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

  当时正在对商业贿赂问题进行调研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迅速在内刊上发表了他的两份研究成果:《德普案暴露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和《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七项具体建议》,这些研究成果很快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重视。

  2005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商业贿赂问题拿出解决方案,反商业贿赂进程由此加速。随后,中纪委先后于2005年8月16日和11月25日两次召开会议,就商业贿赂以及相应的行业自查问题邀请有关部委的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研究。并且在9月份牵头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这是一个由18个部门组成的机构。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此次会议上,中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也随之升格扩容,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并且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内。其成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最后一次会议上,我国立法机关拟再次对《刑法》作出修正,修正案草案中包括对商业贿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新条款,新条款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今年1月6日举行的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反商业贿赂首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被提出,并被明确定为2006年的工作重点。反商业贿赂由此被提高到反腐败的高度。

  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相隔不到十天,在2月24日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亲自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次把“治理商业贿赂”列为工作重点。在廉政会议召开前,由中纪委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已经下发到各部委和各省市。程宝库教授认为:这一系列部署显示了高层治理腐败、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

  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引起了代表委员们对反商业贿赂的关注。“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今年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感到十分高兴。”从事律师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说。

  由此,从中央到地方和各部门,从党委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反商业贿赂的战斗号角已经吹响,打击商业贿赂的准备工作全面展开。

  法待廓清

  “在中国治理商业贿赂面临来自法律和执法现实中的一系列挑战”,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指出,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德普案中DPC公司受到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处罚——交纳479万美元,可是没有受到中国的任何处罚,而牵涉的中方人员迄今没有受到中国法律制裁。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这表明中国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杨先明表示赞同。他说,有些单位间的商业贿赂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所以有时候,到底是经济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比较难界定。全国人大代表、广西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建芳则认为,我国现行的各有关分散的法律法规中,“商业贿赂”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造成了执法障碍。我国与反商业贿赂相关的法规主要有《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在中国的《刑法》中,与受贿有关的罪名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前一项受贿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后一项受贿主体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程宝库认为,中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因不被法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而逃脱了处罚。

  实际上,各事业单位中的广大工作人员,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人员,但同样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源支配权(如采购权),并可能利用这些权力寻租。比如大量医疗回扣案中牵涉的医生以及教材回扣案中牵涉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但他们却难以受到现行法律的制裁。

  程宝库认为,美国于1977年制定了《海外反腐败法》,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其规定的受贿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确定,而是看其是否实际行使政府公共权力。这样一来,所有使用公共权力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受贿主体,比如受委托为政府进行设计的私人设计师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商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这些规定,比中国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要严密、准确得多。

  目前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上个世纪80年代酝酿起草、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提到和商业贿赂有关的问题,但未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商业贿赂的定义。但其中有些规定过于模糊,根本无法将商业贿赂和正常的促销行为区分开来。一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曾坦言:目前,我们对商业贿赂的查处非常容易造成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扩大化。比如“进场费”的问题,认定起来相当复杂,有些是实际发生的,有些是没有发生的,有些是供货商和经销商分摊的,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十分容易出现对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不准确、不全面、表面化。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已经发生过多起工商局处罚正常的促销行为严重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的事件。

  全国人大代表邵克文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行为也在不断翻新,并有在众多行业蔓延之势,为了进一步打击商业贿赂,应加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目前,《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正在起草当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修正案的草案对《刑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但是,在法律层面,程宝库的主张并不仅限于《刑法》修改。他认为,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

  解决之道

  “从请客吃饭,到送红包、

银行卡,再到送‘技术服务费’‘顾问费’‘咨询费’,商业贿赂的方式越来越隐蔽。有的还以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来自医疗卫生系统的人大代表张愈说。越来越隐蔽的商业贿赂手段相继出现,促使许多学者和代表委员进一步思考,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之外如何消除和防止商业贿赂。

  许多人首先从社会制度和市场规则方面提出解决之道。一些人大代表认为,除了对商业贿赂进行“严打”外,还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打破行业垄断,把经济资源交由市场配置,铲除官商勾结的土壤,压缩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要充分认识打击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中央提出,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探索长效机制,特别是提出要加快制定反垄断法,我非常赞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杨晓堂说,追逐利润是企业不可逆转的“刚性原则”,打击商业贿赂,必须防堵结合,形成合力。

  “很多商业贿赂是因为市场准入导致的价格扭曲造成的,如果这方面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就不会有商业贿赂。”全国政协委员、

北京大学教授林毅夫说。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彭镇秋表示,首先就要定价透明、公开,这样一来,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复旦大学马红漫博士认为:对打击商业贿赂而言,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规制垄断地位企业,是釜底抽薪之举。

  中科院博士生周城雄认为:法律的监督成本相当高,甚至可能高到难以执行的程度。必须让市场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让市场对存在商业贿赂现象的机构加强制约。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商业贿赂存在的土壤。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特种合成纤维信息中心主任罗益锋则表示,要发动各界人士进行监督,才能对商业贿赂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举报人的安全。

  也有许多人认为,健康的社会心态和健全的社会信用是防止商业贿赂的重要方面。在一份“您认为治理商业贿赂要靠谁”的调查中,超过46%的被调查者认为需要“靠每一个公民形成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文化心态和社会氛围”,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也在

人民日报撰文指出:“打击商业贿赂迫切需要重构健康的社会心态。”

  叶青代表则表示:“中央提出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探索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途径。”他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应该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和政府监督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的依法共享,让社会多方联手,防范商业贿赂行为,最终使投机者失去市场。

  虽然各方对于反商业贿赂途径的思考不一,不过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商业贿赂的治理已经刻不容缓。正如中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指出的:“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反商业贿赂之路无论多么复杂和艰巨,我们都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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