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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俞德英案:律师为何中途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16:31 民主与法制时报

  “看不到公诉人所举证的证据,我们无法有效行使辩护权。”在递交了一份书面意见书之后,两位辩护律师愤然退庭 。一位法警说:“这在安庆市中院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本报记者李慎波崔世海

  发自安徽安庆

  4月4日清晨,一群人在安徽省安庆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悄声议论着,一拨拨从法院小门进入法院的人无一例外地都 要受到门卫的盘问:“是不是记者?我们领导说了凡是记者一律不得进入。”

  正对法院大门的第一审判庭前,一辆写着司法警察字样的“大客车”附近有几个法警在机警地走动着,现场的气氛显 得紧张而又肃穆。

  “终于要开庭了。”一个中年男子长长地叹了一口气。

  8点30分左右,两个扛着摄像机的人被几个法警拦在了审判庭的外面。一阵争论之后,两人只好悻悻而去。

  当天将要审理的是俞德英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审理此案的是岳西县人民法院,只不过审判地点设在了安 庆市中院。

  一个看似再平常不过的贪污案件似乎受到了不同寻常的关注。

  而来自各方面的信息显示,俞德英案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另一个人李国芳——俞德英的前夫。

  2005年,全国数十家媒体先后报道了轰动一时的被通缉派出所长李国芳诉北京海淀警方“违法抓人”案。而此后 有关这位安徽省安庆市花亭派出所所长因在职期间得罪原市公安局局长吴三九(现已判刑),被吴非法炮制成“通缉犯”并被 上网通缉的事情也被媒体大量报道。俞德英案到底与李国芳案有着怎样的联系呢?尽管李国芳案至今尚未定论,但有关人士还 是将两案联系到一起考虑。

  如此“被告人陈述”

  4月4日上午8点半,俞德英案庭审正式开始。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法官是安庆岳西县法院法官周东岳。

  公诉人宣读了长达十几页的起诉书之后,审判长周东岳告诉被告人俞德英:“现在请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 陈述。”

  “对不起,法官,我现在身体状况不好,我请求我的辩护人代我发言。”被告席上的俞德英显得羸弱不堪。身患高血 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的俞德英是被几个法警扶进法庭的。

  “被告人俞德英,你的法庭陈述是司法机关给你的机会,你要抓住这个机会。如果感觉实在身体不好的话,那么我来 问你来答,你只要回答是与不是就可以了。”审判长周东岳对俞德英讲。

  “被告人俞德英,关于对你贪污三百司(安庆市第三百货公司)集资平价汽油利润的指控,是不是确有其事?”审判 长开始向俞德英发问,“没有,绝对没有……”俞德英非常激动地辩解起来。

  一阵辩解之后,审判长接着又问起了公诉书上的第二项“贪污事实”:“被告人俞德英,你与丈夫李国芳共同贪污三 百司公款两万元,是不是事实?你只要回答是与不是就可以。”

  周东岳审判长接着发问,并提醒书记员:“把这条记下来”……

  “被告人俞德英你们公司有没有账外账,有没有设立小金库?”审判长继续依据起诉书一条条地问被告人俞德英,“ 最后,被告人俞德英你说一下你137万的赃款弄到哪里去了?”

  就在审判长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法庭上突然出现了一阵骚动。

  “妈,你让律师讲,你身体不好,讲不清楚。”“你们怎么能这样对待我妈,这不是在套供吗?”旁听席上一对中年 男女带着哭腔大喊起来。

  看到这种情况,审判长对这种行为进行了制止:“请被告人家属注意法庭纪律。”在法警的协助下,旁听席上又恢复 了平静。

  此时的俞德英手捂胸口,一副十分痛苦的样子。一旁的女法警为被告人俞德英倒了些水,服过药之后,俞德英稍显好 转。此时辩护律师及时向审判长提出了建议,鉴于客观情况法庭临时休庭。

  公诉人“突然举证”

  10分钟过后,庭审继续进行。庭审很快进入质证阶段。

  “下面我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鉴于有关情况,我们将证据进行了分组,每个证据组构成一条证据链。”公诉人开始 宣读证据。

  “第一组证据……”公诉人开始就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俞德英的犯罪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公诉人足足一口气宣读了 十几个相关证据。就在被告人两位辩护律师先后对其中的证据提出质疑之后,控辩双方出现了争论。两位辩护律师对公诉人的 质证方式提出了质疑:“公诉人将证据成组提供,而大量的证据辩护人此前并没有看到,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目录。如果这样 下去,我们无法进行质证。我们强烈要求对公诉人提供的大量我们没见过的证据进行查证。”

  “我们只提供主要证据,对于次要证据我们可以不提供。”公诉人反驳道。

  “我们手中只有4卷证据,而公诉人手中有十几卷证据,而且大部分我们都没看过,也未曾事先查证,如何能够对其 发表意见?我们请求法庭给我们足够的时间来查证公诉人认为属于次要证据的证据。不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将无法正常行使, 也就是说,无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向审判长提示。

  上午的庭审出现了第二次临时休庭。由于时近12点,重新开庭之后审判长决定下午继续审理此案。

  当天下午两点半,庭审继续进行,整个下午只质证了第二组大约15个证据,而大量的证据又出现了辩护律师无从查 找亦未曾看到过的情况。下午5点左右,当天的庭审结束,公诉人、审判长及辩护律师协商后决定由公诉人将有关证据在第二 天开庭时提供给辩护律师。

  然而,第二天的庭审似乎并没有太多的改观。4月5日上午8点半,开庭后质证继续进行,相同的情况继续发生,而 大量的证据在辩护律师看来依然是未曾见过也未曾进行过调查。

  9点半左右,辩护律师徐剑、李益在再三提出要求未果的情况下,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关于俞德英案程序问题的意见 ”,并退出庭审。

  在这份“意见”中,辩护人提出:“在近两天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不断地出示或者说明其所交法院四册主要证据之 外的‘其他证据’。而这些证据,在其提交的证据目录里面根本就没有列明,完全是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我们注意到,涉及 这部分证据,均是关系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定罪与量刑。虽然在庭审中,辩护人无数次地要求法 院对这部分证据给予阅看、查证和必要的准备时间,然后才能发表质证意见。但是,公诉人在对本案第十二节事实举证时,仍 然不断地突然举证,导致辩护人一再无法提出质证意见……在全部阅卷前,我们拒绝发表任何意见并暂时退出庭审。”

  两位律师起身离庭。“法官,他们这是藐视法庭,不能让他们退庭!”公诉人大声叫喊起来,法庭一度出现混乱。当 记者再度进入法庭后发现被告席上俞德英正与其儿女拥作一团,而俞德英本人也出现了口吐白沫的情况。

  此后,法庭拨打了120,庭审处于停止状态。

  质疑审级问题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俞德英在任安庆市第三百货公司和安庆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指 使公司财务人员收款不入账或者自己直接经手现金不入账、或者欺骗公司财务人员做假账等方法单独或者伙同其丈夫李国芳共 同贪污公款137万多元;收受贿赂1万元;挪用公款44万元。根据刑法相关条款,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

  其中贪污罪涉案金额高达137万多元,在接到开庭通知后,辩护律师徐剑和李益感到很困惑,并特地就审级问题向 省高院发函。

  参加旁听的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张勤律师认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以上;137万多元,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就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如果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个案子按照我国刑事 诉讼法,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强制性的规范: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第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不应该由基层人民法 院审判。

  俞德英的辩护律师李益做了这样一个假设:如果俞德英全部认罪,那么,岳西县法院将会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因为 按照刑法规定,贪污137万多元是要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而县级法院是没有作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决权限的。

  另外,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细节是,出庭的公诉人张燕萍是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是被市检察院指派以岳西县检察 院名义提起公诉的,而且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张律师一脸困惑地说:“我就不明白、不知道,安庆市以及岳西县检察机关他们究竟要干什么?在我的司法实 践中,这种情况是非常罕见,说不好听的,是绝无仅有。”

  他说,岳西县法院审理这个案子,地点却放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基层法院把这个案子放在中院审理,出庭公 诉的又是一个市检察院的检察员。既然这样审理,为什么还把这个案子放到岳西县呢?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安庆市 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岂不是更好吗?

  买来的“国家干部”

  在庭审质证阶段,俞德英的身份是否国家干部?三百司是否国有性质?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起诉书中说,1988年6月,俞德英被任命为安庆市第三百货公司经理。1990年11月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1年12月被安庆市人事局吸收为国家正式干部。

  而庭审时说,她一直搞个体经营,后来借用大观区计划经济委一个倒闭的街道商店的营业执照,成立双狮商店,后又 更名为安庆第三百货公司,政府没有投入一分钱,她国家干部的身份也是花3000元买来的。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那个时候时兴这个。庭审时俞德英也说,买“国家干部身份”主要是为了“名誉”。

  不过,对于买“国家干部身份”,早在1993年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就曾发文叫停安徽寿县、桐城两县公开出售“国 家干部身份”和“全民所有制工人身份”的做法,并指出,今后凡有类似做法的地方和单位,都要立即停止和纠正。

  2001年5月,安庆市大观区政府在观政字(2001)24号文件《关于同意安庆市第三百货公司恢复企业集体 性质的批复》里,重新确认恢复了第三百货公司原来的集体性质。

  这一变化更加剧了俞德英案的复杂性。目前,在俞德英身份问题上,辩护方倾向于不是国家干部,而公诉方认为是国 家干部。从庭审情况看,这是一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两次通缉于法何据

  起诉书中写明,1998年11月20日,安徽省公安厅发布对俞德英的通缉令。

  记者手中拿到两份在逃人员登记表,一次通缉的理由是合同诈骗,一次通缉的理由是贪污贿赂,立案单位都是安庆市 检察院。

  辩护律师徐剑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诈骗应该由公安机关来立案通缉,而不是检察院。而在以贪污贿赂为由 通缉的表格上,主办人储象林当时是公安局纪委干部,不是检察院工作人员。

  记者找到现已退休在家的储象林就此事求证,他说:“当时是联合办案,俞的案子先是纪委在查,后来检察院开始介 入。上网通缉不是我办的,我当时只是填了一个外逃人员的表格,听说后来是刑警支队去办的。”

  徐剑告诉记者:“在庭审过程中,俞德英陈述说,她除了涉嫌所谓的贪污贿赂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外,没有受 到任何机关追究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所谓的客观存在的强制措施,应该说第一是违法的,第二没有事实依据,第三这种 强制措施仅仅是一种程序化的具体表现。而且具有采取强制措施职权的机关在这种所谓的强制措施实施后,没有任何的付诸实 施的强制行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在2004年5月以前,这种所谓的强制措施应该是不存在的。”

  据悉,从4月5日律师退庭后,该案处于停滞状态。俞德英的两位辩护律师已就退庭一事发公函到安徽省高院,说明 庭审时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该案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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