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刑案受害人“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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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4:19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梁庆通 在现实生活中,恶性案件仍时有发生。谁为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受害的当事人“埋单”?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 到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可以在法律所规定
第一,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第二,要有明确的 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第三,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许多刑案受害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往往会碰到一个敏感问题:他们所要求的民事赔偿,仅限于遭受物质损失, 而涉及精神损害的则无法得到赔偿。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有如下说明:“对于被 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当今法律排除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赔偿的条款是值得商榷的。 2004年2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单恋毁容第一案”:被告人史宇芳暗恋被害人沈佩芳的 未婚夫。因遭到拒绝而嫉恨沈佩芳。在沈佩芳新婚前夕,被告人用事先携带的一瓶浓硫酸倒进不锈钢茶杯,趁沈佩芳不备之际 ,将浓硫酸泼向她的头、面部、身体等处,至沈佩芳面、颈、四肢等部位大面积灼伤。事发后沈佩芳进行过三次大手术,一次 小手术,切痂、植皮……自己身体上可用的皮肤几乎都已植光……年仅23岁的准新娘,不仅无法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而且 还无法面对全身的伤疤,精神上难以忍受痛苦的煎熬,但法院判决时,她却没得到分文的精神损害赔偿,这让她全家都无法理 解。 “单恋毁容第一案”中,被毁容的沈佩芳,带着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后,终于等到了法 院的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24.7万元。但这笔远远补不足她今后治疗费用的赔偿款,却到至今还未执行到位。因为史宇 芳被判刑后,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拿出这笔钱。 在司法实践中,像这种被告人无偿付能力、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款的事例很多。 怎样解决这一棘手的难题,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有关法律专家提出这样的设想:当那些无经济赔偿能力的加害 人,对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造成重大损失时,由民政部门或社会基金组织给予补助,以帮助受害人渡过难关。法律应作出及时 的规定以填补赔偿款执行不到位的空白。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