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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孟母”的择校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4:48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古代有孟母三迁择地教子的故事。如今,为了孩子能上一个好学校,“现代孟母”们也不惜代价,以种种方式迁移户 口转换学区。但煞费苦心的择校迁徙却与“就近入学”的原则发生了冲突。

  □潘忠华江中帆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终审审结了全省首例因学区问题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该案的判决,对如何贯彻我 国义务教育法中“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正确认定“就近”,从司法层面上给出了答案。

  迁户择校遭拒绝

  2005年6月,出生于1999年8月的无锡市民赵军的儿子赵小明到了上小学的年龄了。赵小明居住在该市双河 新村,属于该市双河新村小学(以下简称双河小学)施教范围,但赵小明家人希望他到祖父居住地的该市山北中心小学(以下 简称山北小学)上学。

  2005年初,无锡市北塘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发布了《北塘区教育局2005年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 意见》,确定2005年6月2日至6月8日为辖区内公办小学招生的统一时间。其间,赵军便带儿子赵小明到山北小学报名 ,但被山北小学以不在其施教区范围为由拒绝了。

  为了满足儿子入学报名的要求,同月14日,赵军将儿子赵小明及自己的户口迁入位于山北小学学区的父亲居住地, 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小明的祖父。随后,赵军再次来到山北小学为儿子赵小明报名。可是,让赵军意想不到的是,他所得到的答 复仍然是赵小明不在其施教区范围,只有按外学区适龄儿童入学办理,并需交付相关费用,方准其入学。

  行政答复灭希望

  儿子的户口已迁入了山北小学学区内,满足了小学生入学的条件,山北小学凭什么不让自己的儿子入学呢?赵军怎么 也想不通,便多次与学校协商。协商不成,又与学校论理、交涉,可是,山北小学就是寸步不让:不在本校施教区,不接受入 学,除非交纳借读费,否则,一切免谈。

  在与山北小学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赵军来到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以儿子赵小明的名义,申请复议。

  北塘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其决定不属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责成区教育局 负责答复。

  2005年8月16日,区教育局作出《关于对赵小明就学学区的答复》,认为公办小学招生时间统一安排在6月2 日至6月8日,6月14日前赵小明的户籍在双河新村,之后才迁往山北会西村,户籍与实际居住地要以招生前为准,应按父 母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就读,其对口学校应为双河小学;赵小明亦不属于江苏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省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的三种照顾对象范围。据此认为,山北小学作出赵小明不属其施教区的认 定是准确的。

  引发争议上公堂

  等了两个月,等来的却是这样的一个答复,赵军不服,便来到无锡市北塘法院,以儿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 区教育局为被告,山北小学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赵小明认为,区教育局确定的统一招生时间比政策规定的“秋季招生入学”提早了,实际居住地应以入学后的居住地 为准,不应以报名时间作区分;区教育局的答复对阻止自己进入山北小学就读起到决定性作用,侵犯了教育法赋予的“就近入 学”的权利。

  区教育局认为,根据江苏省和无锡市教育行政机关的相关文件规定,适龄儿童的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应以报名时的户籍 所在地和居住地作为基准点。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赵小明虽然户籍迁入了该学区,但不满一 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 只能按原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赵小明的经常居住地就近报名入学。因此,作出不 属施教区的认定是正确的。

  法院断案定是非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采取的是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 原则,《省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 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即要求学龄儿童和监护人户籍一致、经常居住地一致。对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 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该规定授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读。

  《省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秋季报名、入学”,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小学管理规程》应理解为秋季开始学业,报名工 作应提前完成,施教区的划定依据当时适龄儿童的居住情况和教育资源的配置。因此,确定适龄儿童是否属学校施教区对象, 只能依据适龄儿童报名当时的户籍和常住地址。赵小明提出的实际居住地应该是开学后的居住地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赵小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小明不服,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赵小明提出,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应 按照公历使用习惯,八月到十月是秋季,而区教育局规定的报名日期为6月2日到8日,已完全超出了城市学籍管理规定的秋 季报名日期,是与政策不符的。本人虽已过了学校规定的报名日期,但还是在秋季以前,所以应认为有效;虽然根据文件规定 ,适龄儿童报名要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报名,报名时要出具户籍等相关证明,但没有规定一定要以规定的报名日期以前的户籍 地学区入学。本人没有及时报名,正是因为户籍迁移手续未及时办好,这只能说是报名的延期,是补办报名手续,在报名时同 样出具户籍等相关证明,应该按同样待遇入学。如果按区教育局和山北小学所说的要按规定的报名日期以前的户籍地学区入学 ,那就失去了实际居住地的意义。

  区教育局答辩称,本区公办小学招生的时间统一安排在2005年6月,学生9月1日开学,之前相关工作应该完成 ,与《省学籍管理规定》的秋季招生、入学的时间是符合的;赵小明报名时常住地址是双河新村,根据相关规定,应适用户籍 一致、经常居住地一致原则,即就近入学。

  山北小学认为,学校招生时间安排和学区划分都是按照市、区教育局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省学籍管理规定》是根据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小学管理规程》的授权,并根据该规程制定 的实施办法,与《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确定的“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立法目的不相违背,可以在本案中适用。 《小学管理规程》第十条规定“小学实行秋季始业”,即从秋季开始学业。尽管《省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实行秋季招 生、入学”,但《省学籍管理规定》是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授权,并根据该规程制定的实施办法。因此,对该规定的理解 应当与《小学管理规程》的规定相一致,即应当理解为秋季入学开始学业。审查适龄儿童是否符合入学条件是报名工作的主要 任务,根据义务教育实践需要,报名工作在开始学业前提前完成,并无不妥。

  《省学籍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 证)等有关证明,这是要求学龄儿童和监护人户籍一致、经常居住地一致。此要求与《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适龄儿童 的就学主要以户籍为依据的原则也是相一致的;《省学籍管理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关证明需在报名时出具,作为学校判断是否 在其施教范围的依据。赵小明及其监护人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报名日期之前,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双河新村,在报名 日期以后才将户籍迁移至山北小学的施教区。因此,赵小明提出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一定要以学校规定的报名日期以前的户 籍地学区入学,户籍迁移后,可以补办报名手续”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也与常理不符。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06年2月20日,无锡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择校难题待综治

  本案是一起突击迁移户口为子女择校而引发的纠纷案。该案的发生,其社会意义要大于法律意义。有关教育界人士指 出,子女教育问题,越来越牵动着每位父母和每个家庭,上不同的学校在某种程度上被看作自己的孩子与别人站在什么样的竞 争起跑线上。绝不能让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可以说是每个父母的心愿。然而,不同学校之间在基础设施、师资力量和社 会声誉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一到新学年,条件好的中小学门前可谓是门庭若市。目前,在教育资源供给数 量上的矛盾基本解决以后,教育服务质量上的矛盾又显现出来,受教育的需要和社会实际能够提供的教育服务的能力总是有差 距的,相对优质教育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让子女进入好的学校读书,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们可谓是伤透了脑筋, 买学区房、挂学区户等现象比比皆是,有的甚至为了在一个学校谋得一个学籍,耗资数万元,跨学区、跨地区上学。由此,学 校教育主管部门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矛盾不断显现出来,出现纠纷在所难免。

  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义务教育采用划分学区确定各个学校的施教区,采用学籍管理 ,按照户籍和居住地等因素确定特定的受义务教育者是否属于特定的施教区和能否取得学籍的管理方式还有必要,教育行政部 门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管理本地区教育事务,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应当获得司法机关和社会尊重的。但教育部门如何 完善义务教育的管理,提升教育整体水平,缩小不同学区之间的差距,更好满足每个受教育者的需要,保障公民受教育方面的 平等,无疑是从本案中暴露出的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引起教育界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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