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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法律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平衡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2:19 中国新闻周刊
黎建飞:法律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平衡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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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劳动立法,应当明确履行劳动法的使命。法律的天职是帮助弱者平衡利益,劳动法的使命就是平衡本已失衡了的劳资利益。现阶段的劳动立法,至少从招聘解聘、制定劳动标准、履行劳动安全与卫生这三方面保障了劳动者利益。世界文明进步的经验表明,劳动立法将不断趋于完善以维护劳动者权益,最终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与发展。

  利益平衡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题目。马克思在《马恩全集》第一卷曾经说过关于“一
个人奋斗的一切都与自己的利益有关。不同的人们,就会有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就会有不同利益的代言人。”所以,每个利益群体都会在自己利益的基础上说出自己要寻求的平衡点。”

  我作为一个学者,在劳和资中当中几乎都没有利益,我是学法律的,就从法律这个比较超脱的角度来谈一谈这个问题。

  法律是弱者的“父亲”

  人类在平衡不同利益关系的时候,大的方面有两种平衡方式,一种是自然的平衡,一种是社会的平衡。所谓自然的平衡,利益主体本身有足够的力量来平衡与之相关的利益,不需要他人的干预,更不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法律的帮助,比如说强势群体和生活中所谓的强者,法律对他们来说可有可无,甚至是多余的,因为他们自身的社会资源和力量足以平衡各种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反,另外一方面,弱势群体就需要社会的平衡,为什么呢?弱势群体弱者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来达到平衡,凭他自身的资源和自身的力量他维护不了自己的利益,他必须寻求社会的帮助,社会怎么帮助他,就是制定法律,通过社会制定法律,通过社会的力量来弥补他自身力量的不足,达到一种远远优势于他自身力量的平衡,这就是社会的平衡。所以,我们会说人的一生会有两个父亲,从小你会在你的父亲教导下成长,走向社会,在一个法制社会,法律就是你的父亲,更确切地说法律在本质上是弱者的父亲,法律关注的是市场经济下那些不幸的人,而不是幸运儿。幸运儿不需要法律的关注,法律规则不同于自然界动物界的丛林规则,丛林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弱肉强食,而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则是共同发展、和谐相处。一个单薄的人和凶猛的狮子相比力量是不足的,但是如果没有动物保护法可能世界上可能一只狮子都没有剩下,就是因为狮子没有群体的力量,而人类始终在群体当中发展。所以我们可以说强者有强者的道理和强者的权利,但是别忘了我们都是人,都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的成员。所以,我们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护和保障这种平衡,否则人类社会如果也实行完全适者生存的丛林规则,那有一天人类社会就需要

动物世界来制定一个规则,把我们当做稀有动物加以保护。 无论是西方在平衡或者在公平的概念当中,无论是西方的Justice、Fairness还是我们汉语当中的简体法字都深刻表明了这一点,中国的“法”字是三点水加一个去,所蕴含的基本含义就是一碗水端平,这是中国人最基本的观点,所以法律就是一种公平,而这种公平是以限制强者的权利弥补弱者的不足而滋生于社会的。

  所以,我们有时候说一句话叫做“穷人的家里,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可以进”,这深刻体现了法律的力量。为什么?因为,如果没有法律,穷人的家里,国王可以随时进去。为什么国王不能进?法律不让国王进去。如果有一条法律说富人的房子里,“风不能进、雨不能进,穷人也不能进”,则没有必要,因为富人的房子有保安,穷人本来就不能进去。只有社会的弱势成员更加需要法律来平衡他们的利益,法律的真谛就在于使社会弱势群体自身达不到的力量通过法律来实现。这是我们讲的法律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平衡器。

  劳动法当然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具体到劳资关系上以什么来平衡呢?那就是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法律是多种的,具体到什么法律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就专门调整劳动关系。所以作为《劳动法》本身,它应当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已任,作为一个劳动法的学者,也应该时时记住自己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学者,而不是相反。为什么说劳动法必须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不同于其他的民法、刑法,《劳动法》产生于工业社会之后。主要是当时的社会劳动者由于超常时间实现了工作和血汗的工资,这样一种现实下面,无论从缓和社会矛盾,还是从社会利益本身的考虑,比如说因为大量使用童工征兵打仗都没有合格体质的兵源了。这种情况下社会要限制资方的行为,这样劳动法才来到了我们生活当中。法律仅仅是我们的工具,他的到来仅仅是因为它对我们有用,如果没用它没必要产生。同样它的产生赋予了它的使命,它的使命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本不平衡的劳资双方上的利益平衡。

  具体来说,我们现阶段的劳动法,至少从招聘解聘、制定劳动标准、履行劳动安全与卫生这三方面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在招聘与解雇方面,《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0天工资就能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根据现实中不平等的劳资关系来制定的。为什么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补偿金,为什么说这两者不能平衡,不能在同一情况下给他们解除职权呢,我们不要忘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与求的现实,使劳动者“一职难求,一职难保”,而用人单位不仅可以任意挑选劳动者,甚至可以挑选到零工资劳动者,在这两者之间,倘若法律给他平等的解释权,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能寻求到公平、正义吗。同样,在制定劳动标准、履行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也必须体现《劳动法》本身肩负的使命。否则,劳动者由于过度出卖劳动力而造成的身体损害,将无从得到保护。在劳动标准上面最低工资最低的限定、最高时间的限定,就在于《劳动法》本身肩负的使命,必须限定工人的最高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报酬,否则没有止境。如果这样,利益怎么平衡,社会怎么和谐。我们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安全和卫生的职责,否则就会大量产生特种行业中的职业白血病,这种行业的工人两三年以后就会得白血病,如果允许这样的行为发生,我们社会将面临什么样的局面。所以,我们必须要通过法律来平衡这种关系,世界文明进步的经验表明,劳动立法将不断趋于完善以维护劳动者权益,最终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与发展。

  最后一个问题,法律的平衡是全体社会成员和谐相处的最佳途径,它的终级目的是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因为我们在生活当中无时无刻不关心水的质量、空气的质量,我们更应该关注人的质量,要关注人的环境。因为人在社会当中,人和自然的关系、人和社会的关系对你

生活质量影响更大的是人和人的关系,人和人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将比自然给你带来的危害更大。有的国外社会在一段时间产生了一种所谓的黑夜政治,每到晚上走到街上就有人抢你的包,砸你的车,后来经过很长时间的调查,这些人就是白天给他们开车、扫地的人。所以我们一定要记住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这是人和自然的关系,我们更应该强调我们只有一个社会,每一个人都是社会当中共同的成员,保护他人就是保护你自己,爱你就是爱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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