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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离婚八年 也可分割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0:00 民主与法制时报

  □金冰

  八年前,殷某嫌弃肢残的丈夫薛某不会挣钱,丢下女儿离家出走,薛某不得已诉至法院离婚。八年后,殷某却要求分 割其与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5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据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 定,判决殷某对房屋的权利由薛某折价补偿,同时考虑建房资金来源、薛某身体残疾等情况,在折价归并时对薛某酌
情予以照 顾。

  殷某年轻时长相漂亮,前来介绍对象的媒婆络绎不绝,她却看中了虽然肢残可为人忠厚老实的薛某。1991年两人 步入婚姻的殿堂,然而时间很快就冲淡了恋爱时的浪漫,面对紧巴巴的生活,殷某开始嫌弃薛某不会赚钱。后来,她干脆丢下 丈夫和女儿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

  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薛某四处奔走寻找殷某,可从朋友处传来的殷某与人私奔的消息顿时让薛某心灰意冷。 1997年1月,迫不得已的薛某以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没有感情、殷某离家外出后分居为由提起

离婚诉讼。1997年 3月18日,法院缺席判决双方离婚,未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05年11月3日,殷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 与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庭上,薛某显得愤懑不平,他说当时殷某抛弃了他和女儿与人私奔,过错在于殷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殷某离婚 八年后才提出分割房屋,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诉争房屋是在其父母建造的房屋基础上翻建的,当时翻建的钱全部由他的亲戚 出资帮助,且欠款都是离婚之后由他一人归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告殷某和被告薛某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有。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未曾分割,原告可依法主张对该共有房产的部分权属。由于诉争房屋的土 地系宅基地,且村委会明确表示在批准宅基地范围时,未考虑被告薛某因婚姻关系而予以人为照顾,讼争房屋难以独立分割、 分户,故对原告殷某在该房屋中的权利可由被告薛某进行折价补偿。关于被告薛某提出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因 讼争房屋未曾分割,原告从未明示放弃对该共同财产的权利,故原告并未丧失诉讼时效。但考虑建房资金来源、1994年的 翻建系在原房基础上进行等情况,以及被告薛某系残疾人并在离婚后抚养女儿等因素,在折价归并时可对被告薛某酌情予以照 顾。由于原告殷某拒绝对讼争房屋的造价进行评估,法院结合讼争房屋的参考造价、土地情况及房屋的

装修情况,判决薛某一 次性支付殷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房屋及室内装修归薛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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