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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九审 三级法院循环否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09:30 民主与法制时报

  一起30万元纠纷,期货投资人和期货经纪公司打了整整11年的官司。该案从一审、二审到重审、再审,其间历经 区、中、高三级法院9次审理,几乎穷尽民事诉讼的每一个方式。这场官司不仅在当事双方间展开,也在司法体系内部展开。 此案折射出我国司法的效率问题,而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本质上是密不可分的。

  特约撰稿刘颂杰发自深圳

  面对今天的僵局,到了知天命之年的余炳文还是不解眼下的官司。他称,如无官司缠身,这些年赚的钱,应会远远超 过赔偿所得。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期”)显然也没有料到一个小官司要打上十几年,公司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换了好几任,仍未摆脱官司带来的烦恼。“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和深圳中期都是受害者。”余炳文说。

  余炳文VS深圳中期

  一切纷争,源于11年前的一次期货交易“穿仓”(即跌破保证金)事故。

  1995年6月13日,余炳文与深圳中期签订了一份《期货委托代理协议书》,开始了期货买卖。

  到7月14日周五收市时,余炳文还持有500手苏州商品交易所的509胶合板买入合约。虽然当天509苏板的 价格下跌,但他的保证金比率还在安全范围内。接下来的两天休市,17日重新开盘后,509苏板颓势不减,到收市时,余 炳文的保证金比率只有62%,已经低于75%的风险警戒线,但直到18日开市后,余炳文也没有收到前几天的交易报表, 他不知道风险正在步步逼近。上午10点半,深圳中期打出交易报表,发现余炳文户头的保证金比率已低至28%,于是向他 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单,余当即指令深圳中期平仓,但509苏交板已经跌停板,无法成交。19日一开盘,深圳中期对余的 头寸强行平仓,不仅余炳文17日收市时28.9万元的保证金余额全部亏空,还造成了8.8万元的“穿仓”损失。

  对于事故的责任归属,双方一时争执不下,最后只能诉诸法庭。谁也没有料到,这起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竟然先后 两次立案,历经9次审理,拖了11年。

  1995年8月第一次立案开庭时,双方争执的焦点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是深圳中期没有及时向余炳文做出风险提 示,还是余炳文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

  在庭审中,深圳中期称,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有“每日交易结束后,在24小时内发放交易结算报表” 的条款,中期方面按约定提交了交易报表,并及时发出了追加保证金通知。而余炳文认为,按照“当日结算、逐日盯市”的期 货交易规则,经纪公司最迟应该在次日开盘前提交交易报表,通知追加保证金。而中期在18日11时才向他做出风险提示, 当时已经跌停板,好比“地震过后才发布首次预报”,投资人根本没有时间应对。

  1999年4月,第二次立案的焦点变成了:期货代理交易到底有没有真实发生?余炳文怀疑,深圳中期没有将他的 交易指令下达到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而是私下对冲、对赌,不但非法收取了手续费和税金,而且还侵吞了全部保证金。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期货入市交易“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深圳中期分别提交了其母公司出具的证明,称其代理余炳 文的交易指令是“转委托”进行交易的。但余炳文指出,依照期货交易规则,交易凭证必须完整保存最少5年以上。由于事件 发生在1995年6、7月间,如果深圳中期确实入市交易,各种原始交易凭证都应该完整保存在自己的公司。但是,深圳中 期出示的都是间接旁证而非直接本证,始终未能出示相关的原始证据。

  前后两次立案,终审法庭都是判决余炳文败诉。但在初审时,他也曾数次胜诉。更重要的是,在第一个案子终审结束 后,他向深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得到了检察院的支持。而在第二个案子的重审过程中,他曾向深圳市人大反映情况,并 在人大的督办下胜诉。终审败诉后,他又找到有力的新证据,到广东省人大等单位信访,最终促成高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双方之所以义无反顾地投入这场官司中,是因为都认为自己有很大的把握可以赢。问题是,他们的这种“把握”各自 从哪里而来?

  区法院VS市中院

  翻看这起期货官司前后9次的判决书,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一点是,区、中、高三级法院的审判结果前后反复无常。 在两个案子中,初审法院都判余炳文败诉,接着上级法院发回下级法院重审,而在下级法院重审改判之后,上级法院又在终审 中推翻下级法院的重审结果。

  在第一案的初审中,由于涉及金额较少,罗湖区法院将该案作为普通的经济纠纷案受理,并采用了简易程序,由一名 审判员独任审判。

  余炳文的代理律师孙卫宁回忆起当年庭审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对方代理人当庭宣读深圳中期当班经理魏晓东写的一 份内部检讨性质的《穿仓事故经过》,读着读着可能自己都觉得不对劲,就停下来了。我意识到这是一份相当关键的证据,于 是马上手写一份当庭取证申请书交给法官,对方死活不愿意交出来,在法官的要求下,对方才出示这份说明。”

  魏晓东在1995年7月19日写下的这份说明称:“周二(7月18日)早上结算部因电脑故障未能在开市前打出 头寸报表……十点钟头寸报表打出来以后,我查阅后发现该账户风险率为62%……我随即向余炳文发出《强制平仓通知书》 ,要求他在今日开市前把资金补足。”孙卫宁认为,这份证据说明,中期公司没有按照交易惯例,在18日开市前及时通知余 炳文保证金不足的情况。

  庭审形势对余炳文很有利。然而,1996年7月判决他败诉。

  虽然案件距今已经有10年之久,记者联系到了该案一审审判员、已经退休多年的张玉琼。她听到这个官司还在打, 十分惊讶。据她回忆,由于期货交易当时还是新鲜事物,法院方面也是刚刚接触,她虽然是独任审判,但“拿不定主意”,经 过和院主管领导“讨论”,最后确定了审判结果。张玉琼承认,当时庭审情况的确对余炳文有利。

  倍感意外的余炳文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3个月后,中级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发回重审。

  罗湖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长达20个月的重审,在1998年6月底做出了一个“各打50大板”的判决: 深圳中期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追加保证金通知书“未在下一交易日即7月18日开市前及时送达给被告”,致使原被告双 方均无法在当天采取平仓措施减少损失而穿仓,对此深圳中期应负主要责任;另外,余炳文当时未能主动地采取措施,也是造 成最后穿仓的一个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这个判决,深圳中期和余炳文都不服,各自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结果,经历了10个月的又一次等待后,余炳 文再次败诉。1999年4月,原来裁定罗湖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深圳中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做出了和罗湖法 院初审结果一样的第494号终审判决:余炳文赔偿深圳中期8.8万元穿仓损失。

  打了4年的官司,又回到了原点。

  中级法院VS高级法院

  这起期货交易纠纷似乎就此结案了。然而,余炳文在之前数次庭审中,均对深圳中期代理交易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这 为新一轮的诉讼埋下了伏笔。

  1999年4月,余炳文再次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指称深圳中期没有将他的交易指令下到交易所内进行实际交易 。庭审之后,深圳中期补交了三家关联公司出具的证明,由于无法确定其是否有效,中院安排两名法官前往北京咨询。中国证 监会期货部专家指出,这三份证明不能证明余炳文有委托交易。

  尽管深圳中期一直未能提出有效的原始证据,但深圳中级法院立案将近一年仍未做出裁判。2000年3月16日, 在院长信访接待日时,余炳文向院长邓基联反映此案。邓当即批示由院督察办进行督办。第二天,法庭做出裁定,驳回了余的 起诉。

  几天之后,余炳文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在等待开庭的时间里,他特地到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取得证据。

  余炳文等了将近600天,终于在2001年11月拿到高院的《裁定书》:“撤销一审裁定,发回深圳中院重审。 ”

  在深圳市人大的督办下,2002年12月,深圳市中院判决,深圳中期虽然提供了交易所的交易水单,但因其不是 出具上述资料的交易所的会员,不能证明交易记录是其入市交易的记录,而且其母公司和兄弟公司提供的证明显示的席位号与 实际席位号不符,有的公司成立时间与证明反映的时间不一致,深圳中期对这些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并由于上 述公司与其有利害关系,因而法院对上述公司的证明和协议不予认定。为此,深圳中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返还 余炳文32万元保证金。

  不甘心败诉的深圳中期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2003年9月,广东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深圳中院的重审判决,驳回余炳文的诉讼请求。

  法院VS司法监督

  经过三级法院的多次反复,两个案子终审都是判余炳文败诉,他转而求助检察院、人大等司法监督机关。

  在第一个案子终审败诉后,余炳文立即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察院认为,深圳中期与余炳文签订的《委托 代理协议书》中“每日交易结束后,在24小时内发放交易结算报表”的条款,明显与期货交易习惯相违背,显失公平,应当 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深圳中院的494号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但广东省检察院最后做出了不抗诉的决定,深圳市检察院的审 判监督程序宣告终止。

  而在第二个案子中,广东高院重新采信深圳中院在重审中不予认定的证据,余炳文认为完全“与事实不符”,遂于2 003年12月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余炳文在申诉状中质疑:没有入市交易的直接证据、历史成交凭证,如何能认定交易事 实成立?

  2003年12月,余炳文分别向中共广东省委、省政法委、省纪委、省人大常委会等主要负责人写信反映情况。在 有关领导的批示下,广东省人大内司委跟进并将此案转交广东高院督办。直到2006年1月,余炳文终于接到广东高院正式 立案再审的裁定书。

  休战?再次等待?

  目前,余炳文和深圳中期再一次进入“休战”状态,等待高院的开庭传票。为了了解深圳中期对此事的看法,记者几 次试图联系该公司,得到的答复却是“公司规定谢绝一切采访”。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会长管焱彬是中国第一家期货交易所—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的创建人之一,他强调不能脱离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历史背景来看这个案子。他认为,当时的期货经 纪公司完全处于“弱势地位”,不少投资者抓住经纪公司“耗不起”的心理,以各种方式起诉经纪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这 种案例非常普遍。

  而在余炳文方面,他希望广东高院这一次能够公开审理,并把此案之前一直采用的判决方式由庭审后择期宣判改为当 庭宣判,以避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一位熟悉本案情况的法律学者评论道,不管本案最终结果如何,当事人为求正义历经十余载,足以折射出我国司法的 效率问题,而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本质上是密不可分的。

  本版摄影刘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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