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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三者险 何时走出“多头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0:0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王健

  在一起起令人揪心的车祸发生后,悲痛欲绝的受害者却不知道应该由谁来为这一场场悲剧埋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交法”)实施两年后,全国各地法院依然处于“各为其判”的混乱局面。

  2006年7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正 式实施。舆论和社会普遍认为,这场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为“机动车三者险”)是否属于强制性保险的论战正 式画上了句号。

  然而,在业内人士看来,“交强险”的问世,能否真正扭转目前由“交法”所引发的司法混乱,仍然不容乐观。

  遭遇车祸,受害人意外败诉

  “你自己去

医院看病吧。然后到保险公司去理赔,我的车投了保险了。”说完,留下惊魂未定的周成萍,肇事人任某 便驾驶别克车扬长而去。

  “连一句关心的话都不说,实在缺乏人情味。”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周成萍至今都在流眼泪。

  周成萍清楚地记得,2005年9月8日,她和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去超市上班。当行至北京八大处附近时,她的自行 车突然被一辆汽车从后面猛地一撞,周成萍一下子倒在了人行道上。

  “左胳膊皮擦掉了,自行车也摔坏了,手上的缅甸玉镯摔成了两半,上衣蹭破了。”周成萍说。

  事故发生后,石景山区交警队认定任某负全部责任。

  这场车祸完全打乱了周成萍的生活。由于丈夫在外出差,儿子还要上学,她自己又受了伤,家庭马上乱了套。幸亏好 心的邻居主动帮助她做饭,照顾儿子。这期间,周成萍常常做恶梦,每次都梦见汽车又朝她冲了过来。每次惊醒都是大汗淋漓 ,精神恍惚。

  尽管这样,周成萍还是觉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算了。只要任某把医疗费、误工费以及衣物等损失能赔给自己就行了 ,毕竟她还要上班呢。然而,当她试着拨通任某的电话时,任某还是那句话:“我的车参加保险了,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 司赔你,你别来找我。”

  周成萍一听气就不打一处来。“自古以来,冤有头债有主,你撞伤了我,你就应当赔偿我,我不管你是不是投了保险 ,你赔了我你找保险公司去。”

  由于任某坚持不赔偿她的损失,一怒之下,周成萍于2005年11月15日将任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自行车、缅甸玉镯等财产损失总计3383.8元。

  7天后,周成萍意外地接到了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追加天安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诉讼通知书。“我没有同意!”周 成萍认为,自己自始至终就和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瓜葛。

  2005年12月2日,经审理后,石景山区法院对这起微不足道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了裁判,判决驳回周成萍的诉讼 请求。

  听到败诉的判决后,周成萍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当她拿到判决书,在法庭仔仔细细地看了两遍之后,一阵寒意 袭上心头,禁不住嘴唇颤抖。她知道自己没有听错,自己的眼睛也没有看错,千真万确是自己输了。说不清是愤怒还是绝望, 是迷惑还是伤心,周成萍的脑袋“嗡”地一声,差点晕倒在法庭上。

  “在法庭上任某对撞伤我的事实以及给我造成的损失一一承认,应该判他赔偿,怎么把我判输了?这是怎么回事啊? ”周成萍说,“我要上诉,我要看看天底下到底有没有说理的地方。”

  对于这个结果,任某也感到十分意外。“不管是让我赔还是让保险公司赔,反正总要赔她吧,怎么会把她判输了。”

  2006年3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撤销了石景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日前,石景山区法院将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交法与保险法的两年之“劫”

  周成萍至今不明白,她为什么一审败诉?“我不懂法律,法官说我起诉的诉讼主体不正确。”

  其实,自2004年5月1日“交法”实施以来,和周成萍一样遭遇车祸后,因为涉及机动车三者险赔付心存困惑者 绝不在少数。与此同时,机动车三者险所引发的社会争议也从未停息过。

  在发生车祸后,如果购买了机动车三者险,几乎所有的肇事司机都会拿出“交法”第76条和第14条作为“挡箭牌 ”拒绝赔偿受害人。

  按照“交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与此同时,该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除了“交法”为肇事司机“撑腰”外,他们还提出,目前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市(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 动车三者险实行了强制,而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成了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 。“出了事,受害人当然应当直接找保险公司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对这两个条款显然有不同理解。天安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一审法庭上所说的一番话就很有代表性。 “国务院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目前的机动车三者险合同不能视为强制保险合同。而且 ,二者所承载的社会义务也不同,在费率设计、投保条件、赔偿限额、赔偿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

  天安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对于涉及机动车三者险的交通事故案件,应当按照《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 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付。也就是说,受害人先向肇事司机索赔,肇事司机依法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依法向肇事司机支付保险赔偿金。

  按照天安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的说法,在车祸发生后,其实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即受害人和肇事司机之间由 于车祸所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保险合同法律问题。

  显然,保险公司和购买机动车三者险的肇事司机之间对法律的理解大相径庭。于是,在“先赔还是后赔”的问题上, 车祸的受害人、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选择了一次次对簿公堂。

  一个个问题滚皮球似地到了法院。在司法界同样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真是五花八门!”一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形容同样的涉及机动车三者险的交通事故到了不同法院,出现的判决 结果各异时用了这样的词语。

  这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解释说,有的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大部分法院却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有的法 院判决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受害人无关。有的法院却直接判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有的法院索性让保险公司连精神损失费、诉讼费都一并承担,根本不管保险合同的条款是怎么约定的,只要没有超出保险 合同约定的限额,保险公司就必须埋单”。

  “交强险”能否终结“多头判决”

  法律的不配套所引发的司法混乱使司法界意识到,如果不及时统一认识,法律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

  北京市法院系统率先敏锐地意识到了这一点。

  2005年5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集所管辖区法院专门就“交法”实施后,机动车三者险是否强制 性保险问题召开了研讨会。会议形成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适用〈道交法〉研讨会会议纪要》。

  在这个《纪要》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区法院形成了一个统一观点:现行的机动车三者险,从保险条款 的设定上,是商业险,而到了运营,则是强制险的模式,因此它是“以强制险方式运营的商业险”,在审理中按强制险认定。

  由于《纪要》其实就是一个内部审判的指导意见,这就意味着对于这样的案件,保险公司今后一定败诉无疑。

  北京市一中院的《纪要》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尴尬的局面。保险公司开始认为自己成了受害者。“这其实是法律的败诉 ,我们保险公司变得无所适从。”前面那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说。

  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特别邀请保险公司的代表以及业内专家,就机动车三者险问题专门召开了研讨会,但是 没能达成共识。

  于是,全社会都将目光集中在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公开征求意见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上,寄 希望于交强险条例早日颁布,以填补“交法”所带来的立法空隙。

  2006年5月1日,在法律界和媒体的千呼万唤之下,交强险条例终于问世。与此同时,全国第一个强制险种—— “交强险”正式亮相。

  “‘多头判决’的问题并不能完全杜绝。”晋力在对“交强险”进行了仔细研究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多年来,晋力一直致力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纠纷。他认为,按照“交强险”相关规定,保险责任限额 总额只有6万元。车主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总额更少,则只有12000元。由此可见,车主想通过交 强险转嫁风险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他还得通过投保商业险来获得风险保障。

  “这样也就可能出现即使投了商业险,在司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被撞的行人最多只能得到12000元赔偿的尴尬 局面。”晋力解释说。“由于商业险规定是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赔偿,而“交法”第76条考虑到以人为本,对行人伤亡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实行的是没有过错,也要赔偿。

  “从保护受害人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想象,就相同的交通事故案,各个法院再次作出迥异的判决也在情理之中 。”晋力说。

  【关键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源于德国、瑞典及挪威,指的是承保的机动车辆在行驶或停放的过程中,由于过失行为对于第三方的财产或人身造成 损害时,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到损害的第三方。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7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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